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渔政)简罚〔2025〕39号 |
毕某星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毕某星 |
2025年6月16日在霍邱县临淮岗镇淮河水域查获当事人非法垂钓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6/23 |
已经履行 |
2 |
霍农(渔政)简罚〔2025〕40号 |
曹某清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曹某清 |
2025年6月19日在霍邱县周集镇淮河水域查获当事人违规垂钓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6/23 |
已经履行 |
3 |
霍农(渔政)罚〔2025〕21号 |
刘某洋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刘某养 |
2025年5月14日接县公安局户胡派出所移交线索,查获当事人在户胡镇柴岗村水田里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6/23 |
正在履行 |
4 |
霍农(渔政)罚〔2025〕22号 |
李某罗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李某罗 |
2025年5月14日接县公安局户胡派出所移交线索,查获当事人在户胡镇柴岗村水田里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6/23 |
正在履行 |
5 |
霍农(渔政)罚〔2025〕23号 |
刘某贵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刘某贵 |
2025年5月14日接县公安局户胡派出所移交线索,查获当事人在户胡镇柴岗村水田里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6/23 |
正在履行 |
6 |
霍农(渔政)罚〔2025〕24号 |
石某洲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石某洲 |
2025年5月14日接县公安局户胡派出所移交线索,查获当事人在户胡镇柴岗村水田里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6/23 |
正在履行 |
7 |
霍农(渔政)简罚〔2025〕41号 |
王某业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王某业 |
2025年6月19日在霍邱县周集镇淮河水域查获当事人违规垂钓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6/23 |
已经履行 |
8 |
霍农(渔政)简罚〔2025〕42号 |
陶某勤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陶某勤 |
2025年6月19日在霍邱县周集镇淮河水域查获当事人违规垂钓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6/23 |
已经履行 |
9 |
霍农(渔政)简罚〔2025〕43号 |
毕某连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毕某连 |
2025年6月19日在霍邱县周集镇淮河水域查获当事人违规垂钓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6/23 |
已经履行 |
10 |
霍农(渔政)简罚〔2025〕44号 |
李某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李某 |
2025年6月19日在霍邱县临水镇淮河水域查获当事人违规垂钓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6/26 |
已经履行 |
11 |
霍农(渔政)简罚〔2025〕45号 |
邓某涛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邓某涛 |
2025年6月26日接临淮岗闸管处移交,在霍邱县临淮岗闸下水域查获当事人违规垂钓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6/26 |
已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