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农产品)罚〔2025〕1号 |
李某全种植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白菜案 |
李某全 |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4日在抽样抽查工作中被查获种植销售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白菜 |
1. 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4袋辛硫磷 2. 行政罚款500元 3. 没收违法所得2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3/04 |
正在履行 |
2 |
霍农(渔政)简罚〔2025〕1号 |
潘某军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潘某军 |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1日在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3/11 |
已经履行 |
3 |
霍农(渔政)简罚〔2025〕2号 |
梁某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梁某 |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1日在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3/11 |
已经履行 |
4 |
霍农(渔政)简罚〔2025〕3号 |
王某柱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王某柱 |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1日在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3/11 |
正在履行 |
5 |
霍农(渔政)简罚〔2025〕4号 |
吴某彪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吴某彪 |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1日在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3/11 |
正在履行 |
6 |
霍农(渔政)简罚〔2025〕5号 |
许某河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许某河 |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1日在城西湖水域被查获违规垂钓行为。 |
1. 行政罚款2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5/03/11 |
已经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