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前下达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4〕1286号)、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25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5〕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霍邱县2025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基本情况
霍邱县粮食生产全国先进,总产量保持全省第一,粮食生产主要以水稻、小麦为主,全县耕地面积299.27万亩、户籍人口160.7万人、常住人口92.8万人、户均承包地面积8.154亩,全县约18.5万户小农户,小农户承包地面积约163.5万亩。全县社会化服务主体数量超830家,2024年完成水稻机械化育插秧社会化服务40.28万亩,统防统治任务140万亩次,小麦深耕深翻12.55万亩。
二、目标任务
省财政下达我县2025年社会化服务任务24.34万亩,其中农业农村部门22.42万亩,供销系统1.92万亩,结合上年结余资金统一实施2025年社会化服务项目。县农业农村部门、县供销合作社项目实施统一编制方案,统一补助环节、补助标准、补助方式,同一主体不得重复申报补助资金,要明确各自的实施区域,同一农事服务作业数据不得重复申报,防止干扰正常的服务市场。通过政策引领、补贴激励,鼓励小农户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主体发展服务带动规模经营,引导小农户在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生产中应用水稻机械化育插秧,农业飞防植保,深耕深翻等新型集成农业社会化服务技术,结合数字农业技术提高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促进粮油生产扩面增量、农业增产增效。
三、项目实施内容
(一)支持的产业和环节
围绕霍邱县域内粮油生产社会化服务,包括水稻工厂化育供苗、机械化插秧、病虫草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秋种深耕深翻环节。鼓励生产基础条件好,便于集中连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乡镇、村组织实施。
1.水稻工厂化育供苗、机械化插秧托管服务,计划实施40万亩,综合折算任务面积10.4万亩,安排资金1534万元。涉及全县各乡镇,计划在7月底完成任务。
2.水稻病虫草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计划实施120万亩,综合折算任务面积15.6万亩,安排资金500万元。涉及全县各乡镇,计划在9月底完成水稻任务(根据省厅意见若有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县内开展水稻病虫草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则社会化服务项目中此环节取消,资金在其他两个环节中利用)。
3.小麦及油菜深耕深翻,计划实施20万亩,综合折算任务面积7.2万亩,安排资金400万元。涉及全县各乡镇,计划在12月中旬完成任务。
(二)具体补助对象和方式
补助对象为补助对象县域内外在县内开展社会化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包括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专业社会化服务公司、村集体经济组织等,且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组织单个服务规模经营个体或主体接受奖补面积不得超过500亩,服务组织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不同,向小农户倾斜,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个人或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10万元,县内项目承接主体不得少于40家,单个服务主体享受补贴上限不得超过100万元,服务主体数量防止政策垒大户。参与项目的服务主体应降低15%服务费用暨水稻工厂化育供苗、机械化插秧托管服务每亩降低15元,病虫草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每亩降低2.25元,深耕深翻服务每亩降低7.5元。霍邱县土地确权承包到户耕地面积2868992.1亩,承包户351830户,户均承包地面积8.154亩,小农户标准为经营土地规模81.54亩以下的农业经营户补助方式具体为:
1.水稻工厂化育供苗、机械化插秧托管服务,为小农户服务的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45元;为规模经营个体或主体服务的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35元。面积上限2万亩。
2.水稻病虫草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为小农户服务的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8元;为规模经营个体或主体服务的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4元(按照无人植保机飞行轨迹记载总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上限6万亩(根据省厅意见若有其他中央专项资金支持县内开展水稻病虫草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则社会化服务项目中此环节取消,资金在其他两个环节中利用)。
3.小麦及油菜深耕深翻,为小农户服务的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25元;为规模经营个体或主体服务的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15元。面积上限1.5万亩。
(三)落实相关标准
1.服务主体遴选标准
(1)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
(2)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5000亩。其中机械化育插秧:育秧硬盘50000张以上,自有乘坐式高速插秧机3台及以上,播种流水线1台;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服务组织拥有三年内购买的飞防机械2台以上,通过航程记录仪可查验飞行轨迹、面积经纬度;深耕深翻:服务组织拥有三年内购买的深耕深翻机械3台以上。要规范“带机入社”等行为,防止出现以整合农机的名义,将项目转包、分包,套取财政资金
(3)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
(4)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名录库管理。要突出服务小农户,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五是支持专业服务企业、有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组织和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承担项目。
(5)供销合作社系统的服务主体主要包括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不包括农民合作社和农民合作社联合社。
2.作业服务及验收标准。按照《安徽省水稻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安徽省小麦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等制度要求,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
3.明确实施区域。农业农村部门和供销部门实施区域要分开,作业数据不能重叠,防止干扰正常的服务市场。县域内统一补助环节、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同一主体不得在两方同时申报补助资金。
四、项目实施流程
(一)项目准备阶段
根据上年任务完成情况,对被服务农户、社会化服务组织开展调查论证,综合各方意见编制项目方案,制定具体的实施计划,公开公示后,组织项目实施。
(二)项目实施阶段
1.选定服务主体。申报方式开展农业生产两年以上的社会化服务组织自主在“中国农业社会化服务平台”(网址:http://www.zgnf.net/)注册填写详细主体信息,并填报附件向县农业农村局申报,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向霍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申报,乡镇初审,申报截止后县级复核,符合条件的服务组织确定为本年项目实施主体,对社会进行公示。申报工作自2025年4月23日起至5月2日截止。
服务组织申请表(见附件)、服务组织工商营业执照、服务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服务组织法人无征信不良记录证明、服务组织经营场所及农机具照片(排列整齐不可分散拍照)。
2.监督项目实施。各乡镇项目领导组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内的社会化服务业务开展负监管责任,指导承担项目的服务主体与服务对象签订《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并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县级项目工作专班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季度对社会化服务作业情况联合作业地乡镇开展一次实地检查,对服务组织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查看、反馈。完成作业监管平台与中国农服平台数据对接,在农服平台建立县级项目服务组织名录库。通过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坚决堵塞谎报、虚报等漏洞。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组织履约情况的监管,对服务组织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的,取消其承担项目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三)项目验收阶段
1.现场核验。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要预先告知所在乡镇负责农经工作人员,由其安排人员或委托村干部现场确认,服务对象签订确认书。
2.乡镇初验。服务组织完成项目后,及时向乡镇提交与农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对象登记表。乡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具体农经工作人员为成员的联合验收组,对在本地作业的服务组织进行验收。通过抽查电话,核查服务的真实性及群众满意度,重点核查主体上报面积是否包含自我服务或相互服务情况。乡镇验收后,将资料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复查,基层供销合作社和由供销合作社持股50%以上的社有企业将资料上报到霍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开展复查。
3.领导组复核。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乡镇提交的资料后,组织县经管站、注册地所在乡镇分管农业负责人、乡镇经济发展和农业农村服务中心,通过农机监管平台数据和飞行有效轨迹进行复核。并开展电话电话抽验,核验项目面积均以监管平台数据(中国农服平台)为准。
4.项目审计。项目经领导组复核后,经政府采购确定审计单位,对项目结果进行审计,及时出具验收报告作为资金拨付的最终依据。
(四)资金拨付阶段。验收结束后,及时汇总有关资料,组织服务主体到财政部门报账,财政部门对资料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公开公示无异议后及时兑付补助资金。
(五)绩效评价阶段。项目完成后,及时对项目实施情况开展总结和绩效自评,对项目任务完成情况、完成质量进行全面总结,对面向小农户的服务效果、服务模式、关键和薄弱环节市场化培育效果及资金使用情况等内容进行绩效评价。及时向省市农业农村部门上报绩效评估情况和项目实施工作总结。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具体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专班,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工作。霍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工作专班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军章 副县长
副组长:方志刚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孙 勇 霍邱县供销社党组书记、理事会主任
成 员:赵新云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 宝 县财政局副局长
朱从庆 县纪委派驻自然资源局纪检组长
许金龙 县农业农村局党组成员、财务股股长
朱志红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管理股股长
王善军 县农机发展中心农业机械化发展股股长
杨振亚 霍邱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业务股长
汤 锐 县农业农村局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
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项目日常工作和组织督查考核等工作。项目实施所在地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专班,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及过程监管工作。
(二)强化工作指导。要积极创新信息化监管手段,推进智能作业监测终端应用,将终端作业监测数据作为作业补助面积核定、相关补贴资金发放等工作的一项重要参考依据,确保数据真实准确,保证服务质量,提高项目监管效率。加强农服平台项目管理,通过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乡镇济发展和农业农村服务中心要加强对服务组织、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合同、落实服务标准、收集与整理验收资料、开展项目初验的的指导。对项目开展过程中产生的办公费、差旅费、会议费、审计购买服务费用进行保障
(三)规范资金用途。项目资金只能用于生产过程的服务补贴,防止出现以“托管”名义搞“流转”,套取财政资金。要严格落实以下要求:1.不得用于兴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等支出。2.不得用于列支农业农村部门工作经费、项目支出、培训经费等。3.坚决防止以拨代支、截留套取、挤占挪用等问题,可因地制宜探索采取提级发放等方式,由上级财政部门直接兑付到补贴对象账户,保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付。4.服务主体不得将承担的项目任务再行转包,对其自营土地的作业不得纳入补助范围。5.服务主体之间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6.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
(四)严格资金监管。县农业农村、供销、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要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经过审计后上报县农业农村、供销部门党组会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财政一体化支付平台直拨到服务组织,提高资金使用率,同时,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全面推进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县政府网站等形式公开公示项目申报、项目方案、补贴标准、项目验收、补助对象、资金安排以及农业农村、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各乡镇及相关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通告、公示栏公示、村村通广播、发放明白纸到服务农户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中央财政支持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政策内容和要求,切实做到让群众明白、让群众参与、让群众监督。让农户和服务主体了解中央财政社会化服务补贴政策,让基层工作者理解掌握政策精神,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遴选申请表格
2.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3.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对象确认书
4.工厂化育秧生产秧盘数量验收表
5.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6.乡镇初验表
附件1
霍邱县2025年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遴选申请表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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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质 |
£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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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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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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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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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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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情况 |
育秧大棚面积(㎡) |
插秧机数量(台) |
植保无人机数量(台) |
深耕深翻设备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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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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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农业农村或供销部门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双方)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 定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使 用 说 明
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为参照使用文本。
2. 农业生产托管指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3. 合同当事人甲方一般为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乙方一般为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服务专业户等服务组织。
4.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5. 本示范文本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参照使用。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托管面积以甲乙双方实际测量为准,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其中, (环节)服务费用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二)收益分配方式
开展全程服务的可按“产量保底+收益分红”方式分红。
1.甲乙双方根据田块往年生产情况,约定亩均农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产量 斤或千克。
2.高出保底产量收益部分,甲方、乙方按照 : 比例进行分红。
3.乙方按上述约定,于每个生产季结束后 个工作日前将分红收益交给甲方。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4. 本合同(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三方)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 定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使 用 说 明
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方)》为参照使用文本。
2. 农业生产托管指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3. 合同当事人甲方一般为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乙方一般为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服务专业户等服务组织。
4.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方)》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5. 本示范文本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参照使用。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经丙方居间撮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托管面积以甲乙双方实际测量为准,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其中, (环节)服务费用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服务费用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在托管地块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变动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的前提下,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做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统筹协调、纠纷矛盾化解等工作。
2.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可对甲乙丙三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4. 本合同(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2
霍邱县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对象确认书
我是 , 与我签订了 托管服务作业合同,作业类别 ,作业量 (亩),现实际完成作业类别 ,作业量 (亩)。我承诺所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愿承担法律责任。
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 )或不满意( )。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霍邱县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对象登记表
一、服务组织基本情况
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二、实际完成作业情况(以行政村范围内服务对象填写)
序号 |
服务对象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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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电 话 |
服务对象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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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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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签章: 服务所在地村委会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育秧中心实际生产盘数验收表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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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质 |
£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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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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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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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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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产盘数 (春茬)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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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产盘数 (中稻)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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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产盘数 (麦茬)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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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5
霍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
资金结算申请表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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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质 |
£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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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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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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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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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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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作业类别及作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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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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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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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元 |
小计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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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核定补助 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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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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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6
2025年乡镇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初验表
单位:亩
服务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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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法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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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服务对象情况 |
序号 |
姓名 |
地址 |
电话 |
申报面积 |
核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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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通过抽查 户 亩,比服务组织申报面积减少 亩,减少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验收组确定该组织服务面积为 ,申报面积中包含自我服务面积 亩,相互服务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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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人员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