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渔政)简罚〔2025〕10号 |
刘某磊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刘某磊 |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3/25 |
已经履行 |
2 |
霍农(渔政)简罚〔2025〕11号 |
付某路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付某路 |
当事人于2025年3月25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3/25 |
已经履行 |
3 |
霍农(渔政)简罚〔2025〕12号 |
刘某辉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刘某辉 |
当事人于2025年4月1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01 |
已经履行 |
4 |
霍农(渔政)简罚〔2025〕13号 |
申某祥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申某祥 |
当事人于2025年4月8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09 |
已经履行 |
5 |
霍农(渔政)简罚〔2025〕14号 |
余某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余某 |
当事人于2025年4月9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09 |
已经履行 |
6 |
霍农(渔政)简罚〔2025〕15号 |
王某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王某 |
当事人于2025年4月8日在霍邱县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4/09 |
已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