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成片造林试行奖补的意见
霍政办〔2013〕39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加快实施森林增长工程,推进林业产业规模化发展,鼓励造林企业(大户)等各类投资者,积极参与森林增长工程建设,县政府研究决定,对实施500亩以上成片造林给予重点奖补扶持。具体意见如下:
1.所有成片造林选址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2.重点扶持饮用水源地、矿区、丘岗地及环城周边地区成片造林,鼓励营造林苗两用林、经果林等商品林,以经济效益为主,兼顾生态、社会效益。
3.对当年集中连片造林达500亩以上的企业或大户,经验收合格后给予重点奖补。对规范流转耕地造林5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 500元,连续补助5年;对集中连片造林达到10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500元,连续补助6年;对集中连片造林达 30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500元,连续补助7年。对承包荒滩、荒坡等宜林地实施成片造林、面积达到500亩以上的,每年每亩补助 500元,连续补助3年。
4.成片造林标准和质量依据《安徽省造林技术导则》要求,科学设计,高标准实施。营造林苗两用林,主要选择银杏、樟树、朴树、黄连木、榉树、合欢、女贞、国槐、石楠、海桐、樱花、广玉兰、桂花等乡土绿化树种造林,造林密度可因树种和苗木大小而定,主要树种规格为米径不低于3厘米、高度(截干)一般不低于 2.5 米,每亩110株左右;若米径达到6厘米以上,每亩可植 56 株左右;营造经果林,应根据树种特性和经营模式,着力发展林下经济,如套种农作物、间作药材等,每亩初植密度一般不少于56株。营造的经济林必须符合我县林业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扶持的要求。具体标准要在建设合同中约定。
5.对当年集中连片造林500亩以上的,县政府给予该乡镇党政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一次性分别奖励每亩3元(荒滩、荒坡等宜林地成片造林奖励减半)。
6.所在乡镇要与造林企业或大户签订成片造林建设合同,土地流转期及约定林木保存期不得低于10年,期间造林企业或大户若需进行林木移植、采伐的,必须经所在乡镇(开发区)审核,报县林业局批准;确需转让、转租的,必须征得乡镇(开发区)同意,并按有关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7.新建森林长廊、油茶基地等其它造林项目不得重复享受奖补政策;更新造林、有林地造林等不属此奖补范围。
8.造林面积 500 亩以下及其它造林奖补仍按县政府霍政〔2012〕47号文件及县十六届人民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纪要(第14号)执行。
9.本意见自 2014年起执行(具体奖补细则另行制定)。
2013年12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