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霍邱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霍邱县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商务局 发布时间:2022-09-21 10:3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决策背景和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高质量发展,加快新经济新业态的培育发展,更好地参与乡村振兴和推动霍邱经济转型升级,根据省市县有关文件精神,结合霍邱实际,特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二、制定意义和总体考虑

扶持政策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突出重点、择优扶持、注重绩效”以及“同一项目不重复奖补”的原则,实行竞争性申报、预算管理和总量控制,按照“事后奖补”方式安排到具体项目。重点扶持电子商务示范创建、主体培育壮大、农产品上行、乡村振兴等项目。

三、扶持对象申报条件及资金来源

 所有申报单位必须满足以下基本申报条件:

(一)在霍邱县境内依法注册和税务登记,守法诚信经营,积极参与、配合、支持政府部门工作,网络销售实绩体现在霍邱县,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电商经营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及自然人以及乡镇、开发区、行政村等组织或机构)。

(二)当年度未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安全生产事故和列入失信黑名单。

(三)所有申报涉及500万元及以上网络销售额奖补项目的销售型电商经营主体,均需主动纳入限额以上商贸统计管理。

统筹使用各级电商奖补资金,优先使用省市电商奖补资金,不足部分从2019年国家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中央财政资金中列支。各项奖补资金全部严格实行总量控制,如实际核准数超出资金预算,则在相关项目奖补资金总量控制范围内按比例分配安排。无资金来源或预算时,本扶持政策自行终止。

四、相关程序

1、申报程序

符合政策奖补申报条件的电商经营主体,按照申报要求备齐佐证材料,经所在乡镇初审后,向县电商办进行申报。

2、审核拨付程序

县电商办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报单位开展材料审查和现场核实,县电商办根据第三方机构审核情况进行复核并提出拟奖补意见。拟奖补意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群众反映的异议,县电商办负责组织调查整改,并将调查核实后的情况重新进行公示对审核合格并经公示无异议的奖补结果,报县政府批准后兑付。

五、相关政策内容

(一)示范创建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电商强镇、县域电商特色产业园(街)区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每个分别再给予申报主体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省级、市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园区)的,在上级奖励的基础上,每个分别再给予申报主体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主体培育奖励。对年网络销售额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电商经营主体,分别给予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网红经济奖励。对积极主动参加县内农村产品直播带货的本土网红、直播达人等,按照其直播期间实际线上销售额(扣除退货金额)的2%予以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四)平台运营补助。对在京东、淘宝、抖音、拼多多等主流电商平台开设旗舰店(含专营店、专卖店、特产馆等)销售霍邱农村产品且当年店铺网络销售额实现1000万元以上的电商经营主体,对其当年产生的电商平台运营费用给予20%的补助,每个店铺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产销对接补助。对参加由县政府或县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商务局,以下简称“县电商办”)组织的省内外线上线下产销对接、展示展销等活动的电商经营主体,每次按照省内0.3万元、省外1万元的标准予以补助。

(六)人才培育激励。对经县电商办同意前往电商发展先进地区参加电商技能培训的人员,按照其实际产生的培训费用(不含住餐交通等费用)给予60%的补助,每人每次培训补助最高不超过0.5万元,每人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对县政府或县电商办组织参加市级及以上直播带货、创新创业等电商技能比赛且取得优异成绩的县内电商人才,分别给予市级0.3万元、市级以上0.5万元的奖励。

(七)鼓励参与乡村振兴

1、对经县电商办认可,积极参与乡村振兴事业,通过土地流转、场地租赁、委托代管等形式助力当年村级集体收入增加的电商经营主体,按照其实际增加村级集体收入的30%给予奖励,每个电商经营主体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2、对经县电商办认可,针对镇村主要农村特色产品开展网货化打造、供应链建设、品牌打造宣传、网店搭建设计、线上营销推广等活动的电商经营主体,按照其实际产生费用的50%给予补助,每个电商经营主体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3、对乡村振兴驻村帮扶工作队员发展帮扶村电商产业、助力帮扶村产业振兴、增加村级集体收入等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考评,每年评选30名电商振兴“先进帮扶工作个人”(每村限1人),分别奖励0.15万元。

(八)“一事一议”政策。除上述政策涉及项目外,对其他能够对全县电子商务发展起到重要影响的项目,根据实际需要和项目诉求,由县电商办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经县政府有关会议研究,可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实行“一事一议”优惠政策项目(企业)当年不再享受本政策。

六、监督管理

(一)县电商办要强化验收管理和资金兑现,定期对项目资金开展监督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截留挪用资金,对弄虚作假骗取、套用奖补资金的,将依法追偿,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政策中涉及的“霍邱农村产品”是指产品原产地、品牌注册地均在霍邱县境内,包括但不限于农副产品、工业品;网络销售额不包含批发类电商平台销售数据,以第三方机构审计的数据为支撑。

(三)本政策所列一次性奖励项目是指在本政策实施时限内,同类项目仅可获得一次奖励;电商经营主体申报的同一个项目,每年度只能享受一次政策扶持;符合我县多项奖励、补贴扶持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单个电商经营主体当年度累计享受本政策奖补资金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本政策由县电商办负责解释,根据施行情况,及时修正调整。

(五)本政策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之前所有县级有关电子商务奖励扶持政策自行废止国家、省、市、县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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