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霍邱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商务局 时间:2024-09-27 17:3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国家乡村振兴局综合司关于支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通知》财办建〔202218)、《财政部关于印发服务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950)和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乡村振兴局《关于印发我省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相关配套政策的通知》(建函〔2022288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中央财政支持我实施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域商业建设行动专项资金,遵循公开、择优、规范、高效原则,专项用于县开展县域商业建设行动。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开,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商务会同财政农业农村局共同管理统筹用于我县县域商业建设行动。

第五条  县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预算下达、资金拨付,协助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县商务局负责提出预算、资金拨付建议及组织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农业农村局积极推动将县域商业建设行动纳入年度乡村振兴考核体系,协助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

第二章  支持内容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内容

补齐县域商业基础设施短板。以人口相对聚集的乡镇为重点,支持升级改造一批乡镇商贸中心、大中型超市、集贸市场等,完善冷藏、陈列、打包、结算、食品加工等设施设备。鼓励连锁商贸流通企业、电子商务平台等下沉农村加强数字赋能,发展连锁经营和电子商务,拓展消费新业态新场景打造乡镇商业集聚区。

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发挥县城和乡镇物流枢纽作用,支持建设改造县级物流配送中心和乡镇快递物流站点,完善仓储、分拣、包装、装卸、运输、配送等设施,增强对乡村的辐射能力。整合县域邮政、供销、快递、商贸等物流资源,发挥连锁商贸流通企业自建物流优势,开展日用消费品、农资下乡和农产品进城等物流快递共同配送服务降低物流成本。

改善优化县域消费渠道。引导大型流通企业下沉供应链,布局县域前置仓、物流仓储等设施,提供直供直销、集中采购、统一配送、库存管理等服务,让农民直购好产品、新产品。鼓励本地商贸流通企业组建联合采购平台,加大农村地区商品投放力度。发展购物、餐饮、亲子、娱乐、农资等多种业态,承接市民下乡和农民进城消费。

增强农村产品上行动能。引导商贸、电商、快递、物流企业围绕农村产品上行,建设分拣、预冷、初加工、配送等商品化处理设施,加强标准和品牌应用提高农村产品商品转化率。整合现有县乡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统筹产品开发、设计、营销、品牌等服务,拓宽农村产品上行渠道,提高农村电子商务应用水平。

提高生活服务供给质量。引导农村邮政、供销、电商商贸流通企业从传统批发、零售向综合性服务转变,整合购物、订餐、家政、职介、租赁、同城配送等服务,提高社区、村镇生活服务的便捷性和服务质量。引导商贸流通、电子商务、生活服务与现代农业、乡村旅游、加工制造等特色产业跨界融合,增强服务业推动生产、促进流通、扩大消费的功能。

(六)完善废旧家电家具等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完善县域再生资源回收体系中转设施,支持建设改造县域废旧家电家具回收、中转、集散站点,有效提升县域再生资源集聚和中转能力。支持乡镇商贸中心等商业网点提供废旧家电回收、二手家电经销、维修等生活服务,改造建设废旧家电暂存、周转相关设施,增加服务功能。支持废旧家电回收企业配备再生资源回收车辆,推广以车代库等灵活流动回收模式,统一服务规范,延伸回收网络,实现废旧家电即收即走。

第七条  专项资金优先支持县域商业建设行动“7个约束性指标项目建设,在此基础上支持预期性项目建设。县城综合商贸服务中心、村级便民商店不列入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加强政策引导,通过市场化推进建设改造。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用于项目单位的建设补助不得用于平衡政府性财政预算项目资金仅限于设备设施更新,不得用于征地拆迁、购买流量,支付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以及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相关的审计、监理咨询、验收等费用。加强与发展改革、农业农村等部门相关资金的衔接对于享受过各级扶持资金补助的项目不再支持,避免重复投入

第三章  支持方式、标准

第九条  对符合要求的项目,专项资金主要采取以奖代补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条  根据我县实际情况在资金总额内制定专项资金支持原则上单个项目专项资金支持比例不超过有效投资额30%属于偏远乡镇、贫困乡镇、重点支持方向项目、政府重点帮扶项目最高上浮不超过10%)。个项目最高支持资金不超过300万元。有效投资额需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确认。

第十一条  鼓励通过贷款贴息、购买服务等方式撬动社会资本,推动县域商业发展。

第四章  资金补助对象符合的条件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霍邱县境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遵章守法、合规经营、信用记录良好,近5年内未发现违法违规行为

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按要求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和数据

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申请单位一致

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和多头部门申请,同一企业同一项目事项不得重复享受各级同类资金奖补,市县已经出台实施的叠加政策除外

其他特殊情况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补助对象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财务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资金使用,积极配合各级部门的专项检查应建立专户或专账进行管理,使用范围不得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第五章  预算和支付

第十四条  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农业农村局根据上级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县实际情况,明确年度资金的重点支持内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分年度下达,采取因素法和项目法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农业农村局根据建设改造升级项目、县域社消零总额、调节系数等因素进行资金分配年度执行中,具体下达标准根据上级下达资金总额与项目核定新增有效投资总额采用算术加权平均法计算,专项资金产生结余的用于下年度县域商业体系建设项目,同时结合本县项目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调整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补助程序

申报列入省县域商业体系建设试点项目企业单位提供申报材料,一式五份装订成册,提交至县商务局内贸股。

评审。领导小组组织专家组对试点项目进行评审。

资金分配公示。商务局会同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根据项目验收结果形成拟支持计划,报市级验收通过后,由领导小组会议审核讨论,并在政府网站上公开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

资金拨付。领导小组根据公示后的补助资金分配名单,项目单位开具收款凭证后由县财政行补助资金拨付。

第十七条  县财政局应当严格按照预算管理及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等有关规定,加强专项资金支付管理,确保专项资金及时、有效、安全支付。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县商务局会同财政农业农村局制定项目日常监督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获得支持的项目单位应建立支持设备设施台账进行管理,对相关设施进行明确标识,明确资产权管护主体监管期限等,形成长效机制,严防国有集体资产流失对于监管期限内需要更新、变更、处置的设备设施应经商务局书面报告审批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县商务局、县财政农业农村局和项目实施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的申请、审核、分配、使用工作中,若存在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资金、违反规定分配使用资金等行为,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执行期限暂定至20251231日。

本办法由县商务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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