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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农产品、农药、渔政类)公开表2024年第二十七期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时间:2024-12-24 10:14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农(农产品)简罚〔2024〕1号

霍邱县某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霍邱县某阔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企业于2024年12月16日批发销售农产品时因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被查处

1. 行政罚款壹佰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16

已经履行

2

霍农(农产品)简罚〔2024〕2号

霍邱县某文庄园蔬果种植家庭农场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案

霍邱县某文庄园蔬果种植家庭农场

当事企业于2024年12月10日批发销售农产品时因未开具承诺达标合格证被查处

1. 行政罚款壹佰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17

已经履行

3

霍农(农药)罚〔2024〕4号

霍邱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案

霍邱县某购物广场有限公司

当时企业于2024年11月28日在检查中被查获经营未取得农药登记证的卫生用农药。

1. 没收农药登记证过期的杀虫气雾剂17瓶

2. 没收违法所得111.3元

3. 5100元罚款

依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19

正在履行

4

霍农(渔政)罚〔2024〕33号

乔某成非法收购水产品案

乔某成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被查获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边非法收购水产品。

1. 没收渔获物72.9斤

2. 处货值金额十四倍罚款贰仟零肆拾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保护法》第八十五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23

正在履行

5

霍农(渔政)罚〔2024〕34号

张某海无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张某海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被查获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无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水产品。

1. 行政罚款壹仟贰佰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23

正在履行

6

霍农(渔政)罚〔2024〕35号

柳某英海无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柳某英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3日被查获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无捕捞许可证非法捕捞水产品。

1. 行政罚款壹仟贰佰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23

正在履行

7

霍农(渔政)罚〔2024〕36号

张某公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捞水产品案

张某公

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4日被查获在霍邱县城西湖乡邹台村北淮河水域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捞水产品。

1. 没收渔获物约5公斤

2. 行政罚款贰仟壹佰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12/23

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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