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渔政)罚〔2025〕25号 |
任某朋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任某朋 |
2024年5月28日查获当事人在霍邱临淮岗镇海事码头附近淮河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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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8/04 |
已经履行 |
2 |
霍农(种子)罚〔2025〕1号 |
霍邱县某丰种业有限公司经营假种子案 |
霍邱县保丰种业有限公司 |
当事公司经营的标称安徽荃银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裕珍香禾水稻种子(审定号:皖审稻2023L006),2025年经农业农村部植物新品种测试(杭州)分中心进行品种真实验证结论为:不同品种。 |
1. 没收违法所得1200元; 2. 没收水稻种子180千克 3. 行政罚款:30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9/04 |
正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