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职权目录分表(行政处罚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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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霍邱县商务局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实施 主体 |
实施依据 | 公开 形式 | 公开 范围 | 公开 时间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承办机构 | 备注 |
1 | 未按规定办理酒类经营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 | 县商务局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7条第1款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对酒类经营者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 |
2 | 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买卖或骗取《酒类流通备案登记表》 | 县商务局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7条第2款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 |
3 | 未按规定填制《酒类流通随附单》 | 县商务局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8条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处5000元以下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 |
4 | 酒类经营者未按规定索取有关证件单据的或未建立购销台帐 | 县商务局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8条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同上 | 商务执法大队 | |
5 | 销售散装酒不符合规定的或未按规定储运酒类商品 | 县商务局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29条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 |
6 | 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 | 县商务局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30条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 |
7 | 批发、零售、储运禁止的酒类商品 | 县商务局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30条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没收非法商品,并可视情节轻重处30000元以下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 |
8 | 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 县商务局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第32条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情节严重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 |
9 | 成品油经营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 县商务局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43条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 |
10 | 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 | 县商务局 | 同上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同上 | 商务执法大队 | |
11 | 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 | 县商务局 | 同上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同上 | 商务执法大队 | |
12 | 成品油经营企业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 | 县商务局 | 同上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同上 | 商务执法大队 | |
13 | 成品油经营企业销售走私成品油 | 县商务局 | 同上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同上 | 商务执法大队 | |
14 | 成品油经营企业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 | 县商务局 | 同上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同上 | 商务执法大队 | |
15 | 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 | 县商务局 | 同上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同上 | 商务执法大队 | |
16 | 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的 | 县商务局 | 同上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同上 | 商务执法大队 | |
17 | 成品油经营企业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 | 县商务局 | 同上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同上 | 商务执法大队 | |
18 | 成品油经营企业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 | 县商务局 | 同上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同上 | 商务执法大队 | |
19 | 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 县商务局 | 同上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同上 | 商务执法大队 | |
20 | 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 县商务局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44条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否 | 商务执法大队 | |
21 | 已取得省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颁发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但尚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企业 | 县商务局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第45条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否 | 商务执法大队 | |
22 | 未按规定办理再生资源经营备案登记或变更手续 | 县商务局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第21条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 |
23 | 市场未按规定设立负责食品安全的管理部门或配备食品安全管理人员 | 县商务局 | 《流通领域食品安全管理办法》第14条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 |
24 | 市场未按规定建立食品安全相关制度 | 县商务局 | 同上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同上 | 商务执法大队 | |
25 | 市场冒用、使用伪造的绿色市场认证标志 | 县商务局 | 同上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同上 | 商务执法大队 | |
26 | 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法定条件、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产品的 | 县商务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2款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 |
27 | 依法应当取得许可证照而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 县商务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3条第4款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没收违法所得、产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的工具、设备、原材料等物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0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0倍以上20倍以下的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 |
28 | 违法使用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的 | 县商务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4条第2款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没收违法所得,货值金额不足5000元的,并处2万元罚款;货值金额5000元以上不足1万元的,并处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 |
29 | 生产企业发现其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发布信息召回,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停止销售的 | 县商务局 | 《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第9条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对生产企业并处货值金额3倍的罚款,对销售者并处1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 |
30 | 洗染业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县商务局 | 《洗染业管理办法》第22条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过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 |
31 | 零售商或供应商违反《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县商务局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第23条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过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 |
32 | 零售商违反《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 县商务局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23条 | 政府信息公开网 | 向社会公开 | 主动公开 | 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过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 商务执法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