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农机)简罚〔2025〕2号 |
丁某祥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案 |
丁某祥 |
当事人于2025年4月30日在霍邱县河口镇柏树村被查获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的行为。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30 |
已经履行 |
2 |
霍农(渔政)简罚〔2025〕28号 |
王某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王某 |
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在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
1.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06 |
已经履行 |
3 |
霍农(渔政)简罚〔2025〕29号 |
李某龙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李某龙 |
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夜在淮河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
1.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06 |
已经履行 |
4 |
霍农(渔政)简罚〔2025〕30号 |
田某超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田某超 |
当事人于2025年5月6日夜在淮河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
1.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06 |
已经履行 |
5 |
霍农(渔政)罚〔2025〕6号 |
周某明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周某明 |
2025年4月7日接白莲派出所案件移交线索在白莲乡珍珠村查获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行为。 |
1.行政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12 |
正在履行 |
6 |
霍农(渔政)罚〔2025〕7号 |
郭某祥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郭某祥 |
2025年4月7日接户胡派出所案件移交线索在户胡镇齐王大桥下沣西干渠查获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行为。 |
1.行政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12 |
正在履行 |
7 |
霍农(渔政)罚〔2025〕8号 |
左某兵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左某兵 |
2025年4月8日接潘集派出所案件移交线索在潘集镇朱郢村查获当事人使用电鱼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水产品行为。 |
1.行政罚款3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12 |
正在履行 |
8 |
霍农(渔政)罚〔2025〕9号 |
丁某亮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丁某亮 |
2025年4月19日接城西湖派出所案件移交线索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查获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
1.行政罚款2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12 |
正在履行 |
9 |
霍农(渔政)罚〔2025〕10号 |
张某香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张某香 |
2025年4月19日接城西湖派出所案件移交线索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查获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
1.行政罚款2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12 |
正在履行 |
10 |
霍农(渔政)罚〔2025〕11号 |
庄某辉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庄某辉 |
2025年4月19日接城西湖派出所案件移交线索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查获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
1.行政罚款2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12 |
正在履行 |
11 |
霍农(渔政)罚〔2025〕12号 |
王某红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案 |
王某红 |
2025年4月19日接城西湖派出所案件移交线索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查获当事人违反禁渔区、禁渔期规定进行捕捞水产品。 |
1.行政罚款22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12 |
正在履行 |
12 |
霍农(渔政)简罚〔2025〕31号 |
李某锐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李某锐 |
当事人于2025年5月12日夜在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
1.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5/12 |
已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