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权力类型 |
权力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追责情形 |
备注 |
116 |
行政强制 |
查封、扣押涉嫌违法活动的场所、财物 |
查封或者扣押涉嫌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有关物品 |
1.《出版管理条例》第七条: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违法从事出版物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等活动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检查与涉嫌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和经营场所;对有证据证明是与违法活动有关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
1、立案阶段责任: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控告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上报的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应及时制止,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3、审查阶段责任: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责任: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6、送达阶段责任:按规定的送达方式和法定期限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加处罚款、查封扣押或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措施。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指派不具备行政执法资格的人员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应当依法举行听证而未举行听证或者应当履行法定告知义务而未履行的; 7.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 8.徇私舞弊、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 9.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10.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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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或者扣押与违法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有关的场所、专用工具、设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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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与违法从事电影活动有关的场所、设施或者查封、扣押用于违法行为的财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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