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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2024年第十七期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时间:2024-07-24 16:17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2024年第十七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农(渔政)罚〔2024〕14号

张某兵非法使用地笼捕捞水产品案

张某兵

当事人于2024年5月20日在霍邱县城关镇老煤窑下沿岗河水域非法使用地笼捕捞水产品。

1. 没收捕捞工具(地笼2条)

2. 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7/24

正在履行

2

霍农(渔政)罚〔2024〕15号

杜某甲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杜某甲

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在霍邱县临淮岗闸下淮河水域非法使用活体(泥鳅)垂钓捕捞水产品。

1. 没收捕捞工具(路亚鱼竿一把)

2. 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7/24

正在履行

3

霍农(渔政)罚〔2024〕16号

罗某举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罗某举

当事人于2024年6月13日在霍邱县新店镇老坝头渡口附近淮河水域里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

1. 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7/24

正在履行

4

霍农(渔政)罚〔2024〕20号

姚某龙非法使用撒网捕捞水产品案

姚某龙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2日在霍邱县临淮岗闸下庆发码头附近淮河水域里非法使用撒网捕捞水产品。

1. 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7/24

正在履行

5

霍农(渔政)简罚〔2024〕19号

周某辉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周某辉

当事人于2024年7月10日在霍邱县临淮岗闸下锚地水域使用路亚多钩(14个钩)进行垂钓。

1.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7/10

已经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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