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专项促进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6-06-24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中央财政专项促进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根据《安徽省商务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扶贫办关于开展2016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通知》(皖商办建函〔2016637号)和《霍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霍政办〔201620号)以及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求,为规范中央财政专项促进资金(以下简称“中央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金来源

商务部、财政部、国家扶贫办安排的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专项促进资金1500万元,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共同管理。

二、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原则。中央专项资金只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规定的建设内容,实行定向使用、按比例补助、按程序拨付。

二)公开规范原则。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据实申报、公开评审、公平竞争。专项资金分配和使用情况向社会公示,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

(三)市场主体原则。坚持市场运作,企业投入为主,专项补助为辅。加强对社会资金的引导,扩大政策受惠面,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和高效。

三、支持方向

(一)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

资金安排:170万元

建设内容: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建设办公、培训、产品展示、数据采集统计等场所(不含土建),购买电脑、打(复)印机、扫描设备、音像(视频、LED显示)设备、网络接入(输出、存储)、相关软件、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

补助标准:对办公、培训、产品展示、数据采集统计等场所建设装修新增投入部分,给予5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70万元。对软硬件等设备设施购置新增投入部分,给予80%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建设要求:按照设计要求施工、购置,达到入驻标准要求,按期按质交付使用。

(二)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

资金安排:200万元

建设内容: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维护,营销特色馆(线上线下)建设等。

补助标准: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运营维护,给予全额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营销特色馆(线上线下)建设,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建设要求:

1、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须有面向农村的电子商务公共服务网上平台,支持多平台销售;

2、能围绕农村电商发展需要,具备电商孵化、人员培训、包装设计、营销策划、产品展示、数据采集统计、电子结算等功能;

3、能为从事网络创业和服务人员提供技术支持、信息服务、营销推广、管理咨询、金融服务及其他增值业务等服务;

4、能采集、统计县域真实有效网络交易数据,能进行数据分析;

5、机构健全、制度完善、分工明确、管理规范;

6、门头建设特征醒目,应有“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霍邱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等字样;

7、建设淘宝、京东、苏宁易购等3个以上线上特色馆并正常开展营销运营服务;

8、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须于201612底前建成并投入运营。

(三)农村电子商务培训体系建设

资金安排:200万元

建设内容:开展面向基层政府机关、村支两委、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创业青年和农民的电子商务培训。重点培训农村贫困户、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大学生村官、驻村工作队和第一书记等有志立足农村、通过电子商务发展创业的人员。

1、针对县、乡(镇)、村干部等开设以“互联网+”、电商趋势分析、县(市)域电商发展政策及机遇、农村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及成功案例分析等课程为主的引导式培训;

2、针对村民开设以电商发展形势、农产品网销、网络购物、网上交易、网络平台使用、网络安全等相关课程为主的普及式培训;

3、针对有电商创业意愿的人员开设电商(微商)交易平台的店铺注册、网店设计装饰、运营管理及推广、客服服务等课程为主的电商创业基础、进阶、精英等教程;

4、针对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负责人开设以代购代销、在线支付、多平台销售、物流软件应用、农村信息服务、公共服务平台应用、农产品销售技巧等内容为主的技能培训;

5、县电商办认定的其它类型的相关培训。

补助标准:培训实行定额补助,培训及补助标准符合国家、省、市、县相关规定。

1、培训时间在半天的,给予培训主体60/人补助;如安排就餐,再给予30/人补助;如安排上机操作,再给予20/人补助。

2、培训时间在1天以上(含1天)且安排食宿(含上机操作),给予培训主体200//天补助。

培训要求:

1、培训要根据人员结构,区分类别和层次,按计划、分阶段进行;

2、培训机构选定应通过政府采购或者组织第三方评审等方式确定,根据培训对象和内容的不同优先选择省级以上相关部门批准的电子商务培训机构;

3、培训备案资料应有培训总体方案、授课通知和授课组织单位情况、每次培训授课人的基本情况和简要培训大纲、培训人员名册及签到名册(1天以上需提供学员身份证复印件);

4、对每次培训授课要有现场照片和经过审核的培训方案及培训组织过程监管的证明材料;

5、要有与培训机构签署委托培训协议或下达培训任务的相关文件;

6、授课人员为具有网店实操、运营业绩资历的讲师或有相关资格认证的专家担任;

7、培训主体开展培训时须提前通知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部门派员进行实地认证并全程跟踪监督。

8、培训总目标为5000人次,其中2016年年底前培训2000人次。

(四)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建设

资金安排:450万元

建设内容:建设县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冷链仓库)、服务信息平台、乡镇分中心、村级配送点、购置配送车辆和相关设备设施等物流配送体系建设,着力解决从乡(镇)到村“最初一公里”、“最后一公里”的物流瓶颈问题,建立完善县、乡(镇)、村三级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含冷链)体系。

补助标准:对承办企业为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配送提供仓储(含冷链)、集配等公共服务而投资建设改造的县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送中心(不含土地购置费),按不超过项目最高投资总额的50%核定补助资金,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承办企业整合县域物流配送企业,组建物流联盟,建设乡镇物流分中心、村级配送点,实现物流货物及快递包裹“统进、统配、统送”,给予一次性补助150万元。对承办企业新购置的物流配送专用车辆,在取得登记证、行驶证等落户手续后,每台车辆补助不超过车辆购置总额的50%,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补助以购车发票为准,不含车辆落户等其它费用),此项补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享受补助购置的车辆应承诺为农村电子商务物流配送5年以上,且5年内不得转户。对承办企业新购置的叉车、邮包分拣输送机等物流设备,给予设备购置总额50%的补贴,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此项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对建设县电子商务综合物流服务信息平台,给予一次性补助50万元。

建设要求:

1、县政府遴选12家有资质的本地物流企业平等参与电子商务进农村物流配送体系建设,优先选择邮政公司、“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龙头企业和“3A”信用等级以上的物流运输企业等。

2、物流配送体系建成后,须具备面向农村的综合物流电子信息服务平台,能完整、真实的反映配送记录。

3、能整合利用乡镇商贸中心、配送中心、电商企业、快递企业、邮政所、供销合作社、“万村千乡”农家店、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等资源,建设乡镇物流分中心、村级配送点,逐步实现包裹快件从县级物流仓储中心到村级网点24小时内完成,村级网点到农户12小时内完成。。

4、有完善的电子商务物流仓储功能(有条件应建设冷藏区域),具备网销网购商品的品控分拣、打包配送,并逐步实现集采统储、互采分销、统配统送及协调售后服务等相关功能。

5、县电子商务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在2016年年底前完成建设;乡镇物流分中心、村级配送点在20176月底前完成建设。

(五)农产品电子商务供应链体系建设

资金安排:100万元

建设内容:支持企业购置有关影像采集、网络传输、溯源等设备设施,开展资质认证、标准化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农产品和农村特色产品的品牌培育、质量保障体系建设。

补助标准:按新增固定资产、设备、软件及相关设施建设等投入部分的50%核定一次性补助资金。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建设要求: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须具备面向本地建设的农产品追溯和质量认证体系,可通过条形码或二维码等数字溯源防伪,物联网有相应的设施设备、能够提供产品从源头到末端的完整原始数据或视频信息;有职能部门通过的地理标识或绿色、有机、无公害等认证产品;有能够组织一定规模收储并进行标准化、规模化的生产、加工和配送的农产品龙头生产加工企业;应有完善的农特产品营销策划推广方案。品牌培育和质量保障体系建设项目在20176月底前完成。

(六)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建设

资金安排:280万元

建设内容:对符合全县农村电子商务服务网点建设标准的电子商务服务网点的装修装饰,购买电脑、LED显示屏、电视、POS机、扫码枪、收银机、网络连接设备、室内外牌匾、办公桌椅等设备设施给予补助。

补助标准:每个行政村原则上支持1个网点建设,最多不超过2个。网点经验收合格后,按照网点建设规模、线上线下业绩等给予0.21万元补贴。

建设要求:

1、电子商务服务网点能为村民提供代购代销、代收发货、缴费支付、订票、信息服务等功能;

2、按统一要求进行装修装饰,门头、牌匾建设特征醒目,应有“全国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和“霍邱县XX乡(镇)XX村电子商务服务站”等字样;

3、电子商务服务网点行政村覆盖率不低于60%,力争实现重点贫困村全覆盖(其中具备农村特色产品网络销售功能的网点占20%以上);

4、电子商务服务站建设改造,2016年年底前完成计划的80%以上,20173月底前全部建成达标。

(七)电商精准扶贫

资金安排:100万元

建设内容:帮助贫困人群通过电子商务实现创业就业,开展电商精准扶贫试点。

补助标准:对贫困户开展电子商务创业的,给予设备购置一次性补助3000/户;对电子商务企业或网商聘用贫困户就业的,给予一次性补助1000/人;对在贫困村开展电商精准扶贫试点的,按照项目实际投入部分的5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最高补助不超过5万元。

建设要求:贫困户开展网上营销、物流配送等创业的,应承诺至少运营1年以上;企业或网商招聘贫困户就业的,需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月工资不低于全县最低工资标准;开展电商精准扶贫试点的贫困村或企业(网商)需制定科学、可行的项目规划,带动辐射贫困户脱贫至少10户以上。

四、项目实施

(一)项目申报

申报程序遵循手续简便、易于操作、防止腐败、确保实效的原则。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向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同时申报。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的使用单位和项目单位必须一致,并具备以下条件:

1、登记注册在本行政区域内且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或国有企业分支机构;

2、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规范,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信息;

3、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情况良好;

4、会计信用、纳税信用和银行信用良好;

5、近三年没有因财政、财务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及相关监管部门的处理处罚;

6、符合《霍邱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综合示范试点支持重点的要求。

项目承办企业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和财务状况。

2、项目的基本情况,包括建设背景、建设内容、总投资及资金来源、各项建设条件落实情况等。

3、申请中央专项资金的主要原因和政策依据。

4、其他所需内容。

(二)选择主体

根据霍政办〔201620号要求,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通过政府采购、第三方评审等办法遴选项目承办企业,向社会公示项目及其承办企业,公示无异议后组织实施。

五、资金拨付

(一)组织监管。县政府是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综合示范工作的总体规划、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具体负责落实,要加强对项目的跟踪指导和督促检查,积极推进项目实施,确保项目建设质量。

(二)企业申报。按照霍政办〔201620号要求,相关承办企业对已经建成并符合验收要求的项目向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同时提出验收申请,并附相关材料。

(三)验收公示。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收到企业申请后,项目验收小组及时对项目进行审核验收。项目验收应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质量、讲求实效”的原则,对每个项目应给出“合格”或“不合格”的验收结论。对验收合格或经整改重新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项目验收小组核定补助金额,报县政府审定后,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四)资金拨付。县农村电子商务公共服务中心、电商精准扶贫等项目根据实际情况和项目进度,可预拨部分资金,整体验收合格后再拨付项目全部资金。其它项目经验收合格并公示无异议后,县财政局会同县商务局、县扶贫办按支持标准拨付补助资金。

(五)上报备案。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联合行文将已支持项目及补助资金使用情况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并附相关材料。

(六)资金监管。县商务局必须严格按资金的使用范围及用途使用资金,县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资金动态管理,确保资金用于文件确定的支持方向,保证专款专用和资金使用安全。相关硬件设施或项目建设应执行国家和省、市、县相关规定,组织政府采购或第三方评审。

(七)建档立卷。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负责建立健全项目建设档案,对项目建设、评审、验收、补助等各环节的档案材料由县电商办负责进行整理和归档,做到资料详实、手续齐备、程序合规,经得起检查。

六、相关要求

(一)本资金使用方案支持时间跨度为20166月至201712月底前建设完成并运营的项目。

(二)项目资金由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资金拨付、绩效评价等阶段实行综合管理,县纪委监察局和审计局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全程监督和审计。

(三)项目申报主体收到县财政局拨付的专项资金后,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和《会计准则》规定进行财务会计处理。项目资金必须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或挪作他用。凡违反规定,弄虚作假,骗取、截留、挪用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资金的,县财政局将会同县商务局、县扶贫办收回所拨资金,并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中央专项资金根据项目实施情况,经县促进电子商务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做适当调整,以发挥最大效益。

(五)培训、物流、精准扶贫等资金支持使用细则由县电商办会同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扶贫办共同制定、解释,并负责向社会公示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六)中央专项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建设及购买流量等支出。

(七)各项支持政策与本县出台的同类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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