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渔政)简罚【2024】2号 |
王某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王某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在霍邱县淮河水域里违规垂钓水产品。 |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4/15 |
已经履行 |
2 |
霍农(渔政)简罚【2024】3号 |
庞某羽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庞某羽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15日在霍邱县淮河水域里违规垂钓水产品。 |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4/15 |
已经履行 |
3 |
霍农(渔政)简罚【2024】4号 |
芦某波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芦某波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3日在霍邱县周集镇沿岗河水域违规垂钓水产品。 |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4/23 |
正在履行 |
4 |
霍农(种子)罚【2024】1号 |
霍邱县宋店镇胡某宏涂改种子标签案 |
胡某宏 |
当事人销售的中国种子集团有限公司生产的“荃优607”水稻种子标签上产品信息码被人为涂改。 |
1. 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地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和《安徽省农作物种子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4/22 |
正在履行 |
5 |
霍农(渔政)简罚【2024】5号 |
亓某民违规垂钓水产品案 |
亓某民 |
当事人于2024年4月23日在霍邱县周集镇沿岗河水域违规垂钓水产品。 |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行政罚款贰佰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4/23 |
已经履行 |
6 |
霍农(渔政)罚【2024】5号 |
甘某来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捞水产品 |
甘某来 |
当事人于2024年3月25日在霍邱县临淮岗镇小新村灌渠里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捞水产品。 |
1. 没收电捕工具 2. 行政罚款贰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4/04/28 |
正在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