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商务局行政处罚事项目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21-06-10 14:3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权力类型

 

权力名称

子名

称项

实施依据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1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  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  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2

行政处罚

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或者资金管理规定的处罚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四条 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二十五条 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工商注册登记不足一年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3

行政处罚

对未取得资质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机动车回收活动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未取得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擅自从事报废汽车回收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回收的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送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拆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经营单位的,吊销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4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出售不具备再制造条件的报废机动车“五大总成”等3类情形的处罚

报废机动车回收管理办法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第十五条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禁止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和拼装车进入市场交易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交易。禁止拼装车和报废汽车上路行驶。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利用报废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汽车或者出售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拼装车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报废汽车整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拼装车,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5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机动车,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并将注销证明转交机动车所有人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第十一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凭《机动车报废证明》收购报废汽车,并向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出具《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报废汽车拥有单位或者个人凭《报废汽车回收证明》,向汽车注册登记地的公安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报废汽车回收证明》样式由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买卖或者伪造、变造《报废汽车回收证明》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情节严重的,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6

行政处罚

对报废机动车回收企业未如实记录并上传本企业回收的报废机动车信息的处罚

 

《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2001年6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07号发布)第十三条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对回收的报废汽车应当逐车登记;发现回收的报废汽车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报废汽车回收企业不得拆解、改装、拼装、倒卖有犯罪嫌疑的汽车及其“五大总成”和其他零配件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报废汽车回收企业明知或者应知是有盗窃、抢劫或者其他犯罪嫌疑的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未向公安机关报告,擅自拆解、改装、拼装、倒卖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没收汽车、“五大总成”以及其他零配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由原审批发证部门分别吊销《资格认定书》、《特种行业许可证》、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7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违规行为的处罚

 

(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8

行政处罚

对零售商促销违规行为的处罚

 

商务部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一条各地商务、价格、税务、工商等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办法,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本办法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对涉嫌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查处。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9

行政处罚

对汽车经销商销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产品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经销商、售后服务商销售或者提供配件应当如实标明原厂配件、质量相当配件、再制造件、回用件等,明示生产商(进口产品为进口商)、生产日期、适配车型等信息,向消费者销售或者提供原厂配件以外的其他配件时,应当予以提醒和说明。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款、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0

行政处罚

对汽车供应商、经销商不规范经营及未提供规范售后服务侵害消费者利益等违法行为的处罚

 

《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供应商、经销商不得限定消费者户籍所在地,不得对消费者限定汽车配件、用品、金融、保险、救援等产品的提供商和售后服务商,但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服务、召回等由供应商承担费用时使用的配件和服务除外。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给予警告或3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1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规定的处罚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自2014-11-1起施行。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2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美容美发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2004年11月8日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发布) 第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以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3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洗染业管理办法》(2007年5月11日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7年第5号公布)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4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信息登记或档案管理规定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商务部1号令)第七条 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八条 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第十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5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违反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规定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商务部1号令)第十四条 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6

行政处罚

对经营者收购或销售禁止收购或销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等违规行为的处罚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2013年商务部1号令)第十条 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依法查封、扣押的;()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17

行政处罚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管理规定的处罚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商务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 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1.立案阶段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和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商务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3.审查阶段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阶段责任: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5.决定阶段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阶段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部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或者事实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2.未按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3.不具备法定行政执法资格实施行政处罚的;
    4.擅自设立处罚种类或者改变处罚幅度、范围的;
    5.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擅自收取罚款的;
    6.对当事人进行罚款、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使用法定单据的;
    7.执法人员玩忽职守,对应当予以制止违法行为不予制止的处罚,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遭受损害的;
    8.在行政处罚过程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9.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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