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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林业发展中心政务公开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制度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时间:2024-03-27 15: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第一条 为促进全县林业系统依法行政,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顺利实施,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县林业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依法对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监督,认真收集整理各方面的意见,及时处理举报投诉及群众来信来访,认真查实并督促整改。

第三条 监督检查的内容:

(一)负责政府信息工作的组织机构和网络建设;

(二)领导重视程度;

(三)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情况;

(四)政府信息公开是否公正、公平、便民并完全、及时、准确;

(五)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六)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七)制度建设情况;

(八)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等。

第四条 局机关各股室、各林业基层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指定本单位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专门机构和人员, 履行岗位职责,并对外公布其联系方式,接受各方面的监督。

第五条 建立政府信息公开投诉处理制度,设立监督投诉电话(0564-6080257),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对投诉的问题,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落实。

第六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公开投诉电话、信箱和电子邮箱反映其对政府信息公开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认为县林业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上级行政监察机关举报。接受举报的单位应当予以调查处理。

第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县林业局违反本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也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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