霍政办秘〔2017〕1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物保护法》、《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和《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17号)法律法规精神,推动我县文化体育事业加快发展、进一步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现将在城乡规划中依法落实公共文体设施建设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公共文体设施建设管理和文物保护工作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在城乡规划中明确公共文体设施的建设用地,备注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并严格按照规划加强管理。县国土、县规划部门要按照国家有关用地定额指标和规定,依法审批用于建设公共文体设施的预留地(按照《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规定,小城市文化娱乐设施规划用地指标需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的0.8%—1.0%,人均规划用地0.8—1.1 m²,体育设施规划用地指标需占中心城区规划用地比例的0.6%—0.9%,人均规划用地0.6 m²—1.0 m²),明确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县国土部门在土地出让时,应根据规划要求将需配套建设的公共文体设施、文物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告知投标人并将其作为必备条款列入土地出让合同。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如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调整的,应在听取县文化体育部门的意见后,坚持"先调整、后执行"的原则,依法进行调整,其中调整后的公共文体用地不得小于原预留地面积。
二、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项目、老旧小区改造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及公共文体设施布局规划需要必须配套建设公共文体设施的,应根据其规模大小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180-93)明确规定的相关比例和指标执行(居住区文体设施建筑面积125m²/千人—245 m²/千人,占地面积225 m²/千人—645m²/千人;小区文体设施建筑面积45m²/千人—75m²/千人,占地面积65 m²/千人—105 m²/千人;组团文体设施建筑面积18m²/千人—24m²/千人,占地面积40 m²/千人—60m²/千人)。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体育产业促进体育消费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46号)、 《全民健身计划(2016—2020年)》(国发〔2016〕37号)要求,新建居住区和社区要严格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米或室外人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米”标准配建全民健身设施,并确保与住宅区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不得挪用或侵占。县规划局在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中应对上述条款加以明确,项目竣工时,县文化体育部门应参与项目的验收交付使用,不按规定要求配套建设的,该项目不得通过验收交付使用。
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文化体育设施的建设项目和功能,不得擅自占用公共文体设施建设用地或改变其用途,不得缩小其建设规模和降低其用地指标,特别是地段较好且符合群众就近参与文体活动的公共文体设施,不得强行“开发”、置换用于商业、房地产等非文化体育用途。因城乡建设整体规划确需拆除原有公共文体设施或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当依据规定,组织专家和文化、体育部门专业人员论证,并报县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凡涉及大型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拆除或改变其用途的,县政府将依法举行听证会,听取公众意见,决定是否批准;对已经批准拆除的公共文体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的,应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本着"先建设后拆除或建设拆除同时进行"的原则择地重建,重建的公共文体设施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标准和规划要求,不得小于原有建筑规模。
四、高度重视城乡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加强对具有历史文化的村镇、街区和传统村落整体格局和历史风貌的保护,防止拆真建假、拆旧建新等建设性破坏行为;涉及文物保护单位建设
控制地带和地下文物埋藏区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不可移动文物不得擅自迁移、拆除,因建设工程确需迁移、拆除的,应当严格按照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对违反《公共文化服务保障法》、《文物保护法》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82号)造成公共文化体育阵地萎缩、设施损失或导致文物遭受破坏、损失的行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特此通知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