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 其他权利 | 拍卖企业设立审批(初审转报) |
1.《拍卖法》第十一条“拍卖企业可以在设区的市设立。设立拍卖企业必须经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拍卖业的部门审核许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2.《拍卖管理办法》(商务部2004年第24号令)“第十三条 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申请设立拍卖企业及分公司,应当先经企业或分公司所在地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颁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持拍卖经营批准证书向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第十四条 拍卖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变更注册登记项目前,应当先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核准,并由其换发拍卖经营批准证书。 ” |
企业、公民 | 县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社会公开 | 1 | 无 | 无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用途及绩效,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转报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要求通过初审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初审转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16 | 其他权利 | 典当行及分支机构设立审批(初审转报) |
1.《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第28项“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2.《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2005年第8号)“第十八条 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变更后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以上的除外)、法定代表人、在本市(地、州、盟)范围内变更住所、转让股份(对外转让股份累 计达50%以上的除外)的,应当经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在批准后20日内向商务部备案。商务部于每年6月、12月集中换发《典当经营许可证》。 ” |
企业、公民 | 县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社会公开 | 2 | 无 | 无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用途及绩效,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转报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要求通过初审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初审转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6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17 | 其他权利 |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初审转报) |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第六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市级(设区的市,下同)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地市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审查后,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 | 企业、公民 | 县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社会公开 | 8 | 无 | 有,预核准程序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用途及绩效,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 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转报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要求通过初审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初审转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7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18 | 其他权利 | 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设立审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初审转报) |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2号令)第十条: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应当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人向拟设立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相关材料;第三十三条:建立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备案制度。凡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的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2个月内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企业、公民 | 县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用途及绩效,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 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转报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要求通过初审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初审转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8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19 | 其他权利 | 报废汽车回收企业资格审批(初审转报) |
1.《报废汽车回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07号)第八条第一款:拟从事报废汽车回收业务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经济贸易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下放管理层级项目,将受理权下放;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45号)保留第188项。 |
企业、公民 | 县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用途及绩效,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转报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要求通过初审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初审转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99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20 | 其他权利 |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初审转报) |
1.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国家规定的限额以上、限制投资和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其变更事项;大型外商投资项目的合同、章程及法律特别规定的重大变更(增资减资、转股、合并)事项,由商务部核准。上述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法规办理核准。” 2.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十六)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外,在加强监管的前提下,国务院有关部门可将本部门负责的审批事项下放地方政府审批,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金融、电信服务除外)由地方政府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3.《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精简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皖政〔2014〕4号):“将以下事项下放设区的市商务主管部门:(1).《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及《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中外国投资者并购鼓励类、允许类境内企业,并购交易额1亿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除外);(2).总投资1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允许类服务业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外商投资股份制公司除外);(3).原由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上述范围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其变更事项 ”。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1〕第311号)。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1995〕第6号)。 6.《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1〕第301号)。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
企业、公民 | 县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社会公开 | 9 | 无 | 无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用途及绩效,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 10.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转报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要求通过初审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初审转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00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21 | 其他权利 | 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项目审核(初审转报) |
1.财政部、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87号); 2.安徽省财政厅、商务厅《关于印发〈安徽省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财企〔2010〕1239号)。 |
企业、公民 | 县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社会公开 | 30 | 无 | 无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用途及绩效,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 11.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转报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要求通过初审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初审转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01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22 | 其他权利 | 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初审转报) |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4]36号)“第五条 中央有关部门(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和同级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部门)负责组织本部门(机构)或本地区所属企业、单位外经贸发展专项资金的项目库建设、项目申报、审核、资金拨付、监督及绩效评价等工作。” | 企业、公民 | 县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社会公开 | 15 | 无 | 无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用途及绩效,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 12.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转报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要求通过初审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初审转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02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23 | 其他权利 | 内贸流通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初审转报) |
1.《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促进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3]4号)“第三条 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管理。财政部门会同商务主管部门负责专项资金分配,加强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商务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和项目管理,对项目建设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第四条 专项资金实行中央对地方专项转移支付,中央财政将专项资金切块下达到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兵团,以下简称省),由各省在本办法规定范围内,自主确定专项资金支持重点,统筹将专项资金安排到具体项目,并按照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发布的有关业务指导文件加强项目管理,接受财政部、商务部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2.《安徽省商务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组织申报2014年省级内贸发展资金项目的通知》 |
企业、公民 | 县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社会公开 | 12 | 无 | 无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用途及绩效,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 13.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2.对不符合转报受理条件或明知不符合有关要求通过初审并予以转报的; 3.擅自增设、变更初审转报程序或条件的; 4.因未严格初审而产生严重后果的; 5.在初审转报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6.在初审转报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03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24 | 其他权利 | 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主席令第15号)第九条; 2.《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4号)第二、六条; 3.《转发<商务部关于委托16家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作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机关的复函>的通知》(皖商贸发函〔2007〕30号》; 4.《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有关部门和机构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通知》(皖政办〔2006〕30号); 5.商务部第22批备案登录权下放安徽各市县名单。 |
企业、公民 | 县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社会公开 | 50 | 无 | 无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用途及绩效,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 14.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5.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6.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04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25 | 其他权利 | 酒类经营者备案登记 | 《酒类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2005年第25号令)“第六条 从事酒类批发、零售的单位或个人(以下统称酒类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第十条 登记表上的任何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酒类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 企业、公民 | 县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社会公开 | 300 | 无 | 无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用途及绩效,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 1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5.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6.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05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26 | 其他权利 | 再生资源经营者备案登记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建设部、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8号)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统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 | 企业、公民 | 县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社会公开 | 50 | 无 | 无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用途及绩效,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 1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5.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6.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06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27 | 其他权利 | 洗染企业备案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环保总局令2007年第5号)第五条:“经营者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60日内,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 企业、公民 | 县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用途及绩效,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 1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5.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6.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07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28 | 其他权利 | 零售商新店开业、节庆、店庆促销内容备案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上的零售商,以新店开业、节庆、店庆等名义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企业、公民 | 县政务中心商务局窗口 | 社会公开 | 0 | 无 | 无 | 保留 |
1.受理阶段责任: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和决定阶段责任:审查提出预审意见,经集体研究作出转报决定(不予转报的告知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3.送达阶段责任:制发相关文书并转报;信息公开;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资金用途及绩效,强化对项目的监督管理,接受有关部门的反映和举报投诉; 1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号)第七十二条、七十三条、七十四条。 |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有下列情形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应承担相应责任: 1.对符合备案受理条件而不予受理、备案的; 2.对不符合条件规定的备案申请予以受理的; 3.未严格审核材料产生不良后果的; 4.擅自取消或停止备案的; 5.在办理备案或变更备案时,变相收取费用的; 6.在备案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 7.在备案中发生腐败行为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行为。 |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508号):第二十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八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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