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 农 (农机)简罚〔2023〕 10号
|
无证驾驶拖拉机案 |
储某华 |
当事人于2023年10月31日在未取得拖拉机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拖拉机. |
对储某华处罚1、责令停止作业2、行政罚款200.00元。 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0/31 |
已履行 |
|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