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现将《霍邱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霍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4年3月10日
霍邱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
服务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提前下达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预算的通知》(皖财农〔2023〕1362号)、安徽省农村合作经济经营管理总站《关于做好2024年中央财政提前下达资金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经管〔2024〕1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霍邱县2024年中央财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进一步聚焦农业生产托管服务能力提升,通过政策引领、补贴激励,鼓励小农户广泛接受各类农业社会化服务,推动主体发展服务带动型规模经营,引导小农户在水稻、小麦等粮食作物生产中应用水稻机械化育插秧,农业飞防植保,深耕深翻等新型集成农业社会化服务技术作为重点,结合数字农业技术提高服务覆盖面和补贴精准性,提升粮食供给保障能力,保障我县农业“三绿”行动提升效果(绿色节本、绿色增效和绿色增收)。
二、实施内容
(一)实施范围。围绕霍邱县域内水稻、小麦、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生猪除外)社会化服务。鼓励生产基础条件好,便于集中连片开展农业社会化服务的乡镇、村组织实施。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专业服务公司等农业生产新型主体开展服务。2024年12月底前完成项目任务和资金拨付。
(二)支持环节。我县农业“三绿”短板主要集中在水稻工厂化育供苗、机械化插秧、病虫草害专业化统防统治、小麦机械化复合播种等环节。结合实际,本年项目实施水稻工厂化育供苗、机械化插秧、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环节;小麦实施深耕深翻、病虫草害专业化统防统治环节;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环节。
(三)补助标准。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40%,单季作物亩均各关键环节补助总量不超过130元,服务组织单个服务规模经营个体或主体接受奖补面积不得超过500亩,服务组织服务小农户和规模经营主体的补助标准不同,向小农户倾斜,对接受服务的单个规模个人或经营主体补助不超过10万元,参与项目的服务组织应降低15%服务费用暨水稻工厂化育供苗、机械化插秧托管服务每亩降低15元左右,病虫草害专业化统防统治服务每亩降低2.25元左右,深耕深翻服务每亩降低7.5元左右。具体补助标准如下:
1.水稻工厂化育供苗、机械化插秧托管服务。为小农户服务的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45元;为规模经营个体或主体服务的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35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奖补面积上限1.8万亩。计划实施30万亩,安排资金1220万元。
2.小麦深耕深翻。为小农户服务的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25元;为规模经营个体或主体服务的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15元。社会化服务组织奖补面积上限1.5万亩。计划实施5万亩,安排资金107.5万元。
3.水稻小麦病虫草害专业化统防统治。为小农户服务的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8元;为规模经营个体或主体服务的按照服务面积每亩补助4元(按照无人植保机飞行轨迹记载总面积的一半计算)。社会化服务组织奖补面积上限6万亩。计划实施150万亩,安排资金900万元。
4.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补助标准为600元/吨,直接补助给项目实施主体,原则上财政补助占服务价格的比例不超过30%。由县畜牧业发展中心牵头,乡镇配合实施。计划实施40吨,安排资金22.5万元。
(四)补助对象。补助对象是具体参与农事服务的社会化服务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且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应有一定的社会化服务经验,原则上从事社会化服务达两年以上。二是拥有与其服务内容、服务能力相匹配的专业农业机械和设备以及其他能力,单季服务能力不低于5000亩。三是在农民群众中享有良好的信誉,其所提供的服务在质量和价格方面受到服务对象的认可和好评。四是能够接受社会化服务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管,纳入名录库管理。要突出服务小农户,小农户接受托管服务的补助资金或面积占比不低于60%,五是支持专业服务企业、有服务能力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业社会化服务创新试点组织和全程机械化综合农事服务中心承担项目。六是支持撂荒地和冬闲田充分利用社会化服务。北大荒农垦集团及其下属企业不列入项目补贴对象。七是支持具备依法成立的与兽医行业相关的企业、社会组织,具有一定规模和服务能力的畜禽无害化处理企业开展动物防疫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社会化服务。
(五)服务标准。按照《安徽省水稻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安徽省小麦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安徽省油菜农业社会化服务规范(试行)》等制度要求,结合我县农业生产实际,明确相关标准如下:
1.水稻工厂化育供苗由乡镇负责核验各批次育秧的数量,作为年终综合验收的依据。为保障亩均穴数,秧盘使用数量不得低于17盘/亩,杂交稻每亩不得少于1.2万穴,常规稻每亩不得少于1.8万穴,漏插率不得高于5%;
2.病虫草害统防统治参照《植保无人飞机农田施药作业技术规范》(DB34/T 3663-2020)标准执行;
3.深耕深翻作业深度20cm-25cm。达到“深、平、透、直、齐”五字要求。深:耕深不低于20cm,深浅一致;平:耕后地表平坦,犁底平稳;透:耕后整块地通透,无生埂;直:开墒直,耕幅一致;齐;耕翻到头到边。要做到不重不漏,深浅一致。
(六)验收方式及标准。机插、病虫害统防统治、深耕深翻验收通过中国农服平台监管数据的农机作业记录和随机抽取服务对象电话寻问相结合的方式,确定服务组织的服务面积。
三、申报程序
1.自主申报。本着自愿原则,由社会化服务组织根据服务能力自主申报,并提供相关申报材料。
2.乡镇推荐。由乡镇人民政府对所属服务组织项目申报情况进行资格初审,并将初审合格的汇总推荐到县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3.县级审核。组织对乡镇推荐的服务主体资格进行审查,经实地考察抽查和集体研究后,确定拟承担项目实施服务主体。
4.结果公示。将审核结果在网站上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下达服务组织审核遴选结果告知书。
申报工作自2024年3月10日起至3月25日截止。服务整治在申报时主要提供以下申报材料:
(1)服务组织申请表(见附件);
(2)服务组织工商营业执照;
(3)服务组织银行开户许可证;
(4)服务组织及法人无征信不良记录证明(天眼查无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截图);
(5)服务组织经营场所及农机具照片(排列整齐不可分散拍照);
四、重点工作
(一)遴选服务对象。申报2024年社会化服务项目的主体需具备以下条件:
1.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有两年以上作业经验;
2.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组织近年来无不良服务记录、法人代表个人征信良好、在群众中信誉良好;
3.拥有权属的明晰社会化服务相关设施。机械化育插秧:育秧大棚达到6000平方米以上,生产车间500平方米以上,育秧硬盘50000张以上,乘坐式高速插秧机4台及以上(为主体自有的、2022年4月后购买的机器发票),播种流水线2台及以上、碎土机1台及以上。病虫草害综合防治:服务组织拥有三年内购买的飞防机械4台以上,通过航程记录仪可查验飞行轨迹、面积经纬度。深耕深翻:服务组织拥有三年内购买的深耕深翻机械3台以上。
4.自愿接受县级主管部门监管平台数据监测。
5.无害化处理的服务组织要采用高文化制法处理工艺,日无害化处理达16吨。
(二)组织项目实施。根据农业生产实际合理确定各环节服务作业时间,指导服务组织规范使用《安徽省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及时与农户、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服务合同,督促服务组织按照作业标准和合同开展服务作业,全程跟踪检查监管作业服务质量。
(三)强化监督管理。各乡镇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本地区内的社会化服务业务开展负监管责任,对项目真实性负责。县级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要严格按照省农业农村厅要求,加强对项目的日常监督管理,每季度对社会化服务作业情况联合作业地乡镇开展一次实地检查,对服务组织和群众反映的问题及时查看、反馈。完成作业监管平台与中国农服平台数据对接,在农服平台建立县级项目服务组织名录库。通过中国农服平台“项目管理”板块,对项目进行数据化、智能化管理。坚决堵塞谎报、虚报等漏洞。加强对社会化服务组织履约情况的监管,对服务组织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展服务的,取消其承担项目资格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四)开展验收审计
1.现场核验。服务组织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要预先告知所在乡镇农经站人员,由乡镇农经站安排人员或委托村干部现场确认,服务对象签订确认书。
2.乡镇初验。服务组织完成项目后,及时向乡镇农经站提交与农户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对象登记表。乡镇成立由分管领导任组长,纪委书记为监督员,农经站成员组成的联合验收组,对在本地作业的服务组织进行验收。通过抽查电话,核查服务的真实性及群众满意度,重点核查主体上报面积是否包含自我服务或相互服务情况。乡镇验收后,将资料上报到县农业农村局开展复查。
3.领导组复核。县农业农村局收到乡镇提交的资料后,组织县经管站、县纪委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注册地所在乡镇分管农经负责人、乡镇纪委、乡镇农经站长,通过农机监管平台数据和飞行有效轨迹进行复核,并开展电话电话抽验。核验项目面积均以监管平台数据为准。
4.项目审计。项目经领导组复核后,经政府采购确定审计单位,对项目结果进行审计,审计结果作为资金拨付的最终依据。
(五)拨付项目资金。县农业农村、财政等相关职能部门要严格资金拨付程序,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按照“完成一个环节、验收一个环节、报账一个环节”的要求,及时组织考核验收,并经过审计后上报局党组会研究,经公示无异议后通过财政一体化支付平台直拨到服务组织,提高资金使用率。同时通过“农业农村部转移支付管理平台”及时填报资金支出进度。对不能按合同规定完成任务的,要相应扣减补助资金;对挪用、套取、骗取财政资金等行为,要坚决予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相关具体监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项目工作。霍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项目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如下:
组 长:杨军章 副县长
副组长:方志刚 县农业农村局局长
成 员:洪耀坤 县农业农村局副局长
李 宝 县财政局副局长
朱从庆 县纪委派驻农业农村局纪检组长
朱志红 县农业农村局农村经济管理股股长
王善军 县农机发展中心农业机械化发展股股长
穆桂敏 县农业农村局财务股副股长(主持工作)
汤 锐 县农业农村局经济经营管理站站长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项目日常工作和组织督查考核等工作。项目实施所在地乡镇也要成立相应的工作领导小组,切实做好项目实施及过程监管工作。
(二)强化工作指导。乡镇农经站要加强对服务组织、村股份经济合作社签订合同、落实服务标准、收集与整理验收资料、开展项目初验的指导。
(三)严格资金用途。补助资金使用不得出现以下情形。1.不得将补助资金用于购置设施装备、安装作业监测终端、建设信息化平台、列支工作经费和培训经费、发放普惠性补贴和物化补贴等非服务性环节。2.不得将经营主体或服务组织为自身流转的土地提供作业服务纳入补助范围。3.两家及以上经营主体或服务组织不得通过相互提供交叉作业服务获取补助资金。4.不得受理以中介机构名义直接代理申报的资金项目,不得将财政补助资金用于支付中介费用。不得将项目资金直接拨付村集体经济组织账户,村集体经济组织没有直接开展服务的不得享有补贴。5.其他不符合项目补助资金使用方向要求的情形。
(四)全面推进公示公开。严格落实项目公开公示要求,通过县政府政务公开网站,公开公示项目方案、项目申报、主体遴选、实施验收、补贴标准、补助对象、资金安排以及农业和财政部门服务监督电话等信息。项目所在的镇、村要在政务公开栏一并公示相关信息,广泛接受社会监督,要加强政策宣传,让农户和服务组织了解中央财政补贴措施。
(五)加强廉政建设。相关部门和乡镇要切实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在项目实施过程和验收等环节中,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以权谋私、优亲厚友,吃拿卡要,如有出现上述问题,以经查实将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
附件:1.霍邱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遴选申请表
2.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3.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对象确认书
4.工厂化育秧生产秧盘数量验收表
5.社会化服务作业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6.乡镇初验表
附件1
霍邱县2024年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遴选申请表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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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质 |
□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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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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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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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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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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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施设备情况 |
育秧厂房面积(㎡) |
育秧大棚 面积(㎡) |
插秧机数量(台) |
植保无人机数量(台) |
深耕深翻设备数量(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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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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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2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双方)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 定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使 用 说 明
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为参照使用文本。
2. 农业生产托管指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3. 合同当事人甲方一般为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乙方一般为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服务专业户等服务组织。
4.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双方)》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5. 本示范文本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参照使用。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将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水稻、玉米、茶叶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托管面积以甲乙双方实际测量为准,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其中, (环节)服务费用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一)服务费用支付方式
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二)收益分配方式
开展全程服务的可按“产量保底+收益分红”方式分红。
1.甲乙双方根据田块往年生产情况,约定亩均农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产量 斤或千克。
2.高出保底产量收益部分,甲方、乙方按照 : 比例进行分红。
3.乙方按上述约定,于每个生产季结束后 个工作日前将分红收益交给甲方。
第六条 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因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及时书面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服务所在地村委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对甲乙双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4. 本合同(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签名或盖章):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时间: 年 月 日 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编号: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示 范 文 本
(三方)
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 |
制 定 |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
使 用 说 明
1.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方)》为参照使用文本。
2. 农业生产托管指农户等经营主体在不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条件下,将农业生产中的耕、种、防、收等全部或部分作业环节委托给农业生产性服务组织完成的农业经营方式。
3. 合同当事人甲方一般为农户和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经营主体。乙方一般为专业服务公司、服务型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供销合作社、服务专业户等服务组织。
4. 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具体情况,根据《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三方)》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
5. 本示范文本由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共同制定、解释,在全省范围内参照使用。
农业生产托管服务合同
甲方(接受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提供服务方):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丙方(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定代表人及身份证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甲乙丙三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有关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 服务内容
甲方位于 县(市、区) 乡(镇、街道) 村(社区) 村民小组(居民小组)的 亩 (作物,如:小麦、水稻、玉米等)的 (如:生产资料供应、耕种防收等农机作业、烘干仓储或全程种植技术解决方案)经丙方居间撮合,委托给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托管面积以甲乙双方实际测量为准,甲方如托管两个地块以上作物的,可按本款格式补充。)
第二条 服务标准
甲乙双方就服务的技术标准、质量标准等协商达成约定,作为本合同附件,(甲乙双方可参照《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就服务事项协商约定相关标准附于本合同之后。)
第三条 服务期限
乙方根据农时需要和生产技术要求,在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期间完成甲方委托的 作物 环节的生产托管服务。(如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需在不同时间内进行,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分项约定具体服务时间。)
第四条 服务费用
乙方为甲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价格为人民币 元/亩,服务面积 亩,总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如乙方提供的服务无法按照上述方式计算服务费用,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服务过程中的具体情况协商约定服务费用。)其中, (环节)服务费用 元。(大写: )。
第五条 服务费用支付
服务费用支付采用以下第 种方式。
1.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从甲方委托乙方销售农业收益中扣除服务费用。
2.约定乙方完成生产托管服务后,甲方一次性支付全部服务费用。
3.约定甲方于本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乙方服务费用总额的百分之 (小写: %)计人民币 元(大写: )作为定金。乙方所有服务完毕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甲方于 日内支付乙方剩余服务费用人民币
元(大写: )。
第六条 权利和义务
在托管地块承包经营权不发生变动以及相关财政补贴按照政策规定执行的前提下,甲乙丙三方权利义务明确如下: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 托管服务期间始终享有对托管地块的承包经营权,托管地块产出品归甲方所有。
2. 有权阻止乙方实施破坏农用地和其他农业资源的行为。若因乙方故意或过失破坏托管地块种植条件、给土地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破坏土地生态环境的,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3. 按照合同约定接受乙方提供的生产托管服务,要求乙方按照约定《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开展服务。对乙方服务及时进行监督和评价,验收服务成果。
4. 为乙方开展生产托管服务提供必要条件。(甲乙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约定甲方应提供必要条件的具体内容和时间。)
5.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二)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提供必要的作业条件。
2. 按照合同约定为甲方解读服务内容、提供符合《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要求的生产托管服务,有权要求甲方对服务结果及时进行验收。
3. 对服务过程中发现可能对甲方产生重大不利后果事宜时,应第一时间向甲方汇报,并根据自己的专业判断提供符合甲方利益的解决方案供甲方参考。
4.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三)丙方的权利和义务
1. 做好农业生产托管服务的统筹协调、纠纷矛盾化解等工作。
2. 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所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违约责任
1. 甲方逾期未支付服务费用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应支付服务费用总额的万分之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2. 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服务,造成甲方损失的,应予以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和方式双方可协商确定。
3. 任何一方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均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4. 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的,乙方应告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后,可以解除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条 争议处理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双方尽量协商解决或者向服务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
如协商不成,可按以下第 种方式处理。
1. 向服务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 向 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 其他约定事项
1. 本合同自甲乙丙三方签名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未尽或须调整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本合同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3. 服务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可对甲乙丙三方的托管服务关系予以指导和监督。
4. 本合同(包括《农业生产托管服务标准指引》)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其他约定事项:
。
甲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丙方(签名或盖章):
委托代理人:
时 间 : 年 月 日
附件2
霍邱县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对象确认书
我是 , 与我签订了 托管服务作业合同,作业类别 ,作业量 (亩),现实际完成作业类别 ,作业量 (亩)。我承诺所签字确认的实际作业量真实可靠,愿承担法律责任。
我对其所提供的服务表示满意( )或不满意( )。
承诺人:
年 月 日
附件3
霍邱县农业生产托管社会化服务对象登记表
一、服务组织基本情况
名称: 法人代表:
地址: 电话:
二、实际完成作业情况(以行政村范围内服务对象填写)
序号 |
服务对象 名 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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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电 话 |
服务对象 签 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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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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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签章: 服务所在地村委会签章:
年 月 日
附件4
育秧中心实际生产盘数验收表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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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质 |
□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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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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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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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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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产盘数 (春茬)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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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产盘数 (中稻)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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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生产盘数 (麦茬)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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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5
霍邱县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作业
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
组织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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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性质 |
□专业化农业服务组织□服务型农民合作社 £家庭农场£村集体经济组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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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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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机构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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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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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行及账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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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补助作业类别及作业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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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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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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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计 |
元 |
小计 |
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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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核定补助 资金(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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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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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农村局 审核意见 |
年 月 日 |
附件6
2024年乡镇开展农业生产社会化服务初验表
单位:亩
服务组织 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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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组织法人签字(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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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 服务 对象 情况 |
序号 |
姓名 |
地址 |
电话 |
申报面积 |
核查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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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 结论 |
通过抽查 户 亩,比服务组织申报面积减少 亩,减少 %。根据考核办法规定,验收组确定该组织服务面积为 申报面积中包含自我服务面积 亩,相互服务面积 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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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组长签字: 核查人员签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