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渔政)简罚〔2025〕33号 |
张某强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张某强 |
2025年5月27日夜,于霍邱县沿岗河水域巡查时,查获当事人违规垂钓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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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27 |
已经履行 |
2 |
霍农(农药)不罚〔2025〕2号 |
霍邱县周集某英百货店销售标准不符合规定卫生用农药案 |
霍邱县周集某英百货店 |
2025年4月22日在调查中发现霍邱县周集某英百货店销售标准不符合规定卫生用农药 |
1. 主动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 学习《农药管理条例》,做到规范、守法经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本案不予处罚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27 |
已经履行 |
3 |
霍农(渔政)罚〔2025〕14号 |
曹某林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曹某林 |
2025年5月6日接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移交线索,查获当事人在白莲乡水田里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2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28 |
正在履行 |
4 |
霍农(渔政)罚〔2025〕15号 |
刘某传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刘某传 |
2025年5月3日,当事人于霍邱县临淮岗镇老顾台村附近的淮河水域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11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28 |
正在履行 |
5 |
霍农(渔政)罚〔2025〕16号 |
杨某军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杨某军 |
2025年5月6日接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移交线索,查获当事人在白莲乡水田里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2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28 |
正在履行 |
6 |
霍农(渔政)罚〔2025〕17号 |
胡某中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胡某中 |
2025年5月6日接县公安局白莲派出所移交线索,查获当事人在白莲乡水田里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2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28 |
正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