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屠宰)罚【2023】4号 |
刘新保,魏于红两人未经定点从事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屠宰活动及经营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案 |
刘新保 魏于红 |
刘新保,魏于红两人未经定点从事依法应当检疫而未检疫动物屠宰活动及经营应当检疫而未检疫的动物产品。自7月22日开始租用房屋开始经营生猪产品,7月30日开始屠宰并销售。 |
对当事人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两万肆仟(24000.00)元 3. 行政罚款柒万(70000.00)元 依据《生猪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2/12 |
已履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