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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邱县农业农村局行政处罚案件(渔政类)公开表2024年第十六期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7-03 15:30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备注

1

霍农(渔政)简罚【2024】15号

李某华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李某华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4日在霍邱县临淮岗淮河水域违规垂钓。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6/24

已经履行

2

霍农(渔政)简罚【2024】16号

王某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王某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4日在霍邱县临淮岗淮河水域违规垂钓。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6/24

已经履行

3

霍农(渔政)简罚【2024】17号

张某锋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张某锋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5日在霍邱县临淮岗淮河水域违规垂钓。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6/25

已经履行

4

霍农(渔政)简罚【2024】18号

孙某强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孙某强

当事人于2024年6月25日在霍邱县临淮岗淮河水域违规垂钓。

1. 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6/25

已经履行

5

霍农(渔政)罚【2024】13号

刘某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案

刘某

当事人于2024年5月11日在临淮岗闸下淮河水域被查获非法使用丝网捕捞水产品。

1. 没收捕捞工具(丝网两条)

2. 行政罚款叁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7/02

正在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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