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县级河湖长会议制度(修订)》、《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职责分工细则(修订)》、《霍邱县河湖长制作督察制度(修订)》、《霍邱县河湖长巡查制度(修订)》、《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交办督办制度(修订)》、《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修订)》、《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修订)》、《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修)》等八项制度已经县委、县政府负责同志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4月10日
霍邱县县级河湖长会议制度(修订)
为规范县级河湖长会议,根据《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霍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办〔2017〕66号)、《中共霍邱县委办公室、霍邱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2018〕61号)文件精神,修订本制度。
县级河湖长会议分为县级总河长会议、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县级河湖长专题会议、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和县级河长制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河长办”)成员会议。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
(一)县级总河长会议由县级总河长或总河长委托副总河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县级总河长会议人员为县级总河长、县级副总河长,县级河湖长、相关县级领导、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河长办主要负责同志、乡镇(开发区)总河长。
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三)县级总河长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全面推行河湖长制的决策部署以及省、市总河长会议精神。
2、河湖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
3、总结上一年度河湖长制工作,安排部署本年度工作任务。
4、研究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结果和重大事件处理意见。
5、协调处理部门之间、乡镇(开发区)之间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6、需县级总河长会议议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四)县级总河长会议每年至少召开1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由县河长办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县级总河长或副总河长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县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县河长办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二、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
(一)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由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人员为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有关主要负责同志、相关乡镇(开发区)主要负责同志、县河长办负责同志。
列席会议的人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三)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县委、县政府的决策部署。
2、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的工作部署。
3、总结河湖长制阶段性工作,部署阶段性任务。
4、调度河湖长制的重点工作。
5、协调处理河湖长制工作中跨乡镇(开发区)、跨部门的重要事项。
6、需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四)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2次,如遇重大事项,可随时召开。由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
三、县级河湖长专题会议
(一)县级河湖长专题会议由县级河湖长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县级河湖长专题会议人员为县级河湖长、副河湖长、河湖警长、技术负责人、相关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县河长办负责同志、相关乡镇(开发区)河湖长。
具体参会人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三)县级河湖长专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工作部署。
2、听取责任河湖治理、管理、保护工作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存在的主要问题。
3、研究责任河湖治理、管理、保护工作年度计划及重点工作实施方案。
4、推进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的制定、实施。
5、协调解决责任河湖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难点问题。
6、通报交办、督办事项办结情况。
7、研究的其他事项。
会议议题由会议主持领导确定。
(四)县级河湖长专题会议由县级河湖长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原则上每年召开不少于2次。由县级副河湖长单位拟定会议方案,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审定。
(五)会务工作由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指导,县级副河湖长单位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县级副河湖长单位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按程序报送县委办公室或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呈会议主持领导签发,报县河长办备案。
四、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
(一)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河长办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人员为县河长办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相关县级副河长单位分管负责人,相关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分管负责人,相关乡镇(开发区)河长办负责人。
列席会议的人员由县河长办主任确定。
(三)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安排部署。
2、研究提请县级总河长会议、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工作方案等。
3、协调处理河湖长制工作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4、协助副河湖长单位落实县级河长专题会议的安排部署。 会议议题由县河长办主任确定。
(四)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县河长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五)会务工作由县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县河长办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由县河长办主任签发。
五、县河长办成员会议
(一)县河长办成员会议由县河长办主任召集并主持。
(二)参加县河长办成员会议人员为县河长办主任、第一副主任、副主任、县河长办成员。
(三)县河长办成员会议主要研究以下事项:
1、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的决策部署。
2、落实上级河长制办公室下达的工作任务。
3、研究提出河湖长制工作的相关制度、考核考评办法。
4、研究提出年度工作计划和年度督察考核方案。
5、研究安排县河长办重点工作。
6、审议提请县级总河长会议、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审议的事项。
会议议题由县河长办主任确定。
(四)县河长办成员会议由县河长办主任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
(五)会务工作由县河长办承办。
(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形成会议纪要。县河长办在会议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拟定会议纪要,由县河长办主任签发。
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职责分工细则(修订)
为进一步明确河湖长制工作职责,保障河湖长制各项工作制度、措施落到实处,根据《霍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细则。
一、县级总河长职责
负责领导、组织全县河湖治理、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河长湖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二、县级副总河长职责
协助县级总河长工作,受县级总河长委托召集并主持县级总河长会议,组织、协调、督察、调度河湖长制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三、县级河湖长职责
1、县级河湖长是其责任河湖的第一责任人,对其责任河湖的治理、管理、保护负责,履行指导、协调、督察、巡查、监督、调度等职责。
2、负责组织其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的实施,组织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协调推进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执法监管等重点任务。协调解决河湖治理、管理、保护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3、负责组织对其责任河湖管理范围内的非法侵占河湖水域岸线和航道、围垦河湖、破坏湿地、盗采砂石资源、破坏河湖工程设施、违法取水排污、电毒炸鱼等突出问题进行整治或开展专项整治行动。
4、负责对跨行政区域的河湖明晰管理责任,协调上下游、左右岸、干支流实行联防联控。
5、负责落实其责任河湖建立长效管护机制,努力创建“河畅、水清、岸绿、景美、人和”的幸福河湖。
6、负责督察、指导下级河湖长、相关责任主体和有关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履行职责,对年度完成情况进行考核。
7、全面掌握其责任河湖基本情况,负责对其责任河湖开展巡查,巡查原则上每季度一次。
8、完成上级河湖长及本级总河长交办的任务。
(四)县级副河湖长及副河湖长单位职责
县级副河湖长负责落实县级河湖长交办的具体工作,协助县级河湖长担负其责任河湖的治理、管理、保护职责,协助县级河湖长开展指导、协调、督察、巡查、监督、调度等工作。
县级副河湖长单位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县级河湖长专题会议部署的工作。
2、负责落实县级河湖长、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工作。负责对其责任河湖河湖长交办的事项进行督办。
3、负责协调落实其责任河湖的治理、管理、保护等任务。
4、协助县级河湖长实施其责任河湖“一河(湖)一策”方案确定的有关工作。
5、依据“一河(湖)一策”方案,拟定其责任河湖治理、管理、保护年度工作计划,每年1月底前提出当年工作计划草案,提请县级河湖长专题会议审议。
6、负责对舆情、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问题、基层河湖长反映的问题分类收集、梳理,报告县级河湖长,按程序交有关单位处理,并跟踪督办落实。
7、承办县级河湖长专题例会会务工作,负责其责任河湖治理、管理、保护各项工作档案整理与归档,形成“一河(湖)一档”,并分年度移交县河长办备案。
8、落实本部门承担河湖长制工作的有关机构和人员。
(五)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职责
1、履行《霍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中规定的职责。
2、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县级河湖长专题会议、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研究确定的事项。
3、配合县河长办、县级副河湖长单位做好相关工作。
4、组织报送河湖长制相关工作信息。
(六)县河长办职责
1、负责贯彻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决策部署。落实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交办的事项。
2、负责落实省、市河长办交办的任务。
3、组织编制““一河(湖)一策”实施方案。
4、拟定河湖长制工作相关制度和考核办法。组织编制河湖长手册、河湖长工作清单和年度任务。监督、协调各项任务落实,并对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的事项进行跟踪督办。
5、牵头负责河湖长制河湖管理保护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
6、制作并组织安装县级河湖长公示牌,指导下一级河湖长公示牌设置。
7、承办县级总河长会议、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县河长办成员会议等会务工作。
8、会同县督察考核室对县级副河湖长单位、其他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以及乡镇(开发区)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察和考核。
(七)县级河湖警长职责
协助县级河湖长、副河湖长做好其责任河湖治理、管理、保护等有关执法工作。
(八)县级河湖技术负责人职责
协助县级河湖长、副河湖长做好其责任河湖治理、管理、保护等有关技术指导工作。
(九)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职责
1、负责联络、协调、反馈涉及本部门河湖长制各项工作。
2、负责落实县河长办安排的有关工作任务。
3、负责收集、整理和报送本部门河湖长制工作信息。
(十)乡镇(开发区)级总河长职责
1、负责领导、组织本乡镇(开发区)河湖治理、管理、保护工作,承担河湖长制的总督导、总调度职责。
2、承担县级河湖长负责河湖所涉及的辖区内河段、辖区内流域面积50平方公里以下的河湖、小型水库、分干渠以下渠道及沟塘堰坝等治理、管理、保护主体责任。
3、组织排查辖区河湖存在问题,制定治理管护措施,明确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
4、组织制定辖区河湖长制工作制度,落实工作职责,建立长效机制。
5、承担辖区内河湖治理任务,加大投入力度,确保治理成效。
6、协调解决辖区内河湖治理、管理、保护突出问题,牵头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巩固整治成果。
7、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突发水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
8、负责组织确定乡镇(开发区)副总河长、河湖长、河湖警长、技术负责人、河长办、村级河湖长及河湖专管员职责。
9、牵头组织对乡镇(开发区)副总河长、河湖长、河湖警长、技术负责人、河长办、村级河湖长及河湖专管员等履职情况进行督导。
10、协助县级河湖长、副河湖长单位开展日常河湖治理、管理、保护工作,落实县级河湖长任务交办单、督办单派发的具体任务,配合县级河湖长或相关部门牵头开展的集中整治工作。
(十一)乡镇级河湖长职责
1、组织领导责任河湖日常巡查和管护工作,对发现问题组织整改,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本级总河长、上级河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2、组织开展河湖日常清漂、保洁等,配合上级河湖长、有关部门(单位)开展河湖问题清理整治或执法行动。
3、指导监督村(社区)级河湖长开展河湖巡查。
4、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任务。
(十二)村(社区)级河湖长职责
1、村(社区)级河湖长组织订立河湖保护村规民约。
2、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相关上级河湖长或河长制办公室、有关部门(单位)报告。
3、完成上级河湖长交办的任务。
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修订)
为加强对河湖长制工作实施情况督察,落实工作职责,提升工作效率,根据《霍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制度。
一、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河湖长制工作县级督察。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协调督察工作。
二、基本原则
督察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统筹协调、分工负责、分层实施的原则。
三、组织形式
督察分为县级河湖长督察、县督察考核室、县河长办督察和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
(一)县级河长督察。由县级河湖长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副河湖长单位具体承办,对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开发区)河湖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察。
(二)县督察考核室。由县督察考核室会同县河长办组织实施,对乡镇和开发区河湖长制工作和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工作情况进行督察。
(三)县河长办督察。由县河长办负责组织实施,对乡镇和开发区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进行督察。
(四)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督察。各成员单位根据职责分工负责组织实施,对下级部门河湖长制实施情况、落实河湖治理、管理、保护职责情况进行督察。
四、督察内容
(一)工作方案制定及实施情况。督察乡镇(开发区)及相关责任单位河湖长制工作年度方案的制定及实施情况。
(二)“一河(湖)一策”方案实施情况。坚持问题导向,因河因湖制宜,督察“一河(湖)一策”方案实施情况和按照治理、管理、保护目标任务分类精准施策及解决河湖治理、管理、保护突出问题情况。
(三)河湖长制任务推行实施情况。通过现场巡查等形式,督察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执法监管等主要任务实施情况。
(四)河湖长制组织体系和工作机制的建设及运行情况。河湖长体系建立情况,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职责落实情况,乡镇(开发区)长制办公室设置及工作人员落实情况,村级河湖长制工作落实情况,河湖长会议、职责分工、督察、巡查、交办督办、考核、信息共享、信息报送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五)特定事项或任务实施情况。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批办事项落实情况,县级总河长会议、县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县级河湖长专题会议决策部署和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上级部门检查、督导发现问题以及媒体曝光、社会关切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五、督察方式
督察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用明察与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开展,也可以通过组织互察或引入第三方督察的方式开展。
六、督察程序
县级河湖长、县督察考核室、县河长办、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以下简称督察单位)根据督察事项、内容及时间要求,按照以下程序开展督察:
(一)督察准备。督察单位根据督察工作计划或工作实际,制定督察工作方案。
(二)督察实施。督察单位通过听取情况汇报、审阅自查报告和文件资料、实地查看核查、听取公众意见等形式开展督察。
(三)督察报告。督察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督察单位向县河长办提交督察报告。
(四)督察反馈。县河长办接到督察报告3个工作日内向被督察对象下达通报。
(五)督察整改。被督察对象按照通报整改要求,制定整改方案,并在一个月内向督察单位和县河长办报送整改情况。对逾期未完成整改的,视情开展“回头看”,组织重点督察,实行警示约谈。
(六)督察台账。督察单位应当对督察事项登记造册,统一编号。督察任务完成后,及时将督察事项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察报告、通报、整改方案等资料立卷归档。
七、督察结果运用
督察结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对河湖长制工作成效突出的,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的,通报批评,责成整改;对河湖长制工作中弄虚作假、失职渎职的,严格责任追究;对督察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行为,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霍邱县河湖长巡查制度(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湖长巡查工作,根据《霍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河湖长为县级河湖长、乡镇(开发区)级河湖长、村(社区)级河湖长(以下统称为“各级河湖长”)。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巡查,是指各级河湖长通过对其责任河道、湖泊、水库、渠道(以下统称为“河湖”)巡回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或提交相关责任单位解决。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河湖长是其责任河湖巡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应对其责任河湖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巡查。
各地应积极组织河湖专管员、保洁员、社会团体相关人员、志愿者开展河湖巡查工作。
第五条 各级河长办及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应当积极支持河湖长巡查履职,及时将河湖入河排污(水)口分布图、污染源清单、河湖治理项目、涉河湖治理项目、涉河湖活动等信息公开,为河湖长开展巡查工作创造条件。
第三章 巡查频次和内容
第六条 各级河湖长对责任河湖开展的巡查,县级河湖长每季度不少于1次,乡镇(开发区)级河湖长每月不少于1次,村(社区)级河湖长每周不少于1次。对水质不达标、问题较多的河湖,应加密巡查频次
第七条 河湖长巡查原则上应对责任河湖进行全面巡查,做到巡查全覆盖。
第八条河湖长巡查应重点查看以下内容:
(一)河湖面、河湖岸保洁是否到位。
(二)河湖底有无明显污泥或垃圾淤积。
(三)河湖水体有无异味,颜色是否异常(如发黑、发黄、发白等)。
(四)是否新增入河排污口,入河排污口是否存在明显异常排污情况。
(五)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存在非法采砂、构建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影响河势稳定、危害河湖岸线堤防安全的行为。
(六)河湖管理范围内是否有种植或存在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杆作物及其他妨碍河湖行洪、泄洪的情况。
(七)是否存在倾倒垃圾、渣土、工业固废、危废等影响水源地保护、破坏水环境等行为。
(八)是否存在非法电鱼、炸鱼、毒鱼等破坏水生态环境的行为。
(九)河湖长公示牌、河湖岸线界碑、界桩,水源地保护标识牌等标识公示设施是否存在倾斜、破损、老化等影响使用的问题。
(十)河湖监管、监测设施是否正常运行。
(十一)巡查已发现的问题是否解决。
(十二)是否存在其他影响河湖水质和安全问题。
第四章 巡查记录
第九条 河湖长巡查时应采用安徽省河长制决策支持系统中的河长通APP移动平台,及时上传巡河信息。上传内容应包括巡查起止时间、巡查路线、主要问题(包括责任主体、地点、照片等)、处理情况(包括当场采取措施、处理效果、提交有关职能部门或向上级报告以及向上级反映问题的解决情况)等基本内容。副河湖长单位应及时整理巡河湖记录,建立巡查问题台账。若召开河湖长专题会议,应做好会议纪要,巡查问题台账和会议纪要应及时报相应河长办备案。
第五章 问题的处理
第十条 河湖长在巡查过程中,发现问题的,应当妥善处理并跟踪解决到位。
村级河湖长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无法解决的,应立即报告乡镇(开发区)级河湖长。
乡镇(开发区)级河湖长巡查发现或村(社区)级河湖长反映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职责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河湖长、或副湖河长单位、或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县级河湖长巡查发现或乡镇(开发区)级河湖长反映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及时安排解决,在其责任范围内暂时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报告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或市级河湖长协调解决。
第十一条 相关职能部门接到河湖长或副河湖长单位交办的有关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处理情况按要求及时反馈。
第十二条 县级河湖长接到群众投诉,应及时协调处理,重大问题应赴现场察看解决。
乡镇(开发区)级、村(社区)级河湖长接到群众投诉,应当认真记录、登记,及时赴现场进行核实,反映属实的问题,应当及时予以解决。对暂不能解决的问题,在职责范围内的,要制定解决方案,限时解决,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监督;在职责范围外的,应当及时报告上级河湖长或副河湖长协调处理。
有关部门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将问题处理情况反馈给投诉人。
第六章 考核奖惩
第十三条 乡镇和开发区应当将村(社区)级河湖长巡查工作作为河湖长年度履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十四条 河湖长巡查工作中,出现工作敷衍懈怠,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法规问责。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交办督办制度(修订)
为确保河湖长制各项工作落实,保障河湖长制工作有效开展,根据《霍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制度。
一、本制度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县级河湖长制工作。
二、交办形式、内容、对象
(一)交办形式
交办分为县级总河长、县级副总河长、县级河湖长、县河长办交办。交办采取一事一单。
(二)交办内容
1、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内容。主要为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批示的事项,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在调研、督察发现的问题及对群众来信来访反映问题的批示。
2、县级河湖长交办的内容。上级机关和上级领导及县级总河长批示的涉及其责任河湖的事项;县级河湖长督察巡查发现的问题和舆情、群众来信来访等反映问题的批示,需要县级河湖长协调解决的事项等。
3、县河长办交办的内容。省、市河长办交办的事项,县河长办督察发现的问题,舆情及群众来信来访等反映的问题,相关会议研究需要交办的事项,领导批示的事项等。
(三)交办对象
1、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的对象:县级河湖长,相关乡镇(开发区)党委、政府、乡镇(开发区)级总河长、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2、县级河湖长交办的对象:相关乡镇(开发区)党委、政府及相关乡镇(开发区)级河湖长,相关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
3、县河长办交办的对象:相关乡镇(开发区)党委、政府乡镇(开发区)河长办、相关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等。
三、督办形式、内容
(一)督办形式
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河长办交办事项由县河长办负责督办;县级河湖长交办事项由相应副河湖长单位督办。督办采取一事一单。
(二)督办内容
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及县河长办交办的未能及时办结、反馈的事项,造成较大影响涉及公共安全的事项。
四、交办督办程序
(一)任务下达
采用交办单、督办单的书面形式交办、督办。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交办事项,县河长办依据相关会议纪要和批示,制作交办单、督办单,交办单由县河长办主要负责人审核下发,督办单由副总河长或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签发;县级河湖长交办的事项,由相应副河湖长单位依据相关会议纪要和批示制作交办单、督办单,交办单呈县河长办审核后报县级河湖长签发,督办单呈县河长办审核后由县级河湖长或县级副总河长签发;县河长办交办的事项及其需要督办的事项,由县河长办主要负责人签发。交办、督办时,明确具体任务、承办对象、牵头单位、协办单位、办理期限等。
(二)任务承办
承办对象接到交办、督办任务后,应当按要求按时保质完成,并将完成情况及时上报。涉及多个责任单位的,牵头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协办责任单位必须积极主动配合。在办理过程中出现重大意见分歧的,由牵头责任单位负责协调;分歧难以协调的,牵头责任单位应当报请相应县级河湖长协调。
(三)办理反馈
交办、督办事项实行台账式管理。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交办单以及县河长办的交办单、督办单由县河长办统一登记、编号、盖章和送达。交办、督办任务完成后,应及时向交办领导报告办理情况,并办理销号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完毕的,承办单位及时书面报告未完成原因、下步工作安排。
(四)立卷归档
县河长办、县级副河湖长单位按年度分别对其负责的交办单、督办单立卷归档,包括交办单、督办单原件、领导批示、处理意见、督办情况报告等资料。
五、其他事项
1、交办、督办任务完成情况列入对乡镇和开发区、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河湖长制工作年度考核内容。
2、年底前,县河长办、县级副河湖长单位分别对全年交办、督办工作书面总结。
附件:
1、 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任务交办单
2、 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任务督办单
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任务交办单
编号: 签发:
交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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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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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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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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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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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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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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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工作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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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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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任务督办单
编号: 签发:
督办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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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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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成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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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单位 |
牵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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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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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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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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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工作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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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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督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办法(修订)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部署,健全完善考核机制,推动河湖长制各项任务落实,根据《霍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和省、市、县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要求,修订本办法。本考核分为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和乡镇(开发区)考核。
一、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考核
(一)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决策部署情况,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及履行本部门本单位河湖长制工作职责情况。考核内容详见附件。
(二)、考核对象及考核方式
1.考核对象
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
2.考核方式
河湖长制工作考核采取被考核单位自评与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考评相结合,日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每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公开通报。
(三)考核赋分
考核实行百分制,依据得分高低评定等次,分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其中优秀等次数比例不超过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总数的40%。考核内容存在合理缺项的,缺项得分取该部门其他考核项得分率乘以缺项分值。
(四)、考核步骤
1.单位自评。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形成简明扼要的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于1月15日前报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综合考评。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小组,根据考评细则,结合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对考核内容逐项评分,汇总考核得分,提出考评等次建议。
3.研究审定。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考评结果报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结果公布。考核结果由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五)考核要求
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做好考核自评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积极配合做好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附件: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河湖长制工作考核评分细则
考核内容 |
分值 |
评 分 细 则 |
一、组织保障 (10分) |
3 |
领导重视。将河湖长制工作纳入本部门本单位领导班子议事日程,每年至少研究1次,得3分,否则不得分。 |
3 |
专职负责。有分管河湖长制推进工作的领导,有牵头股室和联络员,人员发生变动及报送县河长办备案,得3分,否则不得分。 |
|
4 |
建立机制。建立本部门本单位涉河湖问题处理工作机制,并运转良好,得4分;运转情况一般,得2分;较差,得1分;未建立机制,不得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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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重点工作 (60分) |
30 |
完成年度任务。序时推进河湖长制年度工作要点、县级河湖长任务清单中涉及本部门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全部完成的,得30分,未全部完成的,按照完成量比例赋分。 |
15 |
落实会议部署。落实县级总河长会议、河湖长专题会议、河湖长调度会议部署的任务,得1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照完成任务量比例赋分。 |
|
15 |
完成交办事项。按要求完成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河长办交办的事项,全部达到验收销号标准,得15分,未全部完成的,按照完成事项数比例赋分。 |
|
三、协助河湖长履职(20分) |
6 |
掌握河湖情况。副河湖长单位开展责任河湖管护情况巡查暗访,排查河湖问题,建立河湖问题台账,得6分。未开展巡查暗访的,扣3分;无问题台账的,扣3分。 |
8 |
协助河湖长巡河巡湖。副河湖长单位依据平时掌握的河湖管护情况,制定有针对性的巡河巡湖方案,及时报告县级河湖长开展巡河巡湖,并做好巡河巡湖组织协调工作,河湖长每季度巡河不少于1次,得8分。巡河巡湖次数未达到要求的,该项不得分;巡河未制定巡河方案,每次扣2分;未做好巡河组织协调工作,每次扣2分。 |
|
6 |
筹办河湖长专题会议。副河湖长单位协助县级河湖长组织召开专题会议、现场调度会议,拟定会议方案,承办会务工作,形成会议纪要,会议次数每年不少于2次,得6分。全年未筹办专题会议,该项不得分;筹办会议且有会议纪要,每次得3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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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日常工作 (10分) |
5 |
信息报送。积极报送本部门河湖长制相关工作动态、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在县级以上主流媒体报道的,副河湖长单位每篇得1分,其他成员单位每篇得2分。本项最高得5分。 |
5 |
材料报送。按要求及时向县河长办报送重点任务进展,有关调研、督查、会议及出台有关文件所需的文字材料,年终总结、考核自评等材料,得5分。未按要求报送的,每次扣1分,扣完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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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加减分 |
±10 |
1.实施河湖长制有关工作,得到党中央、国务院(含中办、国办)通报表彰的,加10分;得到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含部委办公厅)通报表彰的,加5分;得到省委、省政府(含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彰的,加5分;得到市委、市政府(含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通报表彰的,加3分。 2.实施河湖长工作有关经验做法,经党中央、国务院在全国推广的,加5分;经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在全国推广的,加3分;经省委、省政府在全省推广的,加3分;经市委、市政府在全市推广的,加2分。(需提供相应的佐证支撑材料) 同一事项按照就高原则计算,不重复加分,最高加10分。 |
1.实施河湖长制有关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通报批评的,减10分;受到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委通报批评的,减5分;受到省委、省政府通报批评的,减5分;受到市委、市政府通报批评的,减3分。 2.河湖长制有关工作因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不到位,被国家级主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10分;被省、部级主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5分;被市级主流媒体曝光的,每次扣2分。 3.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的,减10分。 同一事项按照就高原则计算,不重复减分,最高减10分。 |
二、乡镇(开发区)考核
(一)考核内容
主要考核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县关于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决策部署情况,完成年度目标任务情况及履行乡镇(开发区)河湖长制工作职责情况。考核内容详见附件。
(二)、考核对象及考核方式
1.考核对象
各乡镇(开发区)。
2.考核方式
河湖长制工作考核采取被考核乡镇(开发区)自评与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的考评相结合,日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每年开展一次,考核结果公开通报。
(三)考核赋分
考核实行百分制,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个档次。90分以上为优秀、80-90分为良好、70-80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核具体评分细则见附件。
(四)、考核步骤
1.单位自评。各乡镇(开发区)对照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进行全面梳理,形成简明扼要的自评报告及相关佐证材料,于1月15日前报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综合考评。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考评小组,根据考评细则,结合重点任务完成情况和平时了解掌握情况,对考核内容逐项评分,汇总考核得分,提出考评等次建议。
3.研究审定。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初步考评结果报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4.结果公布。考核结果由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报。
(五)考核要求
各乡镇(开发区)要高度重视,做好考核自评工作,及时、准确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情况,积极配合做好年度目标考核工作。
(六)考核验收结果的运用
1.考核结果县全面推行河湖长制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予以通报。对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通报表扬;对工作不力、排名靠后的,给予通报批评。
2.考核同时纳入我县“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及“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考核体系,作为乡镇(开发区)党政领导班子和主要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七)其他
考核不合格的乡镇(开发区)在结果通报后5个工作日内,乡镇(开发区)党委、政府向县委、县政府说明原因,并承诺整改措施及期限
附件:乡镇(开发区)河湖长制落实情况考核指标
乡镇(开发区)河湖长制落实情况考核指标
序号 |
指标 |
分值 |
评分细则 |
1 |
河长湖长履职情况 |
20 |
1.河长湖长履职情况(20分)。 ①落实水利部《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乡镇级总河长主持召开总河长会议,部署年度河湖长制工作任务或河湖“清四乱”等专项行动,得6分。未按照规范要求召开总河长会议扣2分、未部署年度河湖长制工作任务或河湖“清四乱”等专项行动扣4分。 ②乡级河湖长牵头协调解决责任河湖重大问题、及时整治突出问题的,得4分。责任河湖有重大问题未协调解决、未有效实施一河(湖)一策,或监督检查工作不力、未对下级河湖长或同级相关责任部门进行督办的,发现1例扣0.5分,最多扣4分。 ③乡村级河湖长落实水利部《河长湖长履职规范(试行)》,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河湖巡查活动,得8分。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发现1例扣0.5分,最多扣8分。依据安徽省河长制决策支持系统统计数据。 ④各级河湖长对自身职责和责任河湖管护任务清楚的,得2分。通过电话暗访抽查、第三方调查,发现河湖长对自身职责及责任河湖管护情况不清楚的,每1例扣0.5分,最多扣2分。 |
2 |
10 |
2.河湖长制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10分)。 乡级河湖长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县部署的河湖长制各项专项行动,组织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及非法采砂专项整治行动,有工作方案、有问题台账、并取得实效的,得10分。①贯彻落实不到位或未组织开展各项专项行动的,每缺少一项,扣2分。②乡级组织开展但无问题台账的,每项扣1分。未按期完成问题整改销号、不能反映行动成效的,每项扣2分。 ③根据各地开展行动取得成效情况,结合各级监督检查情况进行综合排序,对排名后1名的乡镇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 |
|
3 |
河湖管护机制落实 |
10 |
1.河湖管护主体落实情况(10分)。 ①区域内河湖管护主体全部落实,得3分。河湖管护主体未全部落实的,发现1例扣1分。 ②建立基层河湖日常巡查保洁机制,组织开展河湖日常巡查维护、清理保洁等工作的,得5分。 结合各级督查暗访情况,发现河湖存在乱堆垃圾等问题情形的,每1例扣1分。最多扣5分。 ③河湖长制责任体系向农村水系及小微水体延伸情况(2分)。建立农村水系及小微水体河长名录的,得1分;完成建立责任体系并进行公示的,得1分。 |
4 |
5 |
2.河湖长制经费落实(5分)。 河湖长制经费纳入乡镇财政预算或有稳定资金渠道的,得5分。乡镇(开发区)未落实或落实经费不能满足河湖长制工作需要而影响工作的,本项不得分。 |
|
5 |
5 |
3.建立河湖长制促进机制(5分)。 按照水利部河长办《关于印发河长制办公室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及市级第6号总河长令等要求,乡镇(开发区)建立联合河湖长制等工作机制以及河湖长述职制度、问题交办督办、河湖问题处置办法、河湖长考核办法等制度,并组织实施的,得5分。未全部完成的,每少1项扣1分。本项5分扣完为止。 |
|
6 |
河湖问题整治情况 |
4 |
1.省三大一强专项攻坚行动涉河湖生态环境突出问题整改情况(4分)。 ①中央环保督察、长江经济带警示片等国家级监督检查。未按要求完成问题整改任务,每1个扣1分。下达问题整改任务清单中提出严格落实、建立完善河湖长制等内容的,每1个扣1分。 ②省级监督检查。未按要求完成省环保委下达问题整改任务,每1个扣1分。下达问题整改任务清单中提出严格落实、建立完善河湖长制等内容的,每1个扣1分。 |
7 |
4 |
2.水利部暗访发现问题整改情况(4分)。 ①水利部交办问题数量超过全县问题平均数的乡镇(开发区),每超过1个扣1分。 ②一般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1个扣0.5分。较严重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1个扣1分。重大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1个扣2分。本项扣完为止。 |
|
8 |
河湖问题整治情况 |
4 |
3.省级暗访发现问题整改情况,含专项整治行动(4分)。 省级暗访交办问题数量超过全县问题平均数的乡镇(开发区),每超过1个扣0.5分。一般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1个扣1分。较严重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1个扣2分。重大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1个扣4分。本项扣完为止 |
9 |
5 |
4.市级暗访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5分) ①一般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1个扣0.5分。较严重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1个扣1分。重大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1个扣2分。 ②按照暗访发现问题数量与河湖数量比值,从小到大排序,对排序最后1名的乡镇(开发区)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 |
|
10 |
6 |
5.县级暗访发现问题及整改情况,含县级河长交办问题。(6分) ①一般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1个扣0.5分。较严重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1个扣1分。重大问题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每1个扣2分。 ②按照暗访发现问题数量与河湖数量比值,从小到大排序,对排序最后1名的乡镇(开发区)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 |
|
11 |
4 |
6.上级河湖长制专项巡察反馈问题整改情况。(4分) 河湖长制专项巡察反馈问题全部按照要求完成整改的,得4分,每出现1个未按照要求完成整改问题,扣1分,本项扣完为止。 |
|
12 |
4 |
8.“清河清湖”专项行动完成后,县级及以上督查暗访新发现问题数较上年同期出现较大增长的,扣1分。禁捕退捕区域新发现非法矮围的,扣1分。被水利部、省市河长办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的,扣1分。发生涉河湖重特大水污染事件、重特大水事违法案件,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等情形的,扣1分。 |
|
13 |
河湖长制基础工作 |
5 |
1.通过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公众号等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河湖长制(5分)。 ①在国家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每1篇(次)加1分;因工作不到位出现负面报道每1篇(次)扣2分。在省、部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每1篇(次)加0.5分;因工作不到位出现负面报道每1篇(次)扣1分。在市县级主流媒体宣传报道每1篇(次)加0.5分;因工作不到位出现负面报道每1篇(次)扣0.5分。 ②完成县河长办组织的专题宣传活动,加1分;未完成的,每次扣0.5分,最多扣1分。 ③乡镇(开发区)组织开展特色宣传教育活动的,加1分。各乡镇(开发区)每年在安徽省水利厅网站河湖长制专栏、安徽省河湖长制微信公众号及市水利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县政府门户网站,累计发布河湖长制信息不少于10篇(不重复计算),每少1篇扣0.2分。 本项得分不超过5分、不低于0分。 |
14 |
2 |
2.群众举报投诉办理情况(2分)。 ①乡级投诉举报受理处置制度不完善的,发现1例扣1分。 ②省政府、水利部、省河长办、市政府、市县河长办交办的投诉举报事项,未按要求办理、造成不良影响的,发现1例扣1分。其他群众投诉举报事项,未按规定办理,发现1例扣0.5分。 ③抽查发现有投诉举报反映渠道不畅通等情形的,每1例扣0.5分。 本项最多扣2分。 |
|
15 |
2 |
3.公众参与情况(2分)。 根据志愿者、工青妇等社会组织、学生、民间河户长等社会各界参与河湖管护行动情况赋分。乡镇(开发区)未组织活动的,扣2分。 |
|
16 |
2 |
4.河湖长体系信息动态管理(2分)。 未按要求在乡村公示栏公告河湖长变更信息的,发现1例扣0.5分。 |
|
17 |
2 |
5.河湖长制培训工作情况(2分)。 乡镇(开发区)未开展年度培训的,扣2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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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河湖长制基础工作 |
6 |
6.河湖长公示牌管理(6分)。 发现公示牌存在河湖长调整信息变更不及时、公示电话等内容有错误、公示牌损坏、公示牌附近脏乱差的,每1例扣1分。最多扣6分。 |
19 |
加减分 |
2 |
单项工作在全市、全县具有重大创新和示范作用的,加2分。考核中发现弄虚作假的扣2分。 |
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修订)
为全面及时掌握河湖长制度工作情况,根据《霍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和县委、县政府关于政务信息报送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制度。
一、信息报送主体
县级副河湖长单位、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河长办。
二、信息报送内容
1、贯彻落实上级有关河湖长制工作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等情况。
2、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长批示办理落实情况。
3、河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及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
4、河湖长制工作重要会议、活动。
5、河湖长制工作中先进经验和典型做法。
6、河湖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7、河湖长制工作中出现的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及处理情况。
8、河湖长制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情况、督查及整改落实情况。
9、河湖治理、管理、保护工作中具有创新、特色、亮点做法。
10、其他重要事项。
三、信息报送要求
1、信息报送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及时高效原则,做到信息早收集、早整理、早报告。
2、信息报送要严格执行先审批、后报送程序,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类重要信息需由主要负责人审签。
3、工作动态类信息要简明扼要,突出重点、特点、亮点;经验总结类信息要内容详实,突出经验做法、事例、数据;问题建议类信息要客观真实,突出调查研究、原因分析、对策建议;重大事件类信息要迅速报告,突出问题处理结果、正面舆论引导等。
4、信息报送的同时,注意报送与工作相关的现场图片。
四、信息报送方式
分为日常报送、工作月报、年度总结三种方式。
1、日常报送。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乡镇和开发区河长办应将本部门、本地区河湖长制工作信息,及时报送县河长办,其中县级副河湖长单位、各乡镇(开发区)河长办报送信息每月不少于2次,其他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每月不少于1次。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及处理情况实行一事一报,迅速报送。
2、工作月报。每月月底前,县级副河湖长单位要将其责任河湖当月治理、管理、保护情况,各乡镇(开发区)河长办要将河湖长制工作当月进展情况表及报告(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县河长办。
3、年度总结。每年12月20日前,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河长办应对本部门、本地区河湖长制工作进展、年度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取得的经验和成效、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下年度工作目标和建议等进行分析和总结,形成年度工作总结(书面报告及电子版)报送县河长办。
五、信息编发
县河长办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编发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工作通报。
1、信息简报主要内容:贯彻落实河湖长制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等情况,河湖长制工作进展情况,河湖长制工作先进经验、典型做法,河湖长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意见和建议。
县河长办根据县级河长会议各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河长办信息报送的内容及密度,适时编发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信息简报。分送范围为县级河湖长、县几个班子相关负责同志、市河长办、乡镇(开发区)党委、政府及河长办。
2、信息专报主要内容: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湖长、批示办理落实情况,河湖长制工作中重大问题的协调解决情况以及重大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及处理情况,其他重要事项。
县河长办负责对全县河湖长制工作中重要信息及时编发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信息专报,并实行一事一报。分送范围为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及相关负责同志,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
3、工作通报主要内容: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的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河湖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督查情况,各地河湖治理管理保护中执法监督情况,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县河长办定期对全县河湖长制的阶段性工作编发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通报,工作通报原则上每2月一期,于单月月初发布。发送范围为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党委、政府及河长办。
六、其他事项
1、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联络员原则上也是本单位河湖长制工作信息联络员,各乡镇(开发区)要分别明确1名信息报送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
2、信息报送工作纳入年度考核。
3、县河长办信息报送联系电话:0564-6017150
电子邮箱:HQHZB2017@163.com
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信息共享制度(修订)
为实现河湖治理、管理、保护工作数据资源互通共享,河湖长制工作信息及时公开,营造全社会关注、参与、监督河湖长制工作的良好氛围,根据《霍邱县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方案》《关于在湖泊实施湖长制的实施意见》,结合工作实际,修订本制度。
一、信息共享责任主体
各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级河长办。
二、信息共享基本原则
1、信息共享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真实、准确规范、及时高效原则,做到信息早收集、早整理、早发布、早通报、早报告、早交流。
2、信息共享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涉密信息履行审查审批程序,做到“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谁审查”。
三、信息共享主要形式
主要包括信息公开、信息通报和数据互通三种形式,做到信息社会共享、上下共享、成员共享。
(一)信息公开
1、主要内容。各级河湖长名录、河湖长制工作职责、河湖长制工作制度、河湖治理管理保护情况等基本信息;河湖长制工作推进情况;重大事项或热点舆情处理情况;其他应公开发布的信息。
2、公开渠道。在河湖管理保护范围内树立河湖长公示牌及河湖信息公示牌;通过网站、广播、电视、微信微博等传统媒体及新兴媒体进行公开。
3、公开频次。河湖长制工作方案、政策、文件以及工作推进动态类信息需及时公开;河湖长及河湖基本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及时更新。
(二)信息通报
1、主要形式。
县河长办根据工作实际定期或不定期编发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信息简报、信息专报、工作通报,对河湖长制工作情况进行通报。
2、通报内容。贯彻落实河湖长制工作重大决策部署情况;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批示办理落实情况;各地各部门河湖长制工作进展、先进经验、典型做法,存在的突出问题,河湖长制工作中重大问题协调解决情况以及重要事项、突发事件、热点舆情的协调解决及处理情况;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和开发区河湖长制工作开展情况,河湖长制工作阶段性目标、任务完成情况以及督查情况;其他应通报的情况。
3、通报范围。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河湖长、相关负责同志,市河长办、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府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各乡镇(开发区)党委、政府。
4、工作要求。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乡镇(开发区)要按照《霍邱县河湖长制工作信息报送制度(修订)》要求,及时向县河长办报送河湖长制工作信息。
(三)数据互通
1、主要内容。河长会议成员单位有关河湖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水生态修复、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执法监管、水质监测、水文、防汛防洪等河湖治理、管理、保护相关系统和数据资源、影像资源。
2、实现途径。通过“互联网+”、大数据、智能终端APP等,建设河湖治理、管理、保护信息系统,创建“智慧河长”,推进有关河湖治理、管理、保护相关系统和数据资源整合,探索构建互联互通、信息共享、运转高效的管理平台,全面提升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水平。
3.保密要求。涉密数据要严格履行有关程序。
四、其他事项
县级河长会议成员单位、乡镇(开发区)要分别明确1名负责河湖长制信息共享工作的分管领导和联络员,原则上与河湖长制信息报送工作负责人员一致。
信息通报指出的问题,要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整改责任人和完成时限,落实情况纳入督察内容。
抄送:市河长办、县级总河长、副总河长,县级河湖长、督察长、副督察长,县委办、县人大办、县政府办、县政协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