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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2025年第七期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时间:2025-04-29 15:51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农(渔政)简罚〔2025〕20号

秦某连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秦某连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5日在霍邱县淮河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25

已经履行

2

霍农(渔政)罚〔2025〕3号

顾某祥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捕捞水产品案

顾某祥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在霍邱县新店镇黄泊渡附近城东湖水域里被查获捕捞水产品。

1、没收渔获物25公斤;2、行政罚款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27

正在履行

3

霍农(渔政)罚〔2025〕4号

罗某建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捕捞水产品案

罗某建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在霍邱县新店镇黄泊渡附近城东湖水域里被查获捕捞水产品。

1、没收渔获物25公斤;2、行政罚款40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27

正在履行

4

霍农(渔政)罚〔2025〕5号

余某良违反禁渔期、禁渔区规定捕捞水产品案

余某良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8日在霍邱县新店镇黄泊渡附近城东湖水域里被查获捕捞水产品。

1. 行政罚款40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27

正在履行

5

霍农(渔政)简罚〔2025〕21号

魏某天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魏某天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7日在霍邱县淮河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1.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28

已经履行

6

霍农(渔政)简罚〔2025〕22号

朱某武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朱某武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在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1.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28

已经履行

7

霍农(渔政)简罚〔2025〕23号

范某巨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范某巨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在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1.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28

已经履行

8

霍农(渔政)简罚〔2025〕24号

杨某军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杨某军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8日在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1.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28

已经履行

9

霍农(渔政)简罚〔2025〕25号

余某伟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余某伟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在沿岗河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1.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29

已经履行

10

霍农(渔政)简罚〔2025〕26号

田某港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田某港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在城东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1.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29

已经履行

11

霍农(渔政)简罚〔2025〕27号

李某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李某

当事人于2025年4月29日在城东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1.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29

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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