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企业:
现将《2026年六安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2026年六安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
霍邱县商务局
2026年2月6日
2026年六安市家电以旧换新、数码和智能产品购新补贴实施细则
第一章 补贴范围、标准
第一条 自活动公告之日(含当日,下同)起,对个人消费者在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购买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给予“立购立减”补贴。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范围及补贴标准。
对个人消费者购买1级能效或水效标准的冰箱(含冰柜、冷藏柜)、洗衣机(含洗干一体机)、电视(含激光电视、投影仪)、空调(含中央空调)、热水器(含燃气壁挂炉)、电脑(含一体机、便携式计算机)6类家电产品,以及单件销售价格不超过6000元的手机、平板(含学习机)、智能手表(手环)、智能眼镜4类数码和智能产品给予补贴。补贴标准为上述产品扣除各环节优惠后最终销售价格的15%,每人每类可补贴1件,其中,家电产品每件补贴不超过1500元,数码和智能产品每件补贴不超过500元。
第三条 2024年、2025年已享受国家以旧换新补贴的个人消费者,2026年购买上述同类产品可继续享受补贴。
第四条 每月补贴资金先到先得、用完即止。科学制定补贴资金使用及兑付计划,按月有序使用、平稳衔接。充分发挥不同销售渠道优势,统筹用好线上线下两个渠道。深挖实体零售潜力,支持线下实体零售发展。
第二章 补贴资金申报、审核、兑付
第五条 个人消费者须在省服务平台(或与省服务平台实现对接的其他平台)报名。报名成功后,到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购买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于支付环节按规定标准享受政府补贴。
第六条 个人消费者参与活动时,应配合经营主体做好必要的产品拆封、激活、信息采集等工作。补贴活动的资格申领人、付款人、收货人以及发票抬头所载明消费者姓名须保持一致。
第七条 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或电商平台负责及时将相关信息和资料上传至省服务平台。鼓励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销售管理平台与省服务平台对接互联,提高材料上传的及时性、准确性和便捷性。
第八条 消费者发生退货情形时,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应通过原支付渠道退还消费者实际支付金额,并按活动有关要求将已发放的相应财政补贴资金退回至指定的财政账户,并将退货订单明细报属地主管部门留存。
第九条 消费者交售老旧商品的,其回收价格由消费者与经营主体协商确定。鼓励生产、销售企业以及金融机构等同步叠加让利,形成产供销、上下游、政银企、线上线下联动让利促销,推动售新、收旧互促。
第十条 为减轻经营主体资金周转压力,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结合经营主体信用及补贴活动开展等情况,建立“经营主体白名单”并实行动态管理。对白名单内经营主体,采取提前预拨部分资金、滚动拨付资金等方式,提高补贴发放效率。预拨资金时,以经营主体在省服务平台上传的完整交易数据为依据,拟每10个工作日预拨一次,具体拨付比例原则上不低于每家白名单经营主体承兑资金的60%。
第十一条 县(区)商务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补贴资金审核;市商务局会同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负责抽查复核(具体比例另行确定),提出资金拨付意见;市财政局根据市商务局提出的资金拨付意见兑付补贴资金。
第十二条 政策实施期结束后,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发放情况报送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第三章 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征集和管理
第十三条 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市县(区)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市场监管部门按照县级初审、市级审核的流程,负责经营主体征集。结合参与主体商品信息报备工作,市商务局会同市市场监管局建立统一补贴商品库,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共享共用。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名单由市商务局报省商务厅备案并提供省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由各县(区)结合实际确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和纳税、从事本细则适用补贴产品销售的经营主体。
(二)参加家电类活动的经营主体须具备废旧家电回收能力,兼顾家电产品售新与收旧,主动提供送新收旧一站式服务,并确保回收的旧家电合法合规处理。
(三)遵从本次补贴统一规范和要求,能够与省服务平台对接完成补贴商品信息上传、交易收单和资格核销等工作。
(四)具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有独立对公账户和开具税务发票能力,有规范使用的进销存信息化管理系统。
(五)管理运营规范,诚信经营。近2年内被列为失信惩戒名单,或在2024年、2025年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实施期间被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存在问题整改不到位等情形的经营主体,不得参与补贴政策。
(六)各县(区)结合实际提出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应做好商品销售价格备案、承诺和公示,未履行价格备案、承诺和公示的经营主体和商品不得参与补贴活动。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应通过全省商品备案系统完成备案,对备案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经营主体报送的商品备案价格不得高于参与补贴活动前1个月内同款商品的平均成交价格;补贴商品属于新品的,备案价格不高于厂家零售指导价。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应在经营场所、网页或App等显著位置逐项标明每款产品初始销售价格、商家优惠让利金额、可享受补贴资金数额和最终销售价格;不得“先涨价后补贴”,不得强制捆绑销售非补贴产品或增值服务,不得虚构订单、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低价高开、拆分发票等,不得非法使用、泄露或篡改消费者收货地址、联系方式、App账号或其他个人信息,不得冒用政府补贴名义进行虚假宣传。
第十六条 本着开放、共享的原则,鼓励各电商平台、支付平台、金融机构等在落实管理责任前提下,与省服务平台进行信息对接,实现补贴资格“多平台领取、多渠道核销”,提升消费者参与体验。
第十七条 线上渠道参与补贴的平台主体,须切实保障农村地区居民线上补贴消费需求。支持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乡镇商贸中心等县域商业多元主体参与补贴政策;鼓励大型商超专营店、专卖店等下沉农村市场,采取流动大篷车下乡、农村市集、现场展销等方式,将服务网络延伸到农村偏远地区。
第十八条 按照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谁推荐(确定)、谁监管、谁兑现”的原则,组织开展经营主体报名、资金审核、日常监管等工作。原则上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在其门店所在地报名。对异地报名的商户,审核确定其参与资格的县(区)要落实主体监管责任,门店所在地的县(区)要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第十九条 各县(区)要一视同仁支持各类经营主体参与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不得限制中小企业参与。要建立统一规范、“有进有出”的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管理制度,及时公布、适时补充并动态调整政策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名单。对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取消活动参与资格。对存在补贴资金管理安全风险、突破补贴政策品类及标准规定、违反补贴数据上传要求或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政策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各县(区)应第一时间进行约谈,暂停政策参与资格,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政策参与资格并公开通报,追缴已发放补贴资金。依法依规严肃处理涉及补贴政策的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加大对补贴政策实施过程中涉嫌刑事犯罪的侦查打击力度,及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及电商平台应在活动期间规范使用“消费品以旧换新”全国统一标识开展宣传活动。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市商务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税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加强工作指导、活动监管等。
市商务局负责牵头政策实施统筹,指导各县(区)商务主管部门做好参与活动的经营主体征集等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综合协调,统筹做好资金分配,并根据工作需要和资金使用进度等情况适时调整。
市公安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公安部门依法严厉打击刷单套现、倒买倒卖、非法牟利等违法犯罪行为。
市财政局负责落实补贴资金监管,指导各县(区)财政部门加强补贴资金管理、财会监督和绩效管理等。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指导各县(区)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主体销售补贴产品的能效水效标识进行监督,实施产品质量监管和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欺诈、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市邮政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县(区)邮政管理部门加强消费品以旧换新相关邮政快递市场经营活动监管;督促寄递企业加强配送人员工作提醒和教育管理,及时做好收货信息核实采集,加强补贴产品配送环节管理,做好异常收货地址管控,切实防范虚假签收等行为。
市税务局负责指导各县(区)税务部门做好补贴产品发票核查,持续推动落实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制度并加强监管。
第二十二条 根据发改环资〔2025〕1745号文要求,2026年度超长期特别国债支持我省消费品以旧换新补贴资金按照9:1的原则实行央地共担,省级和市县财政分担办法另行确定。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加强统筹推进,形成监督合力,建立补贴资金使用核销监测调度机制,推动消费品以旧换新各项政策落地见效。各县(区)财政应保障政策实施期间第三方审核、抽查等服务所需资金。
第二十三条 各县(区)商务部门应会同公安、财政、市场监管、邮政、税务等部门(可委托第三方机构)采取现场检查、暗访等方式,加强交易行为和资金安全的全流程监督,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良好市场经营秩序和政策实施环境。
第二十四条 各县(区)应依托本地区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官方网站等,建立并畅通反映问题与投诉举报渠道,及时核查并回应社会关切,做好政策答疑和违法违规行为查处等工作。有条件的县(区)可实行有奖举报,主动征集套补骗补、价格欺诈、违反政策规定等各类违法违规线索,鼓励全社会共同监督政策实施情况。
第二十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管理,开展政策宣传,引导经营主体规范开展补贴活动。
第二十六条 各县(区)应通过增加农村地区线下经营主体、引导线上渠道向农村地区倾斜等方式,提高农村地区消费便利度;加强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因地制宜发展“互联网+回收”“以车代库”等废旧家电回收模式;创新举办以旧换新专场促消费活动,推动补贴活动进社区、进企业、进机关、进展会,持续提升惠民政策知晓度、影响力。
第二十七条 对挪用、骗取补贴资金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有效期为2026年1月1日至2026年12月31日。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商务局牵头负责解释,实施过程中,如遇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调整,以新出台政策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