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商务局2024年度权责清单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商务局 时间:2024-03-12 15:29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备注

1

其他权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 :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或商务部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商务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 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本办法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的报关验放手续。 第三条:商务部是全国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的主管部门。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 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

 

 

 

2

其他权力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3

其他权力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五条: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2.《商务部关于2017年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财函〔2017〕314号)。
3.《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4、《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5、《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2010〕1239号):“授予省辖市和部分县(市)商务、财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所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简称企业)网上注册审核、组织企业申报、审核上报、拨付资金、评估分析成效等管理工作。未被授权市、县(市)的相应管理工作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承担。”

 

 

 

4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2年11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
(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或者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2012年11月1日施行)第三十七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施行)第十九条: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必要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3类情形的处罚

对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一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资质认定书:
(一)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
(二)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
(三)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对出售不能继续使用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的处罚

 

对出售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以外的零部件未标明“报废机动车回用件”的处罚

 

6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二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利用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部件拼装机动车或者出售报废机动车整车、拼装的机动车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并上传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信息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15号,2019年6月1日施行)第二十三条: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主要部件的数量、型号、流向等信息并上传至报废机动车回收信息系统的,由负责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罚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2006年第17号令,2006年11月15日施行)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促销违规行为的处罚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2006年10月15日施行)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汽车经销商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产品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以适当形式明示销售汽车、配件及其他相关产品的价格和各项服务收费标准,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或收取额外费用。
第十二条:经销商出售未经供应商授权销售的汽车,或者未经境外汽车生产企业授权销售的进口汽车,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消费者作出提醒和说明,并书面告知向消费者承担相关责任的主体。
未经供应商授权或者授权终止的,经销商不得以供应商授权销售汽车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
经销商销售汽车时不得强制消费者购买保险或者强制为其提供代办车辆注册登记等服务。
第十七条第一款: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不得限制配件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的销售对象,不得限制经销商、售后服务商转售配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配套的规范性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
供应商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停产或者停止销售的车型,并保证其后至少10年的配件供应以及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的,应当将客户、车辆资料和维修历史记录在授权合同终止后30日内移交给供应商,不得实施有损于供应商品牌形象的行为;家用汽车产品经销商不再经营供应商产品时,应当及时通知消费者,在供应商的配合下变更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供应商、承担“三包”责任的经销商应当保证为消费者继续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二十四条:供应商可以要求经销商为本企业品牌汽车设立单独展区,满足经营需要和维护品牌形象的基本功能,但不得对经销商实施下列行为:
(一)要求同时具备销售、售后服务等功能;(二)规定整车、配件库存品种或数量,或者规定汽车销售数量,但双方在签署授权合同或合同延期时就上述内容书面达成一致的除外;(三)限制经营其他供应商商品;(四)限制为其他供应商的汽车提供配件及其他售后服务;(五)要求承担以汽车供应商名义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不规范经营及未提供规范售后服务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7年第1号,2017年7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经销商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所出售的汽车产品质量保证、保修服务及消费者需知悉的其他售后服务政策,出售家用汽车产品的经销商还应当在经营场所明示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信息。
第十五条:经销商向消费者销售汽车时,应当核实登记消费者的有效身份证明,签订销售合同,并如实开具销售发票。
第十八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制度,明确受理消费者投诉的具体部门和人员,并向消费者明示投诉渠道。投诉的受理、转交以及处理情况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知投诉的消费者。
第二十条第二款: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在本企业网站或经营场所公示与其合作的售后服务商名单。
第二十七条: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90日内通过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备案基本信息。供应商、经销商备案的基本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自信息变更之日起30日内完成信息更新。
本办法实施以前已设立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90日内按前款规定备案基本信息。
供应商、经销商应当按照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的要求,及时通过全国汽车流通信息管理系统报送汽车销售数量、种类等信息。
第二十八:条经销商应当建立销售汽车、用户等信息档案,准确、及时地反映本区域销售动态、用户要求和其他相关信息。汽车销售、用户等信息档案保存期不得少于10年。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一条: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餐饮业经营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商务、价格等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主要内容,但行政处罚决定书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内容依法不予公开。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八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登记或档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年第1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
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
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
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年第1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旧电器电子产品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出售人应当在出售前妥善处置相关信息,经营者收购上述产品前应作出提示。
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
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
第十三条 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本行政区域内的行业统计工作,经营者应按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及时报送相关信息和数据。
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收购或销售禁止收购或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年第1号,自2013年5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
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
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12年11号,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家庭服务机构存在违规经营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和处罚的家庭服务机构违法行为不予制止、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标签:
文件下载
政策咨询

如果您对该政策文件有疑问,可以拨打标题上方的电话咨询相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