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商务局其他权利目录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商务局 时间:2024-03-20 15:3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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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及变更初审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83项:“石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批”。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第二十条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申请后,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项目审批前公示;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送达许可证,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技术要求的项目而初审通过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过程中,擅自收费的
5.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6.事后责任:未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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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12月4日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三十一条:“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从事成品油经营的企业进行成品油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商务部。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商务部及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第三十二条:“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2.《关于成品油零售网络十二五规划编制和政策衔接的通知》”(2009年12月23日皖商改字〔2009〕791号)第五条:“省商务厅委托各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市区内加油站年检,各县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加油站、点(不含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的年检工作”。

1.通知阶段责任:向获证企业告知审查的时间.范围.提交的年审材料及工作程序等。
2.审查阶段责任:按相关规定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在获证企业提交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加盖年度审查专用章。对违反法律法规的,依法及时做出处理。
3.决定阶段责任,依法作出年检结论。
4.送达阶段责任:年检合格的,作出结论并公告公示;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无法定依据或者超越法定权限实施检查的;
2.无具体理由、事项、内容实施检查或者不出示法定行政执法证件实施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实施检查的;
4.放弃、推诿、拖延、拒绝履行检查职责的;
5.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纠正的;
6.行政执法中出现贪腐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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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对外工程承包经营资格初审

 


1.《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2008年7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27号)第九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应当提交申请书和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和证明材料之日起30日内,会同同级建设主管部门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由受理申请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颁发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2.《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2009年9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9号)第七条:“申请对外承包工程资格,中央企业和中央管理的其他单位(以下简称中央单位)应当向商务部提出申请,中央单位以外的单位应当向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下放管理层级项目,将受理权下放;《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皖政办〔2007〕82号)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第16项,将受理权下放至12个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将转报决定及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外承包工程单位进行业务跟踪与统计,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4.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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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3】42号)第十条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化“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流程,认真落实国发〔2013〕47号文件有关要求,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备案阶段责任: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备案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贪污受贿,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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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人员招收备案

 

1.《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2012年6月4日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十六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自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劳务合作合同副本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负责审批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将用工项目、国外雇主的有关信息以及劳务人员名单报至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和人员招收备案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外经函〔2014〕462号)“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2014年5月12日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关于修改安徽省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皖商办外经函〔2014〕366号),将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审批权下放各设区市的商务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备案阶段责任: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协助处理外派劳务突发事件。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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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力

外商投资先进技术企业、产品出口企业确认初审

 

1.《关于确认和考核外商投资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实施办法》(外经贸资发〔1996〕第822号)第六条:“‘两类企业’审核确认机关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的对外经济贸易部门(以下简称审核确认机关)。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设立的限额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确认为先进技术企业,须向审核确认机关提交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认可的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意见。”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2006年04月30日皖政办〔2006〕30号)下放管理层级项目,将受理权下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2007年11月23日皖政办〔2007〕82号)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第29项,将受理权下放至12个试点县(市)商务主管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将转报决定及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配合开展企业资格后期考核,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其他权力

拍卖企业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第十三条:“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将转报决定及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对拍卖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其他权力

典当行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初审

 

1.《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五条:“收到设立典当行或者典当行申请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后,设区的市(地)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将审核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商务部,由商务部批准并颁发《典当经营许可证》。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商务部批准文件后5日(工作日,下同)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应当在5日内将通报情况通知设区的市(地)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二、厅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2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将转报决定及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对典当企业实施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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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权利

拍卖企业年审初审转报

 

《拍卖管理办法》(2004年12月2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24号)“第四十四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创造条件,建立与拍卖企业、其他有关行政机关计算机档案系统互联网络,对拍卖经营活动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应当予以记录。每年度应当出具对拍卖企业的监督核查意见。对核查不合格的拍卖企业,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核查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1.受理阶段责任:向企业告知审查的时间、范围、提交材料及工作程序等。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审初审决定(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或不予年审);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将年审初审决定及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8

其他权利

典当企业年审初审转报

 

1、《典当管理办法》(2005年2月9日商务部公安部2005年第8号令)“第五十六条商务部授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典当行进行年审。具体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年审后10日内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2、《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3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工作的通知》(2014年1月20日皖商明电〔2014〕10号)“六、时间安排:(二)2014年2月28日前市级商务局初审:各市商务局认真审查企业年审材料(原件),在《典当行年审报告书(2013)》中市商务局审查意见栏中,逐条说明初审结果,并明确初审意见。2月底前将全市年审结果汇报材料及各典当行和分支机构年审材料(加盖公章的复印件)全部报送省典当协会。”
3.《安徽省商务厅关于做好2014年度典当企业年审和风险排查工作的通知》(2015年1月14日皖商明电〔2015〕2号)“五、时间安排(一)年审安排2.初审:各市商务局认真审查企业年审材料(原件),在《典当行年审报告书(2014)》中“市商务局审查意见”栏中,按照年审内容,对企业注册资本实收情况,当金来源情况,法人股东存续、法人股东工商年报、与股东的资金往来情况,业务结构及放款情况,绝当物品处理情况,当票使用情况,息费收取情况,企业变更情况等八个方面逐条说明初审结果。”

1.受理阶段责任:向持证企业告知审查的时间、范围、提交材料及工作程序等。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年审初审决定(不符合要求的督促整改或不予年审);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责任:将年审初审决定及时送达,信息公开。
5.事后责任:接受监督,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2.不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的;
3.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4.无法定依据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超越法定权限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5.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6.违法收取费用的;
7.在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贪污受贿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9

其他权力

外商投资企业地址变更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1983年9月20日)第十四条:“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经审批机构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七条:“中外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协商同意对合作企业合同作重大变更的,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变更内容涉及法定工商登记项目、税务登记项目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税务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1995年9月4日)第十一条:“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自审查批准机关颁发批准证书之日起生效。在合作期限内,合作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有重大变更的,须经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2000年10月31日)第十条:“外资企业分立、合并或者其他重要事项变更,应当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2001年4月12日)第十六条:“外资企业的章程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修改时同。”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备案阶段责任: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0

其他权力

对外贸易经营者登记备案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年4月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十五号)第九条:“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不需要备案登记的除外。备案登记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规定”。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2004年6月25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四条:“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工作实行全国联网和属地化管理。商务部委托符合条件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机关)负责办理本地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受委托的备案登记机关不得自行委托其他机构进行备案登记。备案登记机关必须具备办理备案登记所必需的固定的办公场所,管理、录入、技术支持、维护的专职人员以及连接商务部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网络系统(以下简称“备案登记网络”)的相关设备等条件。对于符合上述条件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出具书面委托函,发放由商务部统一监制的备案登记印章,并对外公布。备案登记机关凭商务部的书面委托函和备案登记印章,通过商务部备案登记网络办理备案登记手续。对于情况发生变化、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以及未按本办法第六、七条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备案登记机关,商务部可收回对其委托”。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备案阶段责任: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名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1

其他权力

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报

 

商务部、财政部、税务总局、统计局、外汇局《关于开展2014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经营状况联合申报工作的通知》(2014年4月16日商资函〔2014〕75号)“一、2014年4月21日至6月30日为外商投资企业填报联合年报时间,年报内容为2013年度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情况及有关基础信息变更情况。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获得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均须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和填报年度报告”。

1、通知阶段责任:向年报企业告知报送的时间、范围及工作程序等。
2、初审阶段责任:市商务局登陆“网上联合申报及共享系统”,对外商投资企业运营及变更情况进行审核。
3、审查阶段责任:对审核通过的年报予以公示,未通过的联合年报各部门依法处理。
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年报的;
3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4.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5.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2

其他权力

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

 

1.《技术进出口合同登记管理办法》(2009年2月1日商务部令2009年第3号)第五条第一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第四条以外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进行登记管理。中央管理企业的自由进出口技术合同,按属地原则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办理登记”。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二、厅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第31项。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登记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是否准予登记(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企业)的决定。
4.送达责任:对准予登记的,制发、送达《技术进口合同登记证》或《技术出口合同登记证》,信息公开。
5.后期监管责任:加强人员管理和业务培训考核,督促企业网上申报。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3

其他权力

商业特许经营合同备案

 

1.《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2007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485号)第八条:“特许人应当自首次订立特许经营合同之日起15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2.《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2011年12月12日商务部令2011年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是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机关。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从事商业特许经营活动的,向特许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特许经营活动的,向商务部备案。商业特许经营实行全国联网备案。符合《条例》规定的特许人,依据本办法规定通过商务部设立的商业特许经营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备案。”第四条:“商务部可以根据有关规定,将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从事商业特许经营的备案工作委托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完成。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应当自行完成备案工作,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备案。受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未依法行使备案职责的,商务部可以直接受理特许人的备案申请。”
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2006年04月30日皖政办〔2006〕30号)下放管理层级,实行省、市、县分级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备案阶段责任: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信息公开责任:定期公告已备案企业名录。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4

其他权力

单用途卡发卡企业备案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2012年第9号令)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阶段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转报决定或许可决定(不予转报或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阶段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对发卡企业依法进行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备案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备案或者不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备案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贪污受贿,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5

其他权力

非重点敏感商品加工贸易业务(合同)审批

 

1.《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1999年5月27日外经贸管发〔1999〕第314号)第五条:“第五条各省级外经贸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审批本地区的加工贸易业务,并可根据实际需要,授予部分地(市)和县(市)级外经贸主管部门加工贸易审批权,但需事先报外经贸部备案。”、第九条:“开展进口原料属于国家对加工贸易进口实行总量平衡管理的棉花、食糖、植物油、羊毛、天然橡胶、原油和成品油等商品的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省级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各省级审批机关不得将审批权下放。其它加工贸易业务由经营企业(包括原部委总公司及其子公司)注册地的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第二十条:“A类企业开展加工贸易,不实行银行保证金台帐制度,但其加工贸易合同事先仍需报加工贸易审批机关审批。”
2.《商务部关于加强加工贸易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7年4月12日商产发〔2007〕133号)第一条:“一、加强各级加工贸易管理部门制度建设(一)严格审批权管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有关审批机关及分级审批的规定履行加工贸易业务的审批权,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下放审批权需依照规定并及时报商务部备案。各级审批机关必须使用加工贸易电子联网审批管理系统为企业出具《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和《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有关证明数据必须纳入商务部数据库统一管理,严禁手工发证。”
3.《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2004年5月19日国发〔2004〕16号)下放管理层级项目第9项,下放至省级商务主管部门;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2006年4月30日皖政办〔2006〕30号)下放管理层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保留项目第190项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对准予许可的,制发、送达《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实施定期检查和跟踪监管,及时处理反馈信息。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行政许可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6

其他权力

非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企业境外投资开办企业备案

 

1.《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六条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照企业境外投资的不同情形,分别实行备案和核准管理。企业境外投资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实行核准管理。企业其他情形的境外投资,实行备案管理。
2.《关于支持企业“走出去”开展跨国经营的指导意见》(皖政办[2013]42号)第十条简化审批手续。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简化“走出去”企业境外投资审批流程,认真落实国发〔2013〕47号文件有关要求,对不涉及敏感国家和地区、敏感行业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金融企业除外),报省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其中中方投资额1000万美元以下的境外投资开办企业报各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1.受理阶段责任:依法受理;不予受理的书面告知理由;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2.审查阶段责任: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
3.备案阶段责任: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齐全,准予备案;不符合的,不予备案并书面告知企业。
4.事后监管阶段责任:定期向上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告本行政区域内境外投资的情况。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材料齐全、符合审批条件及规定的申请不予受理;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备案的;
3.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备案或者不在法定规定期限内备案的;
4.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
5.贪污受贿,或者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提供方便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7

其他权力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备案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6年第3号)第五条 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在取得企业名称预核准后,应由全体投资者(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发起人,以下简称全体发起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前,或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营业执照签发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设立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设立备案手续。第六条 属于本办法规定的备案范围的外商投资企业,发生以下变更事项的,应由外商投资企业指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在变更事项发生后30日内通过综合管理系统在线填报和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申报表》(以下简称《变更申报表》)及相关文件,办理变更备案手续:(一)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名称、注册地址、企业类型、经营期限、投资行业、业务类型、经营范围、是否属于国家规定的进口设备减免税范围、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组织机构构成、法定代表人、外商投资企业最终实际控制人信息、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变更;(二)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基本信息变更,包括姓名(名称)、国籍/地区或地址(注册地或注册地址)、证照类型及号码、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资金来源地、投资者类型变更;(三)股权(股份)、合作权益变更;(四)合并、分立、终止;(五)外资企业财产权益对外抵押转让;(六)中外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先行回收投资;(七)中外合作企业委托经营管理。

1.受理阶段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说明解释的责任;是否当场受理或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阶段责任:审查材料,核查材料的实质内容;按要求告知并听取申请人意见。
3.决定阶段责任:作出决定(不予备案的应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4.送达阶段责任:制定备案回执,送达并公开信息。
5.事后监管阶段责任:监督、规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事宜。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未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备案申请不予受理的;
3.对不符合有关法定条件的申请予以备案的;
4.超过法定期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备案的;
5.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6.工作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索取或收受他人财物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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