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
案件名称 |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
主要违法事实 |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
作出处罚的机关名称和日期 |
备注 |
1 |
霍农(渔政)罚【2023】8号 |
余某保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捞水产品案 |
余某保 |
余某保于2023年3月9日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捞水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 没收电捕器一套 2. 行政罚款叁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2/22 |
正在履行 |
2 |
霍农(渔政)罚【2023】35号 |
高某全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高某全 |
高某全于2023年11月11日在霍邱县沿岗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 没收捕捞工具 2. 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2/22 |
正在履行 |
3 |
霍农(渔政)罚【2023】37号 |
宋某中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宋某中 |
宋某中于2023年11月24日在霍邱县沿岗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没收捕捞工具 2.行政罚款伍佰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2/22 |
正在履行 |
4 |
霍农(渔政)罚【2023】34号 |
赵某平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捞水产品案 |
赵某平 |
赵某平于2023年二、三月份在霍邱县城东湖水域非法使用电捕器捕捞水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行政罚款叁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2/22 |
正在履行 |
5 |
霍农(渔政)罚【2023】36号 |
李某民非法捕捞水产品案 |
李某民 |
李某民于2023年11月11日在霍邱县沿岗河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 |
对当事人处罚 1.没收捕捞工具 2.行政罚款壹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2/22 |
正在履行 |
6 |
霍农(诊疗)罚【2023】1号 |
霍邱县马店镇某宠物诊所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案 |
霍邱县马店镇某宠物诊所 |
当事企业未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
对当事企业处罚 1. 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2. 没收违法所得132.5元 3. 行政罚款叁仟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款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2/21 |
正在履行 |
7 |
霍农(安)罚【2023】1号 |
黄某伟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案 |
黄某伟 |
黄某伟销售农药残留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芹菜 |
对当事人处罚 1. 没收先行登记保存的吡虫.灭多威1瓶,烯酰吗啉1瓶; 2. 行政罚款1200元 3. 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相关规定 |
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城关镇光明大道县委老党校院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三楼财务室,通过安徽省统一支付平台缴纳上述罚款。 |
霍邱县农业农村局 2023/12/22 |
正在履行 |