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饲料)罚〔2025〕1号 |
霍邱县某达超市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案 |
霍邱县某达超市 |
2025年4月,经调查,发现当事企业存在经营超过保质期饲料的违法行为。 |
1. 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行政罚款3000元 依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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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7/03 |
正在履行 |
2 |
霍农(动监)罚〔2025〕2 号 |
霍邱县城关镇某利白鹅加工厂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和动物产品案 |
霍邱县城关镇某利白鹅加工厂 |
2025年4月经调查发现当事企业存在屠宰、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和动物产品 |
1. 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采取补救措施 2.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18055的0.3倍罚款5416.5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7/03 |
正在履行 |
3 |
霍农(肥料)简罚〔2025〕1号 |
霍邱县某米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销售标签未标注备案号肥料产品案 |
霍邱县某米山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
2025年7月1日经检查发现当事企业销售标签未标注备案号肥料产品 |
1. 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行政罚款51.6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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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7/03 |
已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