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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文化旅游体育局行政许可目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文旅体育局(广电新闻局) 发布时间:2023-07-05 15:3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行政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设立或变更审批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2002929日国务院令第363号,2019年3月24日第三次修订)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设立审批。第十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申请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第十三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营业场所地址或者对营业场所进行改建、扩建,变更计算机数量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应当经原审核机关同意。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许可 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审批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使用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由所有人负责修缮、保养。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有损毁危险,所有人不具备修缮能力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帮助;所有人具备修缮能力而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给予抢救修缮,所需费用由所有人负担。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由取得文物保护工程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2003518日国务院令第377号,201731日国务院令第676号修正)第十八条: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计划和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许可 营业性演出许可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39号,2020年11月29日第四次修订)第十三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举办外国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演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举办台湾地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演出举办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附件310项: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审批,第11演出经纪机构邀请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下放至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1、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许可 娱乐经营许可 1.《娱乐场所管理条例》(2006129日国务院令第458号,20201129日第二次修订)第九条: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外商投资的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娱乐场所申请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当提交投资人员、拟任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负责人没有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情形的书面声明。申请人应当对书面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受理申请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就书面声明向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核查,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经核查属实的,文化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进行实地检查,作出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根据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的规定核定娱乐场所容纳的消费者数量;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2.《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第245号令)下放事项第59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娱乐场所设立或变更的审批下放设区的市文化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2、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许可 对建设工程选址不能避开文物保护单位而实施原址保护措施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对文物保护单位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十条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将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设计任务书。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3、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许可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4、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许可 对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2015年修正本)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对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许可 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附件第336项: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实施机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2.《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第62项: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站点审批,下放至县级人民政府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健身气功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06年第9号)第五条第一款:举办健身气功活动或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获得体育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十一条:举办健身气功业务培训、交流展示、功法讲座等活动,实行属地管理。举办全国性、跨省(区、市)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国家体育总局批准。省(区、市)内举办的健身气功活动,经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批准;跨地区的健身气功活动,经所跨地区共同的上一级体育行政部门批准。参加人数在二百人以上的健身气功活动,除报体育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外,还应当按照《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治安管理办法》的规定经公安机关许可。
第十七条:设立健身气功站点,应当经当地街道办事处、乡镇级人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有关部门审核同意,报当地具有相应管辖权限的体育行政部门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许可 临时占用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四十五条:公共体育设施应当向社会开放,方便群众开展体育活动,对学生、老年人、残疾人实行优惠办法,提高体育设施的利用率。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许可 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企业、个体工商户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一)相关体育设施符合国家标准;(二)具有达到规定数量的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体育指导人员和救助人员;(三)具有相应的安全保障制度和措施。 
2.《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3〕19号)第91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至省级以下体育行政主管部门。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衔接落实国务院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通知》(皖政〔2013〕49号)附件4第4项: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下放市、县体育主管部门。
4.《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2013年第17号,2016年5月9日予以修改)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行政许可工作。
5.《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国家体育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告第16号):“经国务院批准,现将第一批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目录公告如下:一、游泳,二、高山滑雪、自由式滑雪、单板滑雪,三、潜水,四、攀岩。”
6.《安徽省体育局关于做好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皖体产〔2013〕5号):“实行属地分级管理的原则。结合我省实际,按照属地分级管理原则,我省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审批工作,由所在地市级以下体育主管部门负责。体育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指派专人进行实地核查,做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体育主管部门发给《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所有审批项目报市、省级体育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许可 出版物发行业务许可 1.《出版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3号公布,2020年11月29日国务院令第732号修改)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单位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的,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许可,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2.《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2016年6月1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商务部令第10号公布)第八条第一、二款:“单位申请从事出版物批发业务,可向所在地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地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受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单位也可直接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条第一、二款:“单位、个人申请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须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颁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并报上一级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中门店营业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应同时报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第十九条:“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的单位、个人变更出版物经营许可证登记事项,或者兼并、合并、分立的,应当依照本规定到原批准的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换发出版物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个人书面说明理由”。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1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许可 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审批 1.《电影管理条例》(2001年12月25日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批准的,发给《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电影放映经营许可证》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或者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手续。
2.《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附件2《国务院决定调整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第65项:“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下放县级人民政府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
3.《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第56项: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核申请人的资质、申请人提交的材料真实性、规范性及法律依据,并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电话通知送达并信息公开。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未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
3、依法应当公开行政许可事项和申请所需材料而不公开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行政许可后续监管不到位,造成严重后果的;
7、在许可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
8、在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2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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