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安徽省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皖农经函〔2023〕474号)、安徽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522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霍邱县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要求,围绕粮食和油料等重要农产品生产,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等主体集中连片开展多环节、全程托管等服务。通过政策支持,引导小农户在水稻、小麦两大粮食作物生产中接受水稻机械化育插秧、农业飞防植保、小麦机械化播种等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提高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提升粮食供给保障能力,扛稳粮食安全责任,推动节本增效和农民增收。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围绕霍邱县域内水稻、小麦生产社会化服务。鼓励生产基础条件好,便于集中连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乡镇、村组织实施。鼓励村股份经济合作社居间协调小农户、规模经营主体、专业社会化服务主体参与项目实施,发挥“统”的功能,引导农户自愿接受集中连片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社会化服务主体应当给予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相应的服务费用,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鼓励村组干部充分发挥农业生产托管链接小农户的网格联络员、质量监督员的作用。
(二)支持环节。我县农业提质增效和绿色发展的短板在水稻工厂化育供苗、机械化插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小麦机械化播种等环节。结合实际,本年项目实施水稻工厂化育供苗、机械化插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环节;小麦实施机械化播种、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环节,在中南部乡镇实施小麦全程托管。
(三)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具体参与农事服务的社会化服务主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且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提供全程托管单季服务能力应不低于2000亩,提供多环节托管服务的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5000亩。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名录库管理。要突出服务小农户,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
(四)补助标准。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主体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不同,向小农户倾斜,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10万元,参与项目的服务主体应适当降低服务费用,确保小农户最终受益。具体如下:
1.水稻工厂化育供苗、机械化插秧托管服务,为小农户服务,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45元;为规模经营主体服务,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35元。面积上限1.5万亩。
2.水稻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为小农户服务,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6元;为规模经营主体服务,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4元(按照无人植保机飞行轨迹记载总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上限8万亩。
3.小麦机械化播种,为小农户服务,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12元;为规模经营主体服务,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8元。面积上限1.5万亩。
4.小麦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为小农户服务,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8元;为规模经营主体服务,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6元(按照无人植保机飞行轨迹记载总面积的一半计算)。面积上限8万亩。
5.小麦全程托管,服务主体为农户完成机械化耕整地(旋耕一遍、耙平一遍)、机械化播种(机条播或飞播)、小麦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机械化收割(底茬收割、秸秆粉碎还田),分别按照每亩补助28元、16元、8元、18元标准执行。面积上限1万亩。
(五)服务及验收标准。水稻工厂化育供苗由乡镇负责核验各批次育秧的数量,作为年终综合验收的依据。为保障亩均穴数,秧盘使用数量不得低于17盘/亩,杂交稻每亩不得少于1.4万穴,常规稻每亩不得少于1.8万穴,漏插率不得高于5%;机械化插秧验收和小麦机播,通过中国农服平台监管数据的农机作业记录和随机抽取服务对象电话寻问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服务主体的机插服务面积;小麦飞播,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以植保无人机飞行经纬度、飞行轨迹定位面积及电话抽查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服务主体的作业面积。服务主体单个服务规模经营主体接受奖补面积不得超过500亩。
三、申报程序
根据《关于遴选2023年水稻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主体的通知》(霍农工组办〔2023〕31号)文件,已完成服务主体遴选工作。
四、验收程序
(一)现场核验。服务主体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要预先告知所在乡镇农经站人员,由乡镇农经站安排人员或委托村干部现场确认,服务对象签订确认书。
(二)乡镇初验。服务主体完成项目后,及时向乡镇农经站提交与农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对象登记表。乡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纪委书记为监督员,农经站成员组成的联合验收组,对本乡镇注册的服务主体进行验收。通过电话核查服务的真实性及群众满意度,抽查样本不得低于总服务对象的30%,重点核查主体上报面积是否包含自我服务或相互服务情况。乡镇验收后,将资料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复查。
(三)领导组复核。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乡镇提交的资料后,组织县经管站、县纪委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所在乡镇分管农经负责人、乡镇纪委、乡镇农经站长,通过农机监管平台数据和飞行有效轨迹进行复核。核验项目面积均以监管平台数据(中国农服平台)为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具体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工作。霍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军章 副县长
副组长:方志刚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洪耀坤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 宝 县财政局副局长
朱从庆 县纪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长
朱志红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管理股股长
王善军 县农机发展中心农业机械化发展股股长
穆桂敏 县农业农村局财务股股长
汤 锐 县农业农村局经济经营管理站副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项目日常工作和组织督查考核等工作。项目实施所在地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及过程监管工作。
(二)强化工作指导。乡镇农经站要加强对服务主体、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合同、落实服务标准、收集与整理验收资料、开展项目初验的指导。
(三)强化监督管理。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完成作业监管平台与中国农服平台数据对接,在农服平台建立县级项目服务组织名录库。通过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坚决堵塞谎报、虚报等漏洞。加强对社会化服务主体履约情况的监管,对服务主体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的,取消其承担项目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严格资金用途。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2.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3.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主体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5.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五)严格资金监管。县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要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拨付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率,同时,要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全面推进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多种形式公开公示项目申报、项目方案、补贴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安排以及农业和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项目所在的镇、村要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户和服务主体了解中央财政补贴措施。
(七)加强廉政建设。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和验收等环节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如有出现上述问题,以经查实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附件: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附件1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甲方(接受服务方):
乙方(提供服务方):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填 写 说 明
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2.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
第五条 支付方式
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订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甲乙双方可约定签订合同之日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或约定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3.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并对服务结果进行验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提供符合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并向甲方解读服务内容。
3.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但不超过应付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五十。
(二)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协商确定。
(三)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四)因不可抗力等重大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双方可以协商解除本合同,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也可以向服务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二)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三)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四)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其他约定事宜: 。
甲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2
霍邱县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对象确认书
我是 , 与我签订了 托管服务作业合同,作业类别 ,作业量 (亩),现实际完成作业类别 ,作业量 (亩)。我承诺所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愿承担法律责任。
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 )或不满意( )。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霍邱县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对象登记表
一、服务主体基本情况
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二、实际完成作业情况(以行政村范围内服务对象填写)
序号 |
服务对象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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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电 话 |
服务对象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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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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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申请表一式四份,服务主体、服务对象所在地村委会、县财政局、农业农村局各一份。
服务主体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霍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
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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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质 |
□专业化农业服务主体□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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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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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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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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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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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作业类别及作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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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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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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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元 |
小计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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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核定补助 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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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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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5
2023年乡镇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初验表
单位:亩
服务主体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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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主体法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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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服务 对象 情况 |
序号 |
姓名 |
地址 |
电话 |
申报面积 |
核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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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结论 |
通过抽查 户 亩,比服务主体申报面积减少 亩,减少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验收组确定该组织服务面积为 申报面积中包含自我服务面积 亩,相互服务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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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组长签字: 核查人员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