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县级林长会议制度(试行)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 时间:2024-07-05 09:3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规范和落实林长制工作,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与发展,明确县级林长会议有关工作程序,根据《霍邱县全面落实林长制工作方案》(邱发〔2018〕12号)精神,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级林长会议由县级总林长或委托副总林长主持召开。出席人员: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县级区域性林长、副林长,县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林长制办公室负责同志,其他出席人员由县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根据需要确定。

第三条 会议原则上每季度召开1次。根据工作需要,经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同意,可及时召开。

第四条 会议按程序报请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确定召开,由县级林长制办公室筹备。

第五条 会议主要事项: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林长制的决策部署;研究部署全面落实林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重大问题;制定林长制工作的总目标、主要任务;协调处理部门、地区之间落实林长制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需县级林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经县级总林长或副总林长审定后,由县级林长制办公室印发。

第六条 会议研究决定事项为林长制工作重点督察事项,由县级林长制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督导,县级林长会议成员单位和乡(镇、开发区)级总林长、副总林长、林长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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