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秘〔2015〕10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根据《关于加强文化建设促进经济跨越发展的实施意见》(邱发(2012)12号)文件精神,经县政府研究,出台了《霍邱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试行)》(霍政办秘〔2013〕98号),得到文艺界一致好评,收到了明显成效。为使奖励办法更加完善,文化主管部门对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现将《霍邱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20日
霍邱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来及习近平总书记在文艺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落实文化强省、文化强市有关文件要求,激发全县广大文艺工作者的创作热情,加快霍邱文化建设步伐,繁荣霍邱文艺,鼓励多出人才、多出精品,进一步提高霍邱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在霍邱工作生活或霍邱户籍的作者,与外县人员合作的作品,我县作者必须是第一作者。户籍不在霍邱,但获国家级重要文艺奖项的霍邱籍文艺家,可参照本办法国家级特别奖励标准,县政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第三条 奖励范围:弘扬主旋律,讴歌祖国、讴歌新时代的作品;反映霍邱风土民情、经济社会发展的文艺作品;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代表霍邱县区域特色的文艺作品。具体要求:
(一)在省、市级党委政府、宣传、文化、广电、文联部门(含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奖的创作作品。商业演出、运作的获奖作品不在评奖之列。
(二)在国家级党委政府、宣传、文化、广电、文联部门(含文联所属的专业文艺家协会)主办或参与主办的各种文艺赛事评比活动中获奖或者入选(入围)、入展、入演、入播的创作作品。
第四条 文艺创作奖评奖范围包括五大类:
(一)文学(小说、诗歌、散文、报告文学);
(二)戏剧(舞蹈剧、舞台剧、影视剧、广播剧、戏剧小品剧本);
(三)音乐、舞蹈、曲艺、民间艺术(包括词、曲、编、导);
(四)书法、美术、摄影;
(五)文艺理论(单篇文章、理论专著)。
第五条 同一作品一年内获得多项奖励的,以最高奖项为准,实行一次性奖励,不重复奖励。
第六条 奖励标准:创作作品的获奖等级以评审委员会评审结果为准。除特别奖外,获国家级一等奖,奖励8000元,二等奖6000元,三等奖4000元。获省级一等奖,奖励4000元,二等奖3000元,三等奖2000元。获市级一等奖,奖励3000元,二等奖2000元,三等奖1000元。在国家和省市党委政府、宣传、文化、广电、文联部门举办的活动中,获单项优秀创作奖或创作奖的(当项活动未设一、二、三等奖项),视为同级别二等奖给予奖励。特等奖按同级一等奖增加1000元的标准给予奖励,未设等次奖的,特等奖按同级一等奖给予奖励。
第七条 集体类获奖项目在以上个人奖励标准基础上增加30%的奖励。
第八条 对以下情形,另给予特别奖励:
(一)获中宣部“五个一工程”奖,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6万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安徽省“五个一工程”奖,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4万元,歌曲类奖励2万元;获六安市“五个一工程”奖,戏剧、图书、影视类一次性奖励1万元,歌曲类一次性奖励6000元。
(二)获文化部文华剧目奖,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单项剧作奖、导演奖、音乐创作奖、表演奖、舞台艺术奖的,每项一次性奖励2万元。获中国电影“金鸡奖”、“华表奖”、“百花奖”、“广播电影电视部优秀影片奖”、中国电视剧“飞天奖”、“金鹰奖”的剧本、音乐、摄影、美术等,一次性奖励2—4万元奖励。
(三)获文化部、中国文联、中国戏剧家协会主办的“中国戏剧奖”、“曹禺戏剧文学奖”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单项奖参照文华奖单项奖执行。获中国文联文艺评论奖,一等奖一次性奖励3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2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1万元。
(四)获中国作协“茅盾文学奖”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获中国作协“鲁迅文学奖”的,一次性奖励4万元。获“全国优秀少儿文学奖”、“骏马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获“冰心奖”、“冯牧文学奖”、“徐迟报告文学奖”、“庄重文文学奖”的,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他,根据知名艺术家命名的常设文艺奖项,根据不同级别和等次,分别给予1—3万元的奖励。
在全国具有广泛影响力的期刊上,获得常设文学奖的,如:“《十月》文学奖”、“《当代》文学奖”、“《小说月报》百花奖”、“《中篇小说》优秀作品奖”、“《北京文学》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5000元—2万元的奖励。
(五)获文化部主办的“中国群星奖”或“动漫奖”的,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获安徽省“群星奖”的,一等奖奖励2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
(六)获中国文联、中国音乐家协会主办的“音乐金钟奖”;获中国文联、中国舞蹈家协会主办的“舞蹈荷花奖”;获中国文联、中国曲艺家协会主办的“曲艺牡丹奖”;获中国文联、中国书法家协会主办的“书法兰亭奖”;获中国文联、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中国美术奖”、“全国美术展览奖”;获中国文联、中国民间文艺家协会主办的“山花奖”;获中国文联、中国摄影家协会主办的“摄影金像奖”;根据奖项的等次(一、二、三等奖,优秀奖)分别对应一次性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6000元(未设等级的奖项,评委会根据情况评定奖励)。
(七)获安徽省政府社科文艺奖(文学奖),一等奖,奖励1.5万元;二等奖,奖励1万元;三等奖,奖励5000元。获市政府社科文艺奖的,一等奖奖励7000元,二等奖奖励5000元,三等奖奖励3000元。
获“安徽省小说对抗赛”和“安徽省散文大奖赛”奖项的,金奖奖励6000元,银奖奖励4000元,铜奖奖励3000元。
第九条 除办法所列的获奖作品外,本县作者原创的戏剧(含曲艺)、音乐、舞蹈创作作品,由文艺团体演出,在市级及其以上宣传文化部门举办的文艺赛事中汇演、展播的,国家级给予一次性奖励5000元,省级一次性奖励3000元,市级一次性奖励2000元。大戏在此奖励基础上,每项增加奖励2000元。
在国内具有影响力的期刊、报纸或重要媒体上,发表、播出的单篇文艺作品,每篇(首、件)根据不同体裁、不同形式、不同内容分别给予300—2000元奖励。
第十条 《霍邱县文艺创作奖励办法》属于政府性质的奖励,具体由县文广新局负责实施。每年度评奖时,成立专门的评委会,邀请县内外部分专家学者担任评委。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县文广新局,负责实施本办法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 霍邱县文艺创作奖励每年评审一次,对上一年度的获奖作品进行评审。受理申请时间为每年的8月份,评审时间为同年的9月份。
第十二条 符合申请文艺创作奖励条件的人员,持申报作品、征稿启事、获奖证书原件、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工作单位证明或户籍证明等材料,向霍邱县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并填写《霍邱县文艺创作奖励申请表》(一式二份,见附表),报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初审后,提交评审委员会终审。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终审结果兑现奖励。
第十三条 凡获得我县文艺创作奖励资金的作品,我县享有优先使用权。
第十四条 奖励资金从县文化事业发展建设费专项资金中列支,由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发放。
第十五条 如奖金发放后发现存在伪造获奖证明的,文艺创作评审委员会将按规定收回奖金,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理,同时在有关媒体上予以曝光。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修订后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霍邱县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