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霍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霍邱县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浏览次数: 来源: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时间:2024-05-08 16:42    文字大小:[ ]   背景色:       

霍农〔2024〕3号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霍邱县财政局关于印发《霍邱县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

现将《霍邱县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霍邱县财政局

2024年5月8日


霍邱县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安徽省农业农村厅 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农计财函〔2023〕595号)文件要求,实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行动,充分调动其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内容

(一)总体目标

通过实施提升行动,突出抓好农民合作社和家庭农场两种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着力完善基础制度、加强能力建设、深化对接服务、健全指导体系,推动由数量增长向量质并举转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质量效益稳步提升、服务带动效应显著增强,基本形成以家庭经营为基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为依托,深入推进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高质量发展。

(二)实施范围与条件

在县动态名录内的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社,重点支持粮食种植类、蔬果类、社会化服务、特色产业(小龙虾、朗德鹅)养殖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示范合作社未录入农业农村部“新农直报系统”以及示范家庭农场未录入农业农村部家庭农场名录系统并生成“一码通”的,不予支持;同一法人(或夫妻俩)实质上领办创办多个示范主体的,不得同时享受多重支持;被市场监管部门列为经营异常状态或有其他失信情况的,不予支持;提供虚假材料,不诚信守法经营,偷税漏税,当年发生过安全生产、群体事件、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支持。

(三)补助标准和补助方式

本项目拟实施中央财政资金548万元,补助标准按方案执行,补助方式采取“以奖代补、先建后补”的方式。申请财政补助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30%。具体补助金额上限见项目资金计划,其中项目建设投资内容不能重复申报,主体可根据自身条件选择合适的奖补内容。

二、项目资金计划

(一)计划资金93万元支持2023年新评定的省市级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主体可用于提升经营规模,财务规范等方面,其中省级示范新型经营主体每家奖补3万元,市级示范新型经营主体每家奖补1.5万元。

(二)计划资金5.5万元支持2022年和2023年新评定的11位乡村产业振兴产业带头人(“头雁”项目)。为发挥带动讲好“头雁”故事,持续深化“头雁”导师帮带工作,促进乡村振兴产业兴旺作用,对参加2022年和2023年省农业农村厅组织的相关培训并获得毕业证书,每家奖补0.5万元。

(三)计划资金54.5万元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辅导员能力提升行动和相关项目审计费用。1.辅导员年度考核内容(参考《中共霍邱县委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组建霍邱县新型经营主体辅导员队伍的通知》(霍农工组办〔2021〕77号))选拔优秀、良好、合格等档次(资金计划17万元),其中优秀年度奖励3000元,良好奖励2000元,合格奖励1500元。2.辅导员具体业务提升培训安排另行通知(资金计划35.5万元)。3.相关项目审计费用以审计结果为参考(资金计划2万元)。

(四)计划资金150万元支持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粮油单产提升行动。集成推广应用新品种、新技术、新模式。支持从事粮食规模种植的示范新型经营主体,实施条件:1.用于粮食生产的固定资产投入(2023年以来新购置或新建且未享受任何项目补贴的),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设施项目总投资额30%进行补贴,其中每家不超过3万元。2.其中项目申报主体要求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社,且粮食实际种植面积不少于300亩,流转年限不低于3年。3.项目投资总额具体以发票金额(发票日期须为2023年-2024年5月之间)和合同金额为参考;

(五)计划资金125万元支持蔬果、中药材等经营主体生产设施条件改善。用于提升蔬果、中药材等经营主体设施设备生产能力建设,促进推广标准化规范化发展。实施条件:1.用于提高大中棚比例,支持老旧设施改造和调整或用于水肥一体化、播种移栽、现代植保机械、仓储冷链物流等配套设施建设投资(2023年新建、改建或2024年新建、改建均需在2024年5月底前完工且未享受任何项目补贴)。2.申报主体蔬菜设施建筑面积不少于20亩,露天水果、中药材面积不少于100亩,且须为县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社。3.补助标准不超过设施总投资额的30%进行补贴,其中每家不超过10万元;4.项目投资总额具体以发票金额(发票日期须为2023年-2024年5月之间)和合同金额为参考。

(六)计划资金120万元支持畜禽类和水产类等新型经营主体宣传推广品牌,用于扩大经营规模。实施条件:1.用于直播宣传推广或扩大生产经营规模等设施,2.申报主体要求为市级以上示范家庭农场示范社。3.补助标准按照不超过设施(2023年以来新建/购置、2024年新建/购置均需在2024年5月底前完工且未享受任何项目补贴的)总投资额30%进行补贴,其中每家不超过10万元;4.项目投资总额具体以发票金额(发票日期须为2023年-2024年5月之间)和合同金额为参考。

三、程序要求

(一)申报及初验时间:2024年5月8日---2024年5月30日:各乡镇组织主体申报,乡镇初验后签字盖章统一将相关材料报送县农业农村局经管股办公室(县政务中心A区1008室),联系电话0564-2773228。

(二)申报材料:申报主体推荐汇总表,项目申报备案审批表、验收表、营业执照、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复印件、相关项目发票和合同、设施机械设备及编码照片、土地流转合同、示范类文件和其他相关证明等材料,所有材料一式两份。

(三)复验时间:2024年5月31日---2024年6月20日:县农业农村局组织相关人员到各乡镇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申报的奖补项目进行实地核验。其中建设工程类项目需要第三方评估公司进行审计。

(四)公示及资金拨付时间:2024年6月21日---2024年7月10日:根据最终核验结果计算拟奖补金额并通过霍邱县人民政府信息公开网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及时拨付奖补资金。

四、监管措施

县农业农村局公开项目监督单位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做到有诉必查。加强“空壳社”特别是县级以上“空壳社”的清理力度,确保中央财政资金发挥应有的效能,坚决剔除不合格的主体。其中实施主体(或申报单位)对项目建设内容和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套取资金的,一经发现,追回资金,五年内取消申报各级财政补助和奖励资格,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1.霍邱县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霍邱县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乡镇申报主体推荐汇总表

3.霍邱县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奖补申报备案审批表

4.霍邱县中央财政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项目实施奖补申报备案验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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