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政办〔2010〕95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霍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县十五届人民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霍邱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县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以下简称“农饮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护,长久发挥供水效益,保证人民群众饮水安全,达到持续利用、良性发展和发挥最大效益的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35号令)、《安徽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和《六安市农村饮水安全集中供水工程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饮工程是指为解决农村居民生活和生产用水而兴建的永久性供水工程,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境内以国家投资为主兴建的各类农村集中供水工程。
第三条 农饮工程以解决农村居民饮水为主,有条件的可兼顾工业和经营等生产用水。按照国有资产不流失和群众饮水安全的原则,引入市场化运作方式,鼓励社会各界积极投资建设、管理和运营农饮工程,逐步建立产权归属明确、责任主体落实、责权利统一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确保农饮工程良性运行使用。
第二章 运营管理
第四条 乡镇政府是农饮工程运营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依法组织落实农饮工程的运营单位、对农饮工程运管单位的日常运行、收费、财务等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农饮工程正常运营,长期发挥效益。乡镇供水的农饮工程,由所在乡镇政府行使工程管理权;跨乡镇的以受益群众人数多的乡镇政府为主、受益少的为辅行使管理权。
县水务局是全县农饮工程实施主体和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县农饮工程的建设管理,工程竣工验收后一个月内移交给所在乡镇政府,并对工程运行管理进行监督、指导和提供技术服务。
县财政、国资、国土、卫生、环保、物价、税务、供电等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切实做好相关监管、指导和配合工作,并从技术、机制等方面全力保障农饮工程正常运行。
运营单位负责做好农饮工程的生产、经营、管理等工作,并接受所在乡镇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监督监管。
第五条 明晰国家投入为主建设的农饮工程产权,合理确定管理形式。以国家投资(含县级)为主建设的农饮工程,资产归国家所有,县政府委托乡镇政府对该资产进行管理,在确保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依法落实农饮工程运营单位,并依次采取以下管理形式:
1、出让所有权。由乡镇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依法进行所有权出让,由出让后的产权持有者对农饮工程进行运营管理,出让所得资金存储县国资局专户,专项用于农饮工程的建设和维护。
2、出让经营权。由乡镇政府将一定时期内的工程经营权出让给企业或个人经营管理,由经营者按核定的水价征收水费,负责农饮工程的运行维护。出让所得资金存储县国资局专户,专项用于出让期满后的工程维修和设备更新。
3、租赁承包。在资产评估的基础上,确定租赁承包底价,由企业或个人竞标承包。承包者缴纳抵押金并与乡镇政府签订合同,在规定承租期内独立经营,按期交纳租盒。租赁所得资金存储县国资局专户,专项用于租赁期满后的工程维修和设备更新。
4、委托管理。由乡镇政府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运行管理。
以上所得资金原则上用于原乡镇农饮工程,县财政局进行监管。
第六条 乡镇政府要落实监督、管理机构和人员,根据水源状况、取水措施、水处理工艺、水量、水压、管网分布等实际,制定具体的监管操作规程等制度。运营单位运营期间应定期对机井、供水构筑物、管道、机电设备等设施进行养护及更新改造,确保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第七条 对供水构筑物、管道、水池和泵房等由乡镇政府会同县水务局根据实际划定保护范围。在保护范围内不得修建影响供水的其它建筑物,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改动、破坏和侵占供水设施。在供水管线保护范围内严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树和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等。
第八条 运营单位要建立工程运行管理档案,包括水质监测记录、地表或地下水位动态变化记录、设备检修记录、生产运行报表和运行日志等。资料应真实完整,并有专人管理。
第九条 农饮工程是社会公益性工程,未经所在乡镇政府和县水务局批准不得改变工程用途。确定出让经营权、租赁承包和委托管理年限时,须按国有资产管理审批权限报县级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三章 供水管理
第十条 农饮工程应优先保证工程设计范围内居民生活用水需要。设计范围外新增用水户要向所在乡镇政府提出申请,由所在乡镇政府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运营单位要与用水户签订供水协议,按协议规定供水。所有用水户必须安装水表,实行计量收费。
第十二条 由于工程施工、维修等原因确需停止供水的,运营单位要提前24小时上报所在乡镇政府,并通过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时通知用水户,因人力不可抗拒或不可预测而发生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用户的,运管单位应在积极抢修的同时,报告工程所在乡镇政府并及时通知用水户。
第四章 收费管理
第十三条 为保证农饮工程长期发挥效益,实行有偿供水、计量收费,水价及收费标准由所在乡镇政府、县水务局、财政局配合,县物价局核定,运营单位要规范征收。
第十四条 农饮工程需收取输配水管网建设费用,包括入户费用和材料、人工费用两个部分,收费标准由县物价局会同乡镇政府、县水务局核定。
入户费用由运营单位收取,原则上居民每户不超过200元,单位或企业不超过1000元,收取的入户费用专门用于工程的支管网改造及工程维修,由工程所在乡镇政府监督使用。
材料、人工费用由用水户承担,在接水入户时由运营单位向用水户按实际发生费用一次性收取。
第十五条 农饮工程水价按用水类别分类计价,水价由成本和合理利润构成,经营及工业用水等标准由物价部门另行核定。若需调整水价,运营单位提出申请,县物价局按程序核定。
第十六条 水费实行计量收费,由运营单位向用水户征收。
第十七条 落实农饮工程优惠政策,减少生产成本,尽量降低水价。农饮工程建设用地作为公益性项目建设用地,统一纳入当地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农饮工程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有关税费一律享受优惠政策。
第五章 水源、水质保护
第十八条 乡镇政府要会同县水务局、环保局参照《安徽省城镇生活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条例》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立永久性标识,制定水源调度和保护制度。
乡镇政府、县水务局、环保局、运营单位及受益区群众有依法保护农村饮用水水源不受破坏的义务,加强水源水质的管理和保护,防止在水源保扩区内发生任何有可能污染该水域水质的活动,确保水质安全。
第十九条 县卫生局负责对农村饮用水水源和供水水质进行监测、检测,确保饮水安全。县环保局负责农村饮用水水源的环境监管和水质监测,做好水源保护工作,并定期公布饮用水水源的环境质量监测结果。
第二十条 运营单位要按照《村镇供水技术规范》SL310-2004)和《农村饮用水卫生标准》(国标)执行,并向县卫生局申办卫生许可证,直接从事生产管理的工作人员要定期进行体检,建立健康档案。
第二十一条 农饮工程实行取水许可制度,运营单位要办理取水许可证。
第六章 奖惩
第二十二条 在农饮工程运行管理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县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乡镇政府以及运营管理单位责令其停止违规违法行为,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私自接水窃水者;
(二)拒不交纳水费者;
(三)私自拆迁供水设施者;
(四)毁坏供水设备设施者;
(五)切断电源、水源,影响供水站运行者:
(六)破坏水源、污染水质者。
第二十四条 供水生产管理人员凡有下列情形的,视其情节,由有关部门、乡镇政府以及运营管理单位给予批评教育、罚款、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一)擅离岗位,无故停水断水者;
(二)玩忽职守,违章操作,致使设备损坏,造成重大
经济损失者;
(三)贪污挪用水费,或以权谋私者;
(四)对水源水质管护不力,造成严重后果者。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以国家和企业(含个人投资)共同投资建设以及原民营企业或个人投资建设后经农饮工程资金改扩建的农饮工程,在明晰产权的前提下,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乡镇政府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县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