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渔政)罚〔2025〕13号 |
杨某福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杨某福 |
2025年4月16日接县公安局岔路派出所移交线索,查获当事人在霍邱县岔路镇邢楼村大塘非法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1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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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15 |
正在履行 |
2 |
霍农(动监)罚〔2025〕1号 |
蒋某学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案 |
蒋某学 |
2025年4月1日接霍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移交线索,查获当事人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动物。 |
1. 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2. 处同类检疫合格动物货值金额6560元的0.2倍罚款1312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九十七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15 |
正在履行 |
3 |
霍农(兽药)罚〔2025〕2号 |
李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
李某 |
2025年4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 |
1.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588.8元 3. 处货值金额588.8元的2.5倍罚款1472元的行政罚款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15 |
正在履行 |
4 |
霍农(兽药)罚〔2025〕1号 |
王某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案 |
王某 |
2025年3月26日对在霍邱县宋店镇对当事人门店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无兽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假兽药。 |
1. 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2. 处货值金额1928元的2倍罚款3856元的行政罚款 依据《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15 |
正在履行 |
5 |
霍农(渔政)简罚〔2025〕32号 |
张某贵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张某贵 |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7日夜在霍邱县淮河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水产品。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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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19 |
已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