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林长制工作督察制度(试行)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 时间:2024-07-05 09:4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和落实林长制工作,确保政令畅通,保证林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霍邱县全面落实林长制工作方案》(邱发〔20181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林长制工作县级督查。

第三条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协调、实施督察工作。

第四条 督察内容。

(一)制定工作方案及实施情况。全面推行林长制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推行林长制任务落实情况。林业生态保护修复、城乡造林绿化、森林质量提升、森林灾害治理、执法监督管理、自然保护区治理等任务实施情况。

(三)林长制工作机制和组织体系情况。林长体系建立情况,林长、林业警长、林长会议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县、乡镇(开发区)林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林长会议制度、信息通报制度制度、工作督查制度、考核办法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四)林长制工作任务实施特定事项。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业总警长、县级区域性林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县级林长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五条 督察主体及对象

督察分为林长督察、林长制办公室督察、林业总警长督查和县级林长责任单位督察。

(一)林长督察。县级林长负责组织实施,县级林长责任单位协助,对相应下一级林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二)林长制办公室督察。县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对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批办事项,涉及乡镇(开发区)政府需要督察的事项;督察对象为下一级林长制办公室。

(三)林业总警长督查。林业总警长负责领导、督查、

调度全县林业警长工作。

(四)林长责任单位督察。由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联系区域推行林长制、落实森林资源管理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督察情况报县级林长制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 督察方式及分类。

采取明察、暗访方式,主要分以下类型:

(一)日常督察。林长制日常工作需要督察的事项,根据工作需要随时进行督察。

(二)专项督察。县级林长会议要求督察落实的重大事项,或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批办事项,采取有关县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抽调专门力量专项督察,原则上每半年开展1次。

(三)重点督察。对森林资源保护管理、自然保护区治理中威胁公共安全的重大问题,通过会议调度、现场调度等形式重点督察。

第七条 督察程序与要求。   

(一)任务交办。交办单位主要采用“督察函”“林长令”“警长令”等书面形式交办任务。“督察函”由县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签发;“林长令”按程序由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县级区域性林长签发。“警长令”由县级总警长签发。督察文件明确督察任务、承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承办单位接到交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在规定时间未办理完毕的,应当及时将工作进展、存在问题、下一步安排向交办单位报告,并明确合理的办理完毕日期。

(三)督察反馈。交办单位应当积极将督察事项向县级林长制办公室报备;在交办事项办理完毕后5个工作日内,将督察情况及办理结果书面报县级林长制办公室;对未按时办理完毕的交办情况,交办单位应当在办理期限到达后1个工作日内将情况反馈到县级林长制办公室。

(四)立卷归档。交办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出来意见、督察情况报告等资料立卷归档。

第八条 督察结果运用。

县级林长制办公室每半年对督察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对全面落实林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进行通报表扬,交流推广经验;对工作落实不力的进行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工作落实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违纪违法的,严格责任追究。

督察结果与承办单位的年度综合目标考核评价挂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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