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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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规范内容 |
实施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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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建设项目防洪评价 |
国家计委、水利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水政〔1992〕7号)第六条:河道主管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及时进行审查,审查主要内容为:(2)是否符合防洪标准和有关技术要求;(4)是否妨碍行洪、降低河道泄洪能力;(6)是否妨碍防汛抢险;(7)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是否适当; |
河道管理范围内特定活动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防洪评价报告,也可以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防洪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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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第二十五条:在山区、丘陵区、风沙区以及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容易发生水土流失的其他区域开办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项目,生产建设单位应当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按照经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采取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措施。没有能力编制水土保持方案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技术条件的机构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土保持方案,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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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 |
《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制度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31号)第九条:水工程所在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尚未编制或者批复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相应工程咨询资质的单位或者流域综合规划或者防洪规划的编制单位,就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的要求或者防洪的要求编制专题论证报告。审查签署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题论证报告进行审查,水工程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和防洪要求的,作出批准的决定,并签署水工程建设规划同意书。 |
洪水影响评价类审批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水工程是否符合流域治理、开发、保护要求或者防洪要求专题论证报告,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专题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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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 |
1.《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第十一条第二款: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
取水许可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技术评估、评审。 |
省、市、县 |
保留事项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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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事项名称 |
设定依据 |
对应权力事项名称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委托主体 |
实施层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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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条件 |
资质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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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令):为保证本决定设定的行政许可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实施,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对实施本决定所列各项行政许可条件等做出具体规定,并予以公布。附件目录第172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具有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 |
《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第七条 初步设计任务应择优选择有项目相应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依照有关初步设计编制规定进行编制。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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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七条:大坝安全鉴定包括大坝安全评价、大坝安全鉴定技术审查和大坝安全鉴定意见审定三个基本程序。(一)鉴定组织单位负责委托满足第十一条规定的大坝安全评价单位(以下称鉴定承担单位)对大坝安全状况进行分析评价,并提出大坝安全评价报告和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二)由鉴定审定部门或委托有关单位组织并主持召开大坝安全鉴定会,组织专家审查大坝安全评价报告,通过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三)鉴定审定部门审定并印发大坝安全鉴定报告书。 |
水库大坝、水闸安全鉴定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勘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有关科研单位、大专院校 |
1、《水库大坝安全鉴定办法》(水建管〔2003〕271号)第十一条:大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50m以上中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甲级资质的单位或者水利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其他中型水库和影响县城安全或坝高30m以上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乙级以上(含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其他小型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由具有水利水电勘测设计丙级以上(含丙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上述水库的大坝安全评价也可以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有关科研单位和大专院校承担。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省、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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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水利工程建设蓄水安全鉴定报告编制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第三条 水库蓄水验收前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是大型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验收的必要依据,未经蓄水安全鉴定不得进行蓄水验收。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 |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根据工程等级不同,委托具有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一级和二级资质的单位 |
《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蓄水安全鉴定暂行办法》(水建管〔1999〕177号)第十四条 “项目法人认为工程符合蓄水安全鉴定条件时,可决定组织蓄水安全鉴定。蓄水安全鉴定,由项目法人委托经水利部认定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与之签定蓄水安全鉴定合同,并报工程建设项目上级主管部门核备。接受委托负责蓄水安全鉴定的单位(即鉴定单位)应成立专家组,并将专家组组成情况报工程验收主持单位和相应的水利工程质量监督部门核备。”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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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水利工程竣工检测报告编制 |
1.《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0号)第三十三条:大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项目法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工程建设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中型水利工程在竣工技术预验收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需要决定是否进行竣工验收技术鉴定。第三十六条: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可以根据竣工验收的需要,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检测。 |
水利工程政府验收 |
具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检测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水利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水利部令第36号)第三条:检测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资质,并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质量检测业务。检测单位资质分为岩土工程、混凝土工程、金属结构、机械电气和量测共5个类别,每个类别分为甲级、乙级2个等级。 |
市场自主调节价格 |
行政相对人 |
市、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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