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人民政府 发布时间:2017-09-18 00:0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关于印发《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财政局、林业局: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 例》(国务院令第278号)、《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安徽省森林植被费复费征收使用 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 林业厅

                                                          OO三年十一月十七日

 

附件:安徽省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森林资源保护,促进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林业局《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2]73号)、《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属于政府性基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

第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应当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上级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征收

第四条 凡勘查、开采矿藏和修建道路、水利、电力、通讯等各项建设工程确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用地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提出用地申请。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同意或批准用地申请后,按照规定标准向用地单位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并核发《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或批准文件。

第五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预收森林植被恢复费:

(一)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二)临时占用林地的,由县(市、区)、市、省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林业局《占用征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2号)规定的审批权限负责预收。其中,属于国家林业局审批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负责预收。

第六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按照恢复不少于被占用或征用林地面积的森林植被所需要的调查规划设计、造林培育等费用核定。具体征收标准如下:

(一)用材林林地、经济林林地、薪炭林林地、苗圃地、竹林地,每平方米收取6元。

(二)未成林造林地,每平方米收取4元。

(三)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8元;国家重点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每平方米收取10元。

(四)疏林地、灌木林地,每平方米收取3元。

(五)宜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每平方米收取2元。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的林地,按照上述规定标准2倍收取。对农民按照规定面积标准建设住宅占用林地,在“十五”期间暂不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

第七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使用由省财厅统一印制的《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

第三章 缴库

第八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收取森林植被恢复费后,自取得收入之日起3日内就地缴入同级国库。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在办理缴库手续时,应填制一般缴款书,并填列“基金预算收入”科目中第84类“农业部门基 金收入”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费收入”。省林业主管部门及其委托单位在一般缴款书“收款单位”栏填写“安徽省财政厅”,“预算级次”栏相应填写“省级”;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填写相应的财政机关、预算级次。

第九条 对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虽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但建设用地申请未被土地主管部门批准的,由有关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实际发生的退还金额,并附林业、土地主管部门审批文书及已缴库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退库项目,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退库手续。

林业主管部门在收到退库款银行凭证时,须在原开出的《安徽省林业基金征收统一凭证》存根联加盖“退库”字样章,并注明退库时间、原因等。

第四章 使用管理

第十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森林植被恢复费专项用于林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植树造林、恢复森林植被,包括调查规划设计、整地、造林、抚育、林权登记发证、森林资源管理和保护、森林防火和病虫害防治、森林植被恢复费征收管理等开支,不得截留、平调或挪用。

第十一条 省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管理,省集中20%用于全省范围内异地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通过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返还被占用、征用或临时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市10%、县(市、区)70%;市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市集中25%用于全市范围内异 地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通过财政转移支付返还被临时占用林地所在地的县(市、区)75%。

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收取的森林植被恢复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全部用于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植树造林、森林植被恢复。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编制森林植被恢复费收支预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按照批准的预算以及财政部门核拨的资金安排使用。

第十三条 森林植被恢复费支出时,填列“基金预算支出”科目中的第84类“农业部门基金支出”第8409款“森林植被恢复支出”。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或同级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国发[1987]58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占用、征用或者临时占用林地的单位和个人不按照本办法规定缴纳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二)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多收、减收、免收、缓收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三)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隐瞒、截留、挪用、坐收坐支森林植被恢复费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中涉及有关部门或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林业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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