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信息公开内容的真实、全面、有效,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对信息公开内容真实性、全面性、有效性,进行评议。
第三条 重点评议的内容是:信息公开事项是否坚持依法公开、真实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信息公开事项的内容是否准确、真实,群众对信息公开程度认可的情况;信息公开的各项措施及效果情况。
第四条 领导小组要定期、不定期组织党内外群众对本系统的信息公开进行评议,发现问题及时通报,对评议小组提出的意见建议,要抓好落实整改。
第五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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