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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种子、渔政类)公开表2026年第九期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时间:2026-04-28 08:2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农(种子)罚〔2026〕1号

霍邱县益某粮食种植家庭农场生产经营假种子案

陈某强

霍邱县某粮食种植家庭农场销售给举报人50千克“白皮包”三无水稻种子。

1. 没收违法所得3000元;

2. 行政罚款贰万肆仟(2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第一条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6/04/23

正在履行

2

霍农(种子)罚〔2026〕2号

霍邱县河口镇刘某红农资服务部涂改种子标签案

霍邱县河口镇某农资服务部

霍邱县河口镇某农资服务部为躲避种子行规约束,擅自将经营的“荃优607”水稻种子包装袋上信息码切割涂改。

 

1. 行政罚款贰仟元(2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6/04/23

正在履行

3

霍农(渔政)简罚〔2026〕3号

李某琛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李某琛

2026年4月27日,县农业农村局接城西湖乡移交线索,查获李某琛4月25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违规垂钓。

 

1. 行政罚款贰佰元(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6/04/27

已履行

4

霍农(渔政)简罚〔2026〕4号

储某兵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储某兵

2026年4月27日,县农业农村局接城西湖乡移交线索,查获李某琛4月25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禁渔区、禁渔期内违规垂钓。

 

1.行政罚款贰佰元(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6/4/28

已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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