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县级林长工作制度(试行)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 时间:2024-07-05 09:3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和落实林长制工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明确县级林长职责和工作程序,根据《霍邱县全面落实林长制工作方案》(邱发〔2018〕1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是全县林长制工作的总负责人。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的职责:

(一)负责领导全县林业生态文明建设,组织推进国土绿化,加强森林资源保护和发展工作;

(二)承担林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三)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监督、考核本级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林长履行职责情况,强化激励与问责。

第三条县级区域性林长为所联系区域的林长制工作负责人。县级区域性林长的职责:

(一)贯彻落实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批示及县级林长会议的决策和部署;

(二)督促所联系区域及相关单位做好林长制的落实和目标任务的完成;

(三)督促所联系区域落实年度营造林和森林抚育任务;

(四)督促所联系区域落实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林地管理等措施,提高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水平;

(五)协调解决所联系区域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的保护重点、难点问题;

(六)督促所联系区域依法整治森林资源管理突出问题,协调所联系区域的联防联控及综合执法;

(七)监督、坚持检查相关部门履行责任情况和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对未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推进滞后的相关部门进行约谈,组织对相关单位林长制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强化激励问责。

第四条县级区域性林长定期向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或县级林长会议报告所联系区域的林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原则上每年不少于2次。

第五条县级区域性林长根据需要召集并主持召开所联系区域林长制工作会议,也可以委托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2次;

出席会议人员:协助实施县级区域性林长工作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级区域性林长所联系区域相应的乡(镇、开发区)级林长、具体责任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等。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区域性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批示和县级林长会议工作部署;专题研究所联系区域的林长制重点工作及推进措施;研究部署所联系区域的森林资源保护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经县级区域性林长确定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由县级区域性林长责任单位筹备。

第六条县级区域性林长责任单位根据县级区域性林长的批示或要求,办理涉及所联系区域的林长制工作,并督促相应下一级林长相关部门执行。

第七条县级区域性林长责任单位职责:

(一)协助县级区域性林长履行指导、协调和监督职能,开展联系区域的巡查、督察工作;

(二)做好县级区域性林长到联系区域的林长制信息报送工作;

(三)开展县级区域性林长所联系区域的建档工作,主要包括:林长制森林资源保护方案及年度工作计划、对联系区域的巡查和督察情况记录、突出问题与整改落实情况等;

(四)按照县级区域性林长批示和要求,拟制有关文件,筹备县级区域性林长联系区域的有关会议;

(五)按照县级区域性林长批示和要求,做好与联系区域有关林长制工作的群众举报和投诉工作;

(六)承担县级区域性林长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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