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 农 (渔政)简罚〔2023〕 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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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垂钓案 |
朱某叶 |
当事人于2023年11月13日在霍邱县南湖种质资源保护区内非法垂钓. |
对朱某叶处罚1、行政罚款200.00元。 依据《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1/13 |
已履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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