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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城东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及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综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 时间:2024-02-29 11:0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密202413

 

有关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东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综合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霍邱县人民政府  

2024229日  


霍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东湖

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

综合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城东湖日常管理工作,满足新形势下对城东湖省级自然保护区、国家级和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饮用水源地综合管理工作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湿地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安徽省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安徽省湖泊管理保护条例》《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城东湖综合管理办法。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按照“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监管”原则,建立工作机制,强化协调联动,及时制止、查处城东湖内破坏生态环境的违法案件,严厉打击违法行为,提升城东湖综合管理水平,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二、建立工作机制

(一)健全领导机制。成立以县政府分管领导为组长,县政府办、县纪委监委、县公安局分管负责同志,县财政局、县司法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生态环境分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局、县文旅体育局、县应急局、县水产业发展中心、县海事处、县林业发展中心及城关镇、新店镇、潘集镇、孟集镇、宋店镇、三流乡政府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林业发展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定期会商机制。领导小组定期召开工作会议,分析研判城东湖治理形势,坚持问题导向,强化措施、补齐短板,协调解决城东湖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集中联合执法行动。原则上每季度召开一次领导小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随时召开。

(三)巡查巡护机制

1.开展属地巡查。属地乡镇主要领导要统筹抓总,成立属地日常巡查队伍,具体负责辖区沿湖岸线200米、水域100米范围内日常巡查工作。发现违法行为的,应当现场制止,在职权范围内依法依规给予处理、处罚;应由其他相关执法部门处理、处罚的,现场制止后及时收集相关证据并提交领导小组办公室,并按职责分工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处罚,相关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现闭环管理。

2.加强日常巡查。成立巡查工作专班,由县林业发展中心、县农业农村局、县公安局、县水利局、县水产业发展中心组成常态化巡查巡护队伍,重点对湖面进行巡查,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重点时段、重点区域,根据工作要求,可实行全天候巡查巡护。发现违法行为的,及时现场制止、处理;对难以及时处理或不在职权范围内的,及时收集相关证据,按职责分工移交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处罚,相关部门将处理结果及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实现闭环管理。

3.开展集中联合执法。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要求,围绕城东湖管理方面的重点、难点问题,加大联合执法行动次数和力度。根据工作需要,领导小组适时组织开展集中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依法查处严重违法案件。针对湖区秋冬季偷捕易发、高发态势,就重点区域、突出问题开展专项整治,严厉打击违法行为,确保城东湖管理秩序稳定。

(四)问题销号机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问题台账清单,逐一对照销号,形成工作闭环。

1.限期交办。巡查发现的问题第一时间通过县领导小组办公室交办属地乡镇、有关部门限期办结。

2.跟踪督办。对交办的问题实行清单+闭环跟踪督办,对已经整改销号的问题加强巡查巡护,确保不反弹;对尚未整改到位的,督促加快整改进度。

3.按期销号。有关责任单位要在规定期限内完成问题整改,并上报销号。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完成整改并销号的,要说明理由。

三、职责分工

县政府加强统一领导,督促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东湖保护管理工作,不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应交由其他相关执法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一县纪委监委:

对有关部门和属地乡镇履职情况进行监督,对下列违纪违法行为调查处理:

1.不正确履行部门或属地管理责任,导致破坏城东湖生态环境行为发生并蔓延的;

2.对交办的问题线索无正当理由不予调查处理,不能按期办结销号造成严重后果的;

3.党员干部有以权谋私、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及其他违纪违法行为的。

(二)公安部门

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处理、处罚:

1.盗窃、损毁环境监测等公共设施的;

2.阻碍执法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3.依法及时查处有关部门移送的涉嫌构成犯罪的案件。

三)自然资源部门:

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1.占用保护区内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挖砂、取土等;

2.违反国土空间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

(四)生态环境部门:

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1.在城东湖自然保护区内进行非法开矿、修路、筑坝、建设造成生态破坏的;

2.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

3.排放或者倾倒有毒有害物质、废弃物,或者排放未达标的废水的;

4.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五)农业农村部门:

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法规规定非法进行捕捞、垂钓的;

2.在农业生产中不按规定使用化肥、农药等农业投入品的;

3.在城东湖自然保护区内农村村民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新建住宅的。

(六)县水产业发展中心:

积极参与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城东湖湖区渔政管理,承担渔业管理主体责任。并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不在职责范围内的应交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

1.未依法取得许可违法开展水生动植物种养殖的;

2.负责城东湖河蚬国家级水产种质、芡实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的巡护管理,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处理;

3.加强对东湖渔业村渔民的教育管理,禁止渔民在城东湖非法捕捞。

(七)水利部门

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1.在湖泊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妨碍河道行洪活动的;

2.非法围湖造地的。

(八)文化和旅游部门:

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旅游者、旅游经营者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法规进行旅游活动的。

(九)应急管理部门:

开展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

)海事部门:

积极参与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加强城东湖航道管理。并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不在职责范围内的应交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

对航道水域内非法船只进行处理。

(十一)林业部门:

依法履行自然保护区管理职责,积极参与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不在职责范围内的应交由其他部门进行处理:

1.非法砍伐林木的;

2.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

3.开(围)垦、填埋自然湿地等破坏湿地的;

4.擅自移动或者破坏自然保护区界标的。

(十二)涉城东湖乡镇政府:

加强对本辖区内沿湖岸线200米、水域100米范围内巡查巡护,参与重大联合执法行动,并对下列违法行为依法进行调查、劝导、制止、处理:

1.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

2.及时制止自然保护区辖区内非法围垦、围网、放牧、捕捞、捕猎、种养殖等行为;

3.加强辖区内群众自用船只管理。

(十三)对破坏城东湖生态环境和管理秩序的其他违法行为,由上述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有关部门和涉湖乡镇要增强大局意识,切实履行属地管理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形成工作合力。实行党政同责,主要领导要亲自部署,分管领导要具体抓、抓具体,确保城东湖综合管理机制落地见效。

(二)加大宣传教育。有关部门和乡镇要充分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对城东湖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群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防止各种开发建设活动。及时发现和总结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对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典型案件要严厉查处,公开曝光。

(三)强化管护措施。加强城东湖管理能力提升,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根据工作需要对有关重点区域进行隔离、封控,加装视频监控等措施。

)加强经费保障。常态化日常巡查和重点时段全天候巡查所需经费由县财政统一保障。属地乡镇巡查由属地乡镇落实工作经费。

)严格责任追究。压实属地乡镇和相关部门日常监管、行政执法责任。县政府对综合管理办法落实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甚至违法违纪的依法依纪追责问责。

附件:涉城东湖有关单位、乡镇属地管理范围及位置图

  

涉城东湖有关单位乡镇属地管理范围及位置图

 

根据行政区划及重要生态功能区,城东湖属地管理范围划分为:县水产业发展中心、新店镇、潘集镇、孟集镇、三流乡、宋店镇、城关镇等共7个单位,具体范围、坐标如下:              

1.水产业发展中心管护范围:

1)霍邱县城东湖河蚬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

东至:杨家湾嘴子(E116°24′55″N32°20′36″),西至:李庙(E116°21′26″N32°20′25″

南至:东黄泊渡(E116°23′21″N32°17′57″),

北至:赵嘴子向东800米(E116°22′9″N32°21′9″),该区域面积1930公顷。

2)霍邱县城东湖芡实省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范围:

东至:城东湖张台子(E116°21′27″N32°13′16″

西至:山洪岗(E116°17′18″N32°15′5″

南至:九井提水站(E116°19′18″N32°12′49″

北至:腾桥、刘台孜连线中心点(E116°19′25″N32°16′20″),该区域面积2000公顷。(上述坐标依据水产业发展中心总体规划)。

上述总面积3930公顷。

2.新店镇管护范围:自新店镇与潘集镇交界处(39446897 3584652)向西南至新店与潘集孟集水面交界处(39438914 3572607),向西至新店与孟集、城关水面交界处(39436480 3572771),北至新店与城关水面交界处(39434999 3577301),上述闭合区域面积(水产业发展中心管护面积除外、上述为大地2000坐标,下同),总面积3375.75公顷。

3.潘集镇管护面积:自潘集镇与新店镇交界处(39446897 3584652)向西南至潘集与孟集、新店水面交界处(39438914 3572607),再向东至潘集与孟集交界处(39442192 3571191),上述闭合区域面积(水产中心管护面积除外),总面积3228.65公顷。

4.孟集镇管护面积:自孟集与潘集交界处(39442192 3571191);向西至孟集与新店、城关水面交界处(39436480 3572771),再向西南至孟集与宋店、三流水面交界处(39434652 3570060),再向东南至孟集与三流交界处(39437785 3562342),上述闭合区域面积(水产业发展中心管护面积除外),总面积2217.75公顷。

5.三流乡管护面积:自三流与宋店交界处(39433078 3569597),向东至三流与宋店、孟集水面交界处(39434653 3570060);再向东南至三流与孟集水面交界处(39439045 3565602),再向西南至三流乡、三流村(39436737 3561858),上述闭合区域面积(水产业发展中心管护面积除外),总面积1526.04公顷。

6.宋店镇管护面积:自宋店与城关交界处(39434125 3572938),向东南至宋店与孟集、城关水面交界处(39435765 3571943),再向西南至宋店与孟集、三流水面交界处(39434649 3570054),再向东至宋店与三流交界处(39433078 3569597),上述闭合区域面积(水产业发展中心管护面积除外),总面积433.75公顷。

7.城关镇管护面积:自城关与新店交界处(39434999 3577301),向南至城关与新店、孟集水面交界处(39436480 3572771),再向西南至城关与宋店、孟集水面交界处(39435765 3571943),再向西北至城关与宋店交界处(39434125 3572938),上述闭合区域面积,总面积518.74公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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