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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解读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 发布时间:2023-06-28 16:26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一、出台背景及依据
为规范全省林木良种审定推广,加速全省造林良种化进程,1997年11月原省林业厅出台了《安徽省林木良种审定暂行办法》,2014年修订为《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多年来,该《办法》为我省林木良种选育、推广、使用和管理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2020年5月,省林业局根据《安徽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对现行有效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包括《安徽省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等24件规范性文件。
2021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修订通过,2017年10月国家林业局出台《主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进一步规范和细化了主要林木品种的审定。随着我省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深化新一轮林长制改革的推进,林木良种推广使用效益更加显现,进一步规范我省林木品种审定的呼声愈发强烈。根据长三角一体化融合发展及“对照学习沪苏浙,推出改革创新政策举措”要求,学习借鉴兄弟省份创新做法,起草《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二、起草过程
2022年初,根据省林业局分管领导的要求,省林木种苗总站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题调研并起草了《安徽省主要林草品种审定办法(试行)》;2022年6月,省林业局周乐副局长主持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主任委员会会议进行了讨论,根据讨论意见,省林木种苗总站进行了修改;根据对照学习沪苏浙改革创新政策举措的要求,省林木种苗总站认真研究了浙江省将非主要林木纳入林木品种审定范围的做法,对《办法》进行了再次修改; 2023年2月7日召开省林业局相关业务处室(单位)讨论会,经进一步修改完善后,于2月15日在省林业局网站开展为期一个月的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与此同时,省林木种苗总站还分别赴宣城市宣州区和泾县,池州市贵池区和青阳县,安庆市太湖县现场征求相关育种者、生长经营者、使用者的意见建议。截止3月16日,共收到2份共4条意见建议,其中采纳1条、不予采纳3条。
2023年3月28日省林业局政策法规处对林木种苗总站提交的《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送审稿)》进行了合法合规性审查,提出了“合法性审查意见书”。与此同时,省林木种苗总站也完成了“公平竞争自我审查”。4月14日省林业局第9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了《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
三、主要内容
《安徽省林木品种审定办法》共8章54条,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章总则部分(第1-5条)。规定了适用范围和实行林木品种审定制度。
第二章品种审定委员会部分(第6-12条)。规范了设立安徽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包括主任委员会和专业委员会)及委员事项。
第三章申请和受理部分(第13-21条)。规定了申请审定的主要林木品种和非主要林木品种范围、申请条件、提交材料、形式审查与现场查定事项。
第四章审定和公告部分(第22-38条)。明确了申请受理后的专业委员会初审、公示和主任委员会审核、公告、颁发证书的程序规定。以及实行回避制度,申请复审,建立档案的规定。
第五章审定品种的编号和名称部分(第39-42条)。规定了通过审定品种的统一编号与命名规则。
第六章引种备案部分(第43-48条)。明确了引进其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备案的有关要求和程序等。
第七章撤销审定部分(第49-51条)。规定了对存在严重缺陷等情形的林木良种应当给予撤销的程序。
第八章附则部分(第52-54条)。主要明确了品种审定所需工作费用不得向申请人收取,相关申报表格格式和该办法的实施时间等。
四、创新举措
一是将非主要林木品种纳入审定范围。根据体现安徽特色、生产所需、质量优先和从严控制的原则,对审定通过的非主要林木品种颁发林木品种证书。
二是审定更加精准。实行主审委员负责制,省林草品种审定委员会按照林草品种用途设立用材林和防护林、经济林和能源林、观赏植物、草品种(含湿地植物)四个专业委员会,分别承担相应品种的初审工作。
三是内容更加全面。对品种申请、受理、审定和公告程序规定更加细化,对审定品种的编号和命名规定更加具体,并对存在严重缺陷等问题的审定或备案品种,规定了撤销程序。
四是对引种备案进行规范。对通过其他省级审定的林木良种,引种至本省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引种者应当报省林业主管部门备案,由秘书处组织相关专家考察引种试验现场,出具引种备案现场查定意见书,经主任委员会审议,确认表现优良的,准予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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