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安徽省森林防火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每年11月1日至次年4月30日为我省森林防火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决定本行政区域提前进入或者推迟结束森林防火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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