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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2025年第五期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时间:2025-04-09 15:13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农(渔政)简罚〔2025〕10号

刘某磊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刘某磊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3/25

已经履行

2

霍农(渔政)简罚〔2025〕11号

付某路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付某路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3/25

已经履行

3

霍农(渔政)简罚〔2025〕12号

刘某辉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刘某辉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01

已经履行

4

霍农(渔政)简罚〔2025〕13号

申某祥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申某祥

当事人于2025年4月8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09

已经履行

5

霍农(渔政)简罚〔2025〕14号

余某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余某

当事人于2025年4月9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09

已经履行

6

霍农(渔政)简罚〔2025〕15号

王某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王某

当事人于2025年4月8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09

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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