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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农机类)公开表2024年第二十期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时间:2024-09-06 15:35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农(渔政)罚〔2024〕22号

王某伟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捞水产品案

王某伟

当事人于2024年7月24日被查获在霍邱县马店镇与白莲乡交界沣西干渠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捞水产品。

1. 没收电捕工具

2. 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8/29

已经履行

2

霍农(农机)简罚〔2024〕5号

赵某洋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案

赵某洋

当事人于2024年9月3日在霍邱县长集镇小园村实施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行为

1.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9/03

已经履行

 

霍农(农机)简罚〔2024〕6号

杨某贵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案

杨某贵

当事人于2024年9月3日在霍邱县长集镇小园村实施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行为

1.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9/03

已经履行

4

霍农(农机)简罚〔2024〕7号

柳某有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案

柳某有

当事人于2024年9月3日在霍邱县长集镇小园村实施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行为

1.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9/03

已经履行

5

霍农(农机)简罚〔2024〕8号

刘某中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案

刘某中

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在霍邱县长集镇大墩村实施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行为

1.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9/05

已经履行

6

霍农(农机)简罚〔2024〕9号

张某红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案

张某红

当事人于2024年9月5日在霍邱县长集镇大墩村实施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而驾驶拖拉机行为

1.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9/05

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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