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贯彻《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浏览次数: 信息来源:霍邱县水利局 发布时间:2011-12-07 09:1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政201176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县政府同意,现将《霍邱县贯彻〈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27    

 

霍邱县贯彻《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小型水库管理确保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充分发挥工程效益,进一步巩固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建设成果,依据《安徽省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办法》(皖政[2010]28),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本县境内的小型水库。

小型水库包括小(一)型水库和小(二)型水库。小(一)型水库指总库容在10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0万立方米的水库(二)型水库指总库容在10万立方米以上、不足100万立方米的水库。

第三条 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的领导,及时协调、解决小型水库安全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小型水库安全管理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每座小(一)型水库各确定一名县人民政府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为安全责任人,每座小(二)型水库确定一名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为安全责任人,对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负总责,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做好小型水厍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全县小型水库的安全管理实施监督。

第五条 (一)型水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主管单位的职责(二)型水库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承担主管单位的职责。

第六条 小型水库由主管单位负责组建小型水库管理组织,具体负责小型水库的管理工作。

小型水库管理组织的人员应经培训后上岗,小(一)型水库的管理人员不少于2人,小(二)型水库的管理人员不少于1人,分别负责小型水库管理的日常工作。

管理人员名单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管理人员的培训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第二章 管理与保护

第七条 小型水库主管单位应当保障小型水库管理组织所需的运行维护、除险加固等经费。

小型水库所需的运行维护经费,从灌溉、供水、发电等经营收入或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的经营权转让收入中支付,不足部分由主管单位解决。县人民政府每年按每座小(一)型水库20000乡镇人民政府按每座小(二)型水库2000元安排管护经费补助。

小型水库所需的除险加固经费由县政府统筹解决。

第八条 小型水库管理组织负责小型水库的日常管理工作,必须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有关技术标准,定期对水库进行监测和检查,及时整理分析监测资料,随时掌握小型水库的运行状况。

小型水库管理人员应当做好小型水库运行、调度、水文气象观测和库区检查及监测情况的记录。

(二)巡视、检查、观测工程运行情况。发现问题的,应制定维修养护计划,适时组织维修发现险情的,立即组织抢修,并向小型水库主管单位和县防汛指挥机构报告。

(三)负责工程设施、设备的养护、维修,制定水库管护计划,建立管理责任制,加强日常管理、维护和维修,保证设施完好、运行安全。

(四)根据批准的小型水库运行计划科学调度,安全运行。

(五)对小型水库承包单位或承包人实行安全监督管理,制止毁损水库工程设施和危及工程安全的行为。

(六)建立健全小型水库有关工程管理、财务管理、安全管理、经营管理、资料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

(七)对水库大坝、溢洪道、放水涵(闸)、进水涵(闸)、生产生活设施以及安全监测、防洪调度、遥控遥测、通信等设备应当制定年度维护计划,适时组织维护、检修、校正、核定。保持大坝环境整洁,溢洪道、放水设备畅通,确保工程安全运行。

(八)结合实际,在大坝或水库显要位置设置永久性安全警示标志牌。

第九条 小型水库所有人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每隔十年或者当遭遇特大洪水、工程发生重大事故、发生影响安全的异常现象后,应及时组织安全评估或安全鉴定。被评估或鉴定为“三类坝”的,尽快组织除险加固。

(二)制定防洪预案,经小型水库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县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三)编制小型水库运行计划,经小型水库主管单位同意后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四)申请大坝登记、开展年度安全检查、申请水库的降等或报废。

(五)组织管理单位人员参加业务培训,并为每座水库确定一名技术负责人。

第十条 小型水库的主管单位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履行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履行的职责履行督促其它水库的管理组织或所有人落实责任的职责。

(二)组织开展汛前、汛中和汛后检查,针对检查出来的问题督促管理组织或水库所有人及时改正。

(三)指导、督促管理组织及时编制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转报县防汛指挥机构批准检查、督促管理组织按批准的汛期控制运用计划执行。

(四)根据水库工程和来水情况,宣布启动防汛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对符合降等运行或者报废条件的小型水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全鉴定和技术论证,报有管辖权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一)型水库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小(二)型水库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二条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负 责人确定后,应当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县防汛指挥机构备案,并在市或县级公共媒体上公布。

小型水库安全责任人和技术负责人工作变动的,应当及时调整相应人员,并履行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 小型水库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根据以下标准划定,小型水库主管单位应当设置边界固定标志。

(一)小型水库管理范围

1、坝区管理范围建筑物边缘线起向外10米,主、副坝背水坡坝脚线外50米。

2、库区管理范围移民、征地线以下的区域或设计洪水位线以下区域。

(二)小型水库保护范围校核洪水位线向外200米为植被保护区。

第十四条 在小型水库工程管理范围内,兴建其它建设项目,其建设方案和施工方案需征得小型水库管理组织和主管单位的同意,并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建设过程中,接受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因建设需要扩建、改建、拆除或损坏原有小型水库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承担扩建、改建费用或者补偿损失。

第十五条 小型水库工程及其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侵占和损毁主坝、副坝、溢洪道、输水洞(管)及涵闸等工程设施破坏或擅自移动观测、通信、动力、照明、交通等设施及警示牌、界碑、界桩等标志在水库管理范围内筑坟。

(二)在坝体、溢洪道、输水设施上兴建房屋等建筑物或构筑物,堆放物料、晾晒粮草、开展集市活动等。

(三)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开矿、取土、挖砂擅自在小型水库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钻探。

(四)擅自改变水库水工建筑物的功能和性质。

(五)在坝堤上垦植、铲草、放牧、种植树木、移动护砌体。

(六)向小型水库内倾倒垃圾或者渣土,在小型水库内筑坝拦汊,或者填占水库。

(七)在坝体、防汛公路及泄洪、输水建筑物上的交通桥上行驶超设计荷载标准、装有易燃易爆物品的车辆和履带式车辆。

(八)非大坝管理人员不得操作大坝的泄洪闸门、输水闸门以及其他设施。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干扰大坝的正常管理工作。

(九)倾倒、堆放、排放影响水库安全运行或者污染水体的废弃物。

(十)在大坝的集水区域内乱伐林木、陡坡开荒等导致水库淤积的活动。在库区内围垦和进行采石、取土等危及山体的活动。

(十一)擅自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

(十二)修建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或发挥效益的其它设施。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小型水库管理组织每年汛前、汛中、汛后要组织工程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掌握小型水库防洪安全中的薄弱环节,做到心中有数,加强防守,确保小型水库安全度汛。

第十七条 小型水库管理组织汛前要根据工程现状和可能出现的雨情、水情、汛情形势,组织有关人员制定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并报县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

小型水库防汛抢险应急预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基本情况、水文、汛期安全调度计划、突发事件危害性分析、险情监测与报告、险情抢护、应急保障以及预案的启动与结束等,并附相关图表。

第十八条 小型水库运用必须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发挥综合效益。小型水库管理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小型水库汛期控制运用计划和防汛指挥机构的指令进行洪水调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小型水库的运用调度。

第十九条 尚未达到防洪标准或有严重安全缺陷的病险水库,在水库脱险之前,水库管理组织必须采取控制运用或者其他措施,保证水库安全。

第二十条 小型水库主管单位和小型水库管理组织应当在每年汛前按照有关规定做好防汛物资储备工作,保证水情、报警、以及与防汛指挥机构之间通讯畅通。

第二十一条 小型水库汛期水位达到汛限水位时水库管理组织应当通知该水库主管单位和县、乡镇人民政府做好预警工作,把灾害损失减少到最小程度。

小型水库出现险情时,小型水库管理组织应当立即报告该小型水库主管单位和县防汛指挥机构,并采取抢险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县、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区发出警报,及时做好转移工作。

第四章 经营管理

第二十二条 鼓励小型水库管理组织利用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内的水土资源、设备和设施,因地制宜地开展综合经营活动,充分发挥水库的防洪、供水、灌溉、发电、养殖等方面的综合效益综合经营规划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综合经营活动不得影响小型水库安全和正常运行,不得违反水功能区划,不得破坏生态环境和污染水体。

第二十三条 小型水库工程所有者可以根据水库工程的实际情况,实行多种形式的经营管理责任制。

小型水库通过租赁、承包、合资、股份合作等形式进行经营权转让的,其转让方案应当征得小型水库主管单位同意,并报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将小型水库运行、调度、观测、巡查等职责采取以包代管的形式交由承包经营的个人履行。

第二十四条 小型水库管理组织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首先满足生活用水,兼顾灌溉、工业和其它用水。

需要小型水库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小型水库管理组织订立供用水合同,设置符合标准的计量设施,按时缴纳水费。

第二十五条 在承包期内需对小型水库进行除险加固等建设,承包人须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小型水库主管单位或小型水库所有人应提前六个月告知承包人。

第五章 奖惩

第二十六条 对在小型水库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乡镇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明确小型水库行政安全责任人、技术责任人及水库管理人员的。

(二)不服从水资源调度的。

(三)未按要求划定小型水库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的。

(四)发现水工程安全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或者报告的。

(五)拒不执行小型水库防洪预案、防汛抢险指令等防汛调度方案的。

(六)不履行小型水库安全管理职责的其它行为的。

因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导致小型水库出现重大险情或垮坝,造成重大损失的,县政府同时追究小型水库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行政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从事影响小型水库安全运行活动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造成小型水库所有者或管理单位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并由相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或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塘坝的管理可以参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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